摘要: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情况开展评价。
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设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周期。
对于符合国家战略要求、投资周期长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应当合理设定差异化的绩效评价周期。
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作为国有企业内部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长期不理想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关闭清算、转让股权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汇总形成本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单独或者一并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四十一条国有企业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应当综合反映境外投资成效,可以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行为的重...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情况开展评价。
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设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周期。
对于符合国家战略要求、投资周期长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应当合理设定差异化的绩效评价周期。
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作为国有企业内部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长期不理想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关闭清算、转让股权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汇总形成本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单独或者一并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四十一条国有企业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应当综合反映境外投资成效,可以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行为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