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
(一)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
(二)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
(三)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
(四)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
(五)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
(六)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集团实际的境外投资财务制度,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集团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三)汇总形成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
(...
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
(一)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
(二)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
(三)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
(四)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
(五)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
(六)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符合本集团实际的境外投资财务制度,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集团境外投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三)汇总形成集团年度境外投资财务情况;
(四)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工作,汇总形成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等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所监管企业,由该部门和事业单位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一)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汇总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情况,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