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林场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林场财务收支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林场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十条林场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八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八十二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林场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财农字[1994]371号)中《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