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五十一条林木资产是林场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林木类生物资产,是营林生产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所形成的活立木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林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林木资产按照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性林木资产三大类进行分类管理。
消耗性林木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能够收获为木材的林木类生物资产,包括用材林、竹林等;生产性林木资产是指为产出林产品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林木类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等;公益性林木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类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消耗性林木资产的价值量管理从开始造林至采伐前所发生的生产耗费。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在收获或出售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成本结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生产性林木资产的价值量管理从开始造林至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所发生的生产耗费。对于生产性林木资产收获林产品时,应将其之前所发生的生产耗费根据生产性林木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考虑预计净残值),选用一定的折旧方法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林产品成本。
生产性林...
第五十一条林木资产是林场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林木类生物资产,是营林生产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所形成的活立木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林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林木资产按照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性林木资产三大类进行分类管理。
消耗性林木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能够收获为木材的林木类生物资产,包括用材林、竹林等;生产性林木资产是指为产出林产品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林木类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等;公益性林木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类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消耗性林木资产的价值量管理从开始造林至采伐前所发生的生产耗费。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在收获或出售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成本结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生产性林木资产的价值量管理从开始造林至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所发生的生产耗费。对于生产性林木资产收获林产品时,应将其之前所发生的生产耗费根据生产性林木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考虑预计净残值),选用一定的折旧方法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林产品成本。
生产性林木资产收获的林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林产品成本。
公益性林木资产价值管理可参照消耗性或生产性林木资产价值管理。
林木资产用途发生改变时按账面价值结转其成本。
第五十三条对未入账的天然林,按照天然林管理要求加强管理和核算,并设置备查账反映其面积、蓄积量等。对未入账的人工林,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采用公允价值入账;如难以获取其公允价值的,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入账。
第五十四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林木资产应当实行价值量和实物量双重管理。林场必须建立林木资产的核算管理制度,全面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非财政预算资金造林形成的林木(苗木)资产以及相对应的林木(苗木)净资产。林场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订林木资产的价值量核算管理制度;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林木资产实物量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管理基础工作,统一核算口径,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共同做好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林场对消耗性林木资产可分林种、林龄及相应的面积或蓄积量进行管理;对生产性林木资产可分类别、产出情况及规模不同分别进行管理。消耗性林木资产和生产性林木资产作为投资或抵押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天然林和公益林按规定不得抵资、抵债和抵押。
第五十五条林场应当对林木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资源清查,对因山界和林权的变动、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林木资产增减,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重大灾害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冲减林木(苗木)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