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林场应当根据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和定期向社会公布森林资源状况以及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实行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成本费用是指林场进行林木(苗木)生产所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等各项生产费用,以及开展营林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营林成本、营林业务支出、营林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林场营林成本核算应采用制造成本法,核算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
(一)营林成本的核算内容
营林成本的核算内容应包括苗木培育成本、造抚成本、管护费用三部分。
苗木培育成本指林场自行培育苗木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从处理种子催芽、整地、作床、播种、插条、育苗、换床、育大苗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到苗木出圃阶段田间管理发生的人工费、物料费等。造抚成本指从造林开始至成林验收合格前的成本。
造抚成本由造林费用和抚育费用组成,其中造林费用指林木郁闭前的造林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调查设计、整地、栽植和补植等;抚育费用指造林之后至成林验收合格之前所发生的抚育费用,包括松土、除草、抗旱、防冻、施肥等。
管护费用指林木成林验收合格之后至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所发生的为预防和消除森林的各项破坏和灾害,保障林木健康生长,避免或减少森林资源损失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森林保护费、抚育间伐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以及其他管护费等。
(二)营林成本的核算对象和范围
林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将整个营林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间接费用,根据不同类型林木(苗木)相应的林种、树种、或林班(小班)等确定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成本计算单归集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核算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其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其他直接费用等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营林成本,间接费用应分配计入营林成本。
直接材料,是指营林生产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苗木、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等材料。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林木(苗木)生产人员的薪酬,包括林场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外的营林作业费等直接费用,如委托生产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林场为林木(苗木)生产而开展的辅助性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间接材料、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长期管护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三)营林成本的核算期
林场应根据林木(苗木)生产组织特点,对发生的苗木培育成本、造抚成本以及管护费用,一般应按月份进行核算,有特殊要求的可按季度或按年度进行定期核算,但林场每年度必须进行营林成本的核算与结转。
(四)营林成本的分配和结转
营造的林木(苗木)验收合格时,应将各类林木(苗木)的培育成本、造林成本、抚育成本结转至相应的林木(苗木)资产成本;验收合格后到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各类林木(苗木)的管护费用采用先累积后按一定分配标准(如面积、蓄积量、千株数等),分摊转入相应的林木(苗木)的营林成本或林木(苗木)资产或营林业务支出。
第三十条林场自行营造林木(苗木)的营林成本核算应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将林场的营林生产活动从育苗、造林年度开始至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林木(苗木)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林木(苗木)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三十一条林场以购买服务方式造林护林的营林成本核算应按照营林成本核算对象和内容,根据事先制定的单位产品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和定额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从而计算出林木(苗木)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三十二条营林业务支出核算是指将林场在销售林木(苗木)、林产品、买卖青山、林地流转等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予以归集和分配。成本费用分配标准可选用林地面积、蓄积量、产量、年限、株数等。
林场应当根据生产性林木资产的特点、生产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林木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分别计入相关林产品的成本。消耗性林木资产、公益性林木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营林管理费用是指林木采伐(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及其后续加工、保管、销售等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四条林场应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制度。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别在总场和基层核算单位进行;规模较小的林场可以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总场进行。
第三十五条为了准确反映林场营林成本,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营林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林场营林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林场应根据事业发展目标,确保发挥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建立健全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