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中央企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取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六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由财政部组织中央单位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测算编制。
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由财政部根据预算收入测算情况以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确定,并组织有关中央单位细化编制。
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中央企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取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六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由财政部组织中央单位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测算编制。
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由财政部根据预算收入测算情况以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确定,并组织有关中央单位细化编制。
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采取向中央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注资的方式,引导中央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其他支出。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