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含投资运营公司,下同),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下同)。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财政部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并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中央单位负责审核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预算支出计划,并汇总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各中央...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含投资运营公司,下同),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下同)。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财政部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并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中央单位负责审核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预算支出计划,并汇总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各中央单位监管(所属)中央企业负责测算和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并报中央单位审核。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