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
(二)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第三条企业以及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委托收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的存货,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