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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8-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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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六条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一)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减去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确定;
(二)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三)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本准则首次执行日以后,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按其在首次执行日确定的成本和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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