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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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某一会计期末(月末、年末)特定险种和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各项目,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各相应项目数字填列。
(三)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其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库存现金”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收入户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收入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收入户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4.“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5.“国库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税务机关征收的存入国库、尚未转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国库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6.“暂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尚未结清的暂付、应收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暂付...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某一会计期末(月末、年末)特定险种和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各项目,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各相应项目数字填列。
(三)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其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库存现金”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收入户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收入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收入户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4.“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5.“国库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税务机关征收的存入国库、尚未转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国库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6.“暂付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尚未结清的暂付、应收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委托上级投资”项目反映期末非省级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余额,应当根据“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异地就医预付金”项目反映期末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就医省的预付金余额,应当根据“暂付款——异地就医预付金”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填列。
7.“债券投资”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持有的国债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8.“委托投资”项目,反映省级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期末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委托投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9.“资产总计”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债券投资”“委托投资”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暂收款”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尚未偿付或结清的暂收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下级归集委托投资”项目反映期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余额,应当根据“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异地就医资金”项目反映期末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就医地区收到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余额,应当根据“暂收款——异地就医资金”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11.“借入款项”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尚未偿付的借入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借入款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2.“负债合计”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暂收款”“借入款项”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3.“一般基金结余”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历年累积的基金收支相抵后的除风险基金、储备金等特定用途基金外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一般基金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统筹基金”项目,反映期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个人账户基金”项目,反映期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一般基金结余——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本项目下“待转基金”项目,反映自年初起至本会计期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取得的尚未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本项目在年度资产负债表中不予列示。
14.“风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期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地区已提取的风险基金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风险基金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5.“储备金结余”项目,反映期末工伤保险基金已提取的储备金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储备金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6.“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一般基金结余”“风险基金结余”“储备金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7.“负债与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期末负债和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某一会计期间(月度、年度)特定险种和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所有收入、支出以及本期收入、支出相抵后的基金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发生数,根据不同险种和制度,其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国库存款和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委托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授权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本月所取得的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当根据“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净额为负数时,以“-”填列。
(6)“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7)“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8)“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1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2)“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的基金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3)“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4)“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6)“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2.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集体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村(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集体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国库存款和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6)“委托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授权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本月所取得的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当根据“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净额为负数时,以“-”填列。
(7)“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8)“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9)“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11)“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12)“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3)“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的基金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4)“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5)“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7)“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3.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国库存款和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委托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授权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本月所取得的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当根据“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净额为负数时,以“-”填列。
(6)“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7)“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8)“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1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2)“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的基金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3)“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4)“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6)“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4.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统筹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①“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②“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③“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利息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④“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⑤“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⑥“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2)“个人账户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①“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②“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③“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④“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⑤“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⑥“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3)“统筹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大病保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①“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统筹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的“住院费用”“门诊大病费用”“门诊统筹费用”项目应当分别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统筹基金”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项目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专用项目,应当分别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统筹基金”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②“大病保险支出”项目为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地区专用项目,应当根据“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③“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统筹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④“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统筹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⑤“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统筹基金的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统筹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4)“个人账户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①“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的“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店医药费用”项目应当分别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基金”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②“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生的转移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③“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④“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⑤“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5)“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统筹基金结余”“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待转基金”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①“统筹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收入扣除统筹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统筹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统筹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②“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扣除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个人账户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个人账户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③“待转基金”项目,反映期末(指1至11月份)尚未确定归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待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尚未分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本项目在年度收支表中不予列示。
5.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存款和国库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8)“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大病保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9)“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0)“大病保险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用于大病保险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大病保险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1)“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2)“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4)“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6.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存款和国库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8)“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9)“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0)“劳动能力鉴定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1)“工伤预防费用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工伤预防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2)“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4)“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5)“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7.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存款和国库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6)“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7)“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8)“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9)“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10)“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1)“稳定岗位补贴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稳定岗位补贴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2)“技能提升补贴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技能提升补贴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出的基金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4)“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5)“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7)“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失业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8.对于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2)“社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存款和国库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收到的下级上解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月贷方发生额填列。
(8)“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9)“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本项目下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的本月借方发生额减去贷方发生额后的净额填列。
(10)“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上解上级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1)“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给下级的补助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2)“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发生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月借方发生额填列。
(13)“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月生育保险基金基金收入扣除基金支出的基金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基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三)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会计期末止的累计发生数。本项目应当根据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会计期末止的累计发生额填列。
(四)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月数”栏改为“本年数”栏,将“本年累计数”栏改为“上年数”栏,“本年数”栏各项目填列本年度相应项目的累计发生数,“上年数”栏各项目应当根据上年度收支表“本年数”栏相应项目数字填列。
三、附注
附注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要求编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报表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二)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三)债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四)委托投资情况的说明;
(五)国家政策和会计政策变动对财务报表影响的说明;
(六)其他对财务报表数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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