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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8-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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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六条企业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企业(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二)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的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三)除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权利外,企业应当继续将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
企业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的,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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