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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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度,我国政府通过参加会计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会计的国际协调,扩大我国在会计国际协调中的影响力,积极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取得了很大成效。先后派出代表参加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会议、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会议。
一、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东京会议
为加强亚洲国家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中的作用,2002年2月8日,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我国政府派出了以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长、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为团长的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介绍了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讨论了企业合并、商誉等的会计处理方法,达到预期效果,取得圆满成功。
(一)关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在日本,会计准则原由大藏省制定。1996年日本政府对金融市场管理进行改革后,原大藏省下属的证券局和银行局合并成立金融厅,会计准则的制定职权转由金融厅行使。2001年7月,经金融厅批准,成立具有民间机构性质的日本会计基金会和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实...
2002年度,我国政府通过参加会计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会计的国际协调,扩大我国在会计国际协调中的影响力,积极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取得了很大成效。先后派出代表参加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会议、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会议。
一、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东京会议
为加强亚洲国家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中的作用,2002年2月8日,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我国政府派出了以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长、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为团长的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介绍了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讨论了企业合并、商誉等的会计处理方法,达到预期效果,取得圆满成功。
(一)关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在日本,会计准则原由大藏省制定。1996年日本政府对金融市场管理进行改革后,原大藏省下属的证券局和银行局合并成立金融厅,会计准则的制定职权转由金融厅行使。2001年7月,经金融厅批准,成立具有民间机构性质的日本会计基金会和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指南,金融厅对其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最后决定权。在韩国,1998年之前,韩国财务会计准则由政府下设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制定。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根据向世界银行的承诺,于1999年9月正式成立具有民间机构性质的韩国会计基金会和韩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会计准则,解答有关会计准则方面的问题。
(二)关于如何确保会计准则发布后的有效实施。
会议期间,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均对会计准则发布后,如何确保其在企业会计实务中的有效实施表示关注。韩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介绍,韩国在发布会计准则后,都留有充分的时间,以便企业有足够的准备和学习时间;实务中,由于企业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够而产生了一些问题,因此,为确保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培训工作不可忽视。
(三)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建议。
经过讨论后,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认为,应当增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从而增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适用性。同时,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当代表亚洲大部分国家的利益,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会计准则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一步扩大亚洲国家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影响力。
韩国代表认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当增强包容性,这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世界各国适用的会计准则。我国代表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应当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国家的情况,从而提高国际会计准则在全球范围的适用性,并希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对现有会计准则进行改进的同时,能够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工作。
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伦敦会议
2002年2月18~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在英国伦敦召开了第三次会议。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长、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作为咨询委员会委员,代表中国出席会议并作了发言。
(一)关于首次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理事会提出,要求首次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在其期初资产负债表中应包括所有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确认标准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但提供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项目的例外情况。大部分委员认为,现行的过渡性措施可以产生有用的会计信息,同时基于金融工具问题在确认和计量上的特殊性,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开始生效前未予确认的金融工具项目可以不要求追溯。
2.关于在首次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中,要求企业对其比较财务报告数据的最早列报期间运用国际会计准则问题,讨论中有意见认为,对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适用问题,应就每一个准则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而不是要求所有现行准则全部用于最早列报期间,因为每一个准则的适用期限可能不同,进行追溯的复杂性也有很大不同。
3.关于首次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应提供以本国准则为基础的权益项目向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的权益项目的调整问题,有委员建议,因为首次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第一份报告为中期报告,因此,中期报告应采用按年度报告相同的原则处理;还有委员认为,在运用新的会计政策时,对权益项目进行调整可能出现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情况,而这与各国的法律可能不相协调,希望委员会予以考虑。
4.理事会提出,在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如果企业无法以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或是以成本计量要花费高额成本时,可以运用公允价值作为既定成本。讨论中委员们认为,对该原则的运用应作出限制,即当无法确定成本时,是对具体某一项资产运用公允价值还是对某一类资产均运用公允价值。还有意见认为,对构成“需要付出高额成本”的条件应作出具体解释,即哪些无法获得历史成本的情况可以运用公允价值。此外,有委员建议,对运用这一原则的条件应作出严格限制,否则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操作空间。在英国就出现过这种情况。
5.对于过去发生的企业合并,理事会提出,原则上对按原国家会计准则核算的结果,不再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追溯,讨论中大部分委员对这一建议表示同意。但也有委员认为,鉴于企业合并交易的重要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追溯,特别是对那些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定义的购买价值部分,应按照新的企业合并准则中关于商誉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
(二)关于改进项目。
1.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项目组工作人员提出对企业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原则上要求追溯调整,取消作为备选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方法。讨论中有意见认为,对所有会计政策变更,不区别情况均进行追溯调整,某些情况下会产生负的所有者权益,同时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关于区分重大差错与其他差错的问题,讨论中意见不一。有些委员认为,原准则中对重大差错和一般差错的区分是有必要的;也有委员认为,可以取消重大会计差错与其他差错的划分。
2.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理事会拟改变原准则中关于具有类似公允价值的同类固定资产的交换以账面价值计量的作法,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讨论中大部分委员认为,这种情况在实际中比较少,两项固定资产如果公允价值类似又有相同的用途,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必要交换。另外,有委员认为,在同类固定资产交换时,大部分情况下很难确定公允价值,因此,如果理事会要求对这类固定资产的交换以公允价值计量,实际操作中会有难度。
来自国际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的委员认为,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情况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国家在很多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特别是由于市场机制不成熟,产权市场不完善等造成的对运用公允价值等计量方式在实践中困难很大。就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来讲,也与其他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别,很多投资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更关注能够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过去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因此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对于相关性,对使用者来讲更为重要。
3.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理事会提出允许企业的国外经营和国外实体选择任何货币提供财务报告,但在转换为以母公司报告货币为基础的财务报告时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的有关规定。讨论中委员们认为,国外经营和国外实体本身的货币可以自由选择,但前提是其以任何选定的货币为基础的财务报告在转换为母公司报告货币时应遵循现行准则的规定。
4.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中是否应取消原来对于本身完全由另一企业拥有的母公司或几乎由另一企业完全拥有的母公司可以不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代表们认为,本身被其他企业完全拥有的母公司或者几乎被其他企业完全拥有的母公司,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予提供合并报表:该公司本身不是上市公司、也不是处于上市申请过程;该公司的母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在该公司个别财务报告中,应披露没有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因及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的名称。
5.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理事会拟将“共同控制”的情况作为关联方处理。我国代表同意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我国的关联方准则已经将“共同控制”的情况定义为关联方。
(三)关于企业合并项目。
1.关于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有委员认为,商誉的减值应在每一个最小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基础上进行测试的方法,在实际中将很难操作。还有委员认为,在正式发布征求意见稿前,应对该方法进行实地测试,对美国和加拿大的作法进行调查。有些委员认为,基于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在实务中的困难,建议仍保留原来的分期摊销方法。
2.关于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有些意见认为对负商誉应按与商誉同样的方法进行减值测试,但也有意见认为,鉴于大部分国家对商誉及负商誉均采用摊销办法处理,建议仍维持原方法而不进行减值测试。
(四)关于金融工具准则的适用性。
理事会提出,为解决混合属性模式产生的计量方面的矛盾,允许企业以金融工具的名称为基础,按公允价值计量任何金融工具,并将有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损益。有些意见认为,这种方法并没有解决各种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同时在金融工具价值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将所有公允价值的变动均计入损益会对不同期间的经营业绩产生很大影响。
(五)关于业绩报告项目。
理事会提出,业绩报告问题的研究侧重于区分现行报告体系中有些指标在帮助使用者进行财务分析时的重要性程度,初步计划还是对那些影响当期资产和负债变化的项目(除狭义的资本性交易以外)在利润表中反映。法国的代表认为,应基于综合收益的概念,制定单一的业绩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当期除资本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引起的净资产变化情况。鉴于资本性交易概念对整个项目及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告的列报》等均具有重要影响,有些委员认为对这一概念要作严格的界定。
(六)关于公允价值的运用。
代表们的观点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财务分析人员为代表的财务报表使用者,他们主张国际会计准则中更多地应用公允价值,从而有助于对企业未来发展潜力的分析;另一种观点主张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要慎重,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仍应以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主,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来自于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
(七)关于会计的国际协调。
代表们认为,会计协调并不是会计界本身的问题,还涉及到其他很多方面,如人们的心理因素,在习惯于原有国家准则的基础上不愿作出改变等。另外,会计国际化问题还需要加强宣传,因为这不仅是会计界内部的事情,应该借助某些国际组织如WTO、世界银行和国际证券业组织等的作用,促进人们对会计国际化问题的认识。有些委员建议理事会对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不为很多国家所注意,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建议理事会除从技术方面加强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外,更要注重广泛宣传,促进准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三、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日内瓦会议
2002年10月25日~27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了第十九次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会议。我国政府派出了以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应唯为团长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并作了发言。
(一)关于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情况。
1.关于中型企业的报告标准
专家工作组提出,中型企业财务报告指南主要是在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型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大多数交易和情况,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简化后形成的。考虑到中型企业的成长性,在制定适用于中型企业的会计报告指南时,基本原则是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概念框架,以保证中型企业财务报告指南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框架结构的内在一致性,也有利于这一类型企业于未来期间向全面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过渡。
专家工作组认为,中型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雇员、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以及政府部门等,其中最重要的可能是债权人;中型企业适用的基本会计假设主要是持续经营假设;中型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中型企业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主要计量基础是历史成本;中型企业的财务报告体系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的包括主要会计政策说明等方面的附注。
专家工作组认为,对于资产负债表,中型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决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资产和负债是否做流动性和非流动性的划分。利润表至少应包括收入、经营活动损益、融资费用、税收费用、正常经营活动损益及本期净损益等项目。现金流量表应按经营活动、融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种类别分别反映当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变动情况。财务报告附注应披露以下内容: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以及适用于重要交易和事项的会计政策;编制财务报告时主要的计量基础;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报表信息的每一项重要会计政策;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营业务、到本会计期末为止的雇员人数或是本期内平均雇员人数等。
2.关于小型企业的报告标准
由于小型企业的主要特点是雇员数量较少,经营业务比较单一且营业额相对较少,所需的运营资本也相对有限等,专家工作组认为,其会计核算应遵循简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开始建立其会计核算系统的初期,允许运用完全的收付实现制;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没有必要象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提供过于具体和繁杂的会计信息。
专家工作组认为,小型企业的财务报表应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不一定需要提供现金流量表;小型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管理层、债权人、政府部门和税务部门;小型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小型企业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基本计量基础是历史成本。
3.关于中小企业财务报告标准的意见
有代表认为,专家工作组提供的中型企业的财务报告标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没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完全适应中型企业的特点和需要,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成本效益原则,建议对中型企业的财务报告标准作进一步的简化,减少可选择性,增加可比性。还有代表认为,由于中小企业会计报告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对其现行准则作进一步的修订,因此,是否可以考虑推迟发布有关的报告标准或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充分协调。会议决定将修订后的中型企业财务报告标准提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征求意见。
代表们认为,由于专家工作组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会计信息并没有进行过充分的调查,因此,建议一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需求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将上述标准放到有兴趣的中小企业进行实地测试,以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和产生有用的会计信息。
我国代表在发言中指出,专家工作组提供的报告模式从其基本要求到具体的要素项目,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对于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体系,除基本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还可以考虑增加简要的现金流量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税务部门是小企业会计信息最主要的使用者,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整,节约成本,是否可以考虑在指南中加入税法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公司治理透明度与披露要求。
代表们认为,大多数公司失败均发生在监管框架被认为比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更完善的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被鼓励仿效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最佳惯例。不幸的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金融市场并不能对这些作法或惯例存在的系统性问题具有免疫能力。事实上,一些人认为,如果相应大小的公司失败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其反响会更加深远。
为提高公司透明度、恢复投资者信心并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国家加强公司治理,一些国际组织认为,应着重解决目前会计和审计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如如何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如何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交易和风险等。联合国应从制定报告和披露的国际标准、帮助提高公司透明度和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努力。
投资者认为,公司应该系统地评估自身的公司治理情况,以确定公司治理中主要的优先改革项目,包括透明度、资本结构、业绩与受托责任等;建议应当建立类似于巴塞尔协议的行业资本充足率、评级机构要求更高的透明度等要求。
监管者认为,披露与透明度是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而良好公司治理是建立强大资本市场的基础。建立一个高效的公司治理框架,需要全盘考虑,以市场为导向,并坚持不懈地贯彻落实和不断修正。
我国代表在发言中指出,对有关公司失败所暴露出的问题应当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导致目前财务失败案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透明度和披露要求所致外,还应加强对法规实施过程的管理;在信息披露的数量与质量之间还有一个权衡的问题,并不是信息披露的越多越好;加强公司治理对于促进企业的规范运作是必要的,但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应当有不同的标准。上市公司更多地涉及到公众利益,其信息披露应更透明些,对其制定更严格的披露标准和监管要求是符合使用者要求的。
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香港会议
2002年11月15日~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召开了第五次会议。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长、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并作了发言。
(一)关于国际协调项目。
理事会介绍了对“2005准则体系”的展望,指出以下准则在预期完成后,对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年度有效:①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②改进项目——总体;③改进项目——金融工具;④企业合并(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⑤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⑥协调(短期策略);⑦保险合约(第一阶段)。
理事会指出,就生效日期而言,尽管理事会力图确保2005年前后有一段平稳时期,但理事会的工作不会停止,新准则和现有准则的修订稿会不断地发布,只不过其生效日期将被推迟。大部分委员赞成理事会关于“平稳期”的建议,但有两位委员建议,所有在2003年或2004年发布的准则,应推迟其生效日期(自2006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生效)。
理事会主席介绍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之间签订的诺沃克协议,已经开始执行,双方都在研究关于迅速消除差异的问题。另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紧急问题工作组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将加强对准则解释工作的合作和协调。委员们强调,诺沃克协议的目标应该是消除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进行差异调整的需要,可比性较之协调更为重要,同时,在协调过程中,理事会不应忽视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而应在决定与特定国家准则协调之前首先考虑国际会计准则框架的需要。
(二)关于业绩报告项目。
理事会工作人员介绍了业绩报告项目,回顾了理事会自上次咨询委员会会议后所取得的进展情况,特别讨论了由理事会和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矩阵格式。
关于业绩报告项目,许多委员提出,是否有必要急剧改变业绩报告的形式;使用者是否要求这种转变;是否除了从根本上改变业绩报告的列报形式外,就不能以更好的披露方式来满足推进该项目的要求。部分委员还建议应向管理当局和使用者宣传所建议报表的效用。
(三)关于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理事会向咨询委员会作了关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基于股票的报酬》在美国的进展的报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发布了对放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的过渡性条款、允许追溯处理建议的征询意见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在以下关键问题上已经取得协调:股票期权是补偿性的;在授予日对其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就可以利用的计量模型是否足够有效问题,委员们询问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会表示,目前所采用的模型存在不确定性,但以股权为基础的交易是以换取有价值的物品和服务为代价的——这些交易可以被计量,随着经验的增多还可以改进计量。
(四)关于收入/负债项目。
理事会工作人员介绍了收入/负债项目并指出,收入都是与“盈余实现过程”紧密相连的。然而,对于有多种交货方式的合同而言,就存在什么时候才是确认收入的恰当时点问题。目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研究针对该问题的资产负债法,并将这种方法所得结果与盈余实现过程法所得结果进行比较。
关于收入/负债项目的许多问题都与理事会在保险项目中提出的问题密切相关。讨论中,委员们对以下相关问题表示担心:该项目可能修改概念框架;偏离收入确认的混合模式而转向纯粹的资产负债法是否正确;所建议的方法将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或者编制者将会承受的管理上的负担;能否在业绩产生前就确认收入。
(五)关于保险合约项目。
理事会向咨询委员会简述了自2002年6月以来理事会关于保险项目的进展情况,特别阐述了保险合约项目第一阶段的范围,并达成暂时性结论,即在项目第二阶段结束前允许各国会计实务继续存在。
至于部分委员质疑理事会为何一直允许保留大量的审慎做法(现有的国家实务需要或允许这样处理),而不要求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规定的方法。理事会工作人员指出,理事会仅仅因为没有确定对所涉及负债的恰当计量属性,所以暂时同意这一方法。
(六)关于欧盟的监管发展。
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认可小组委员会主席向理事会做了关于欧洲证券监管发展的报告,并特别介绍了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欧洲会计准则实施原则的建议声明》。这份文件提出了实现欧洲监管体系统一的途径,特别定义了财务信息的实施、实施者可采用的选择技术,并明确了有关各方的责任。
欧洲委员会的观察员指出,欧洲委员会是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的官方观察员,很关心消除“国际会计准则软骨病”。对此,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认可小组委员会主席指出,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能够进一步采取针对编制者和审计师的强制行动,但必须通过成员国法律和立法制度。
(七)其他项目进展。
理事会还向咨询委员会通报了其他项目的进展情况。
1.关于改进项目,理事会技术工作部主任表示,理事会迄今为止已经收到157份反馈意见,其中按时提交的150份反馈意见已包含在理事会的分析中。
2.关于企业合并,理事会于2002年12月5日发布《征求意见稿第3号——企业合并》,征求意见截至2003年4月4日。理事会还通报了项目第二阶段中对少数股权、商誉计量和减值测试等问题的暂时性结论。
3.关于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工作,理事会工作人员报告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指出,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阻碍是,大多数现行准则都已经以某种方式进入了理事会的工作计划。由于缺乏真正的可解释议题,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的工作有些受挫,但是这种情形正在改善。本次会议已经提出了一些需要解释的议题。
此外,咨询委员会还听取了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无形资产、叙述性报告等项目和应用指南的强制性、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等议题的报告,并进行了讨论。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崔华清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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