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6月4日 会协[2002]141号发布)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2001~2002年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实施年检,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核实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我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具有证券许可证且已经通过2000—2001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证券许可证且无《年检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申报材料
鉴于2000~2001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结束日期距今不足一年,经研究决定,本次年检有关工作予以简化。各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年检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再报送。
三、年检工作进度安排和材料审核要求
(一)各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年检办法》及本...
(2002年6月4日 会协[2002]141号发布)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2001~2002年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实施年检,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核实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我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具有证券许可证且已经通过2000—2001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证券许可证且无《年检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申报材料
鉴于2000~2001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结束日期距今不足一年,经研究决定,本次年检有关工作予以简化。各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年检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再报送。
三、年检工作进度安排和材料审核要求
(一)各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年检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年检材料,并于6月20日前上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各省级注协于7月1日前,审核年检材料,出具有关意见并将年检材料转报我会。
(二)本次年检将以“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数据平台,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的有关信息,以“系统”数据为准。请各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作好“系统”数据的录入和更新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中与“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数据库调整后予以确认。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向省级注协上报年检材料时,应同时将年检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查。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我会将公告年检结果,不再换发新的证券许可证。
(五)各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应将已经超龄或者离开本所的注册会计师的证券许可证同时上交。
四、联系方式
我会联系电话:(010)88191758、88191717;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政编码:100081;传真:(010)88191755;E-mail:yangch@cicpa.org.cn。
中国证监会联系电话:(010)88061332、88061320;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6号金阳大厦;邮政编码:100032;E-mail:lihaijun@csrc.gov.cn。
五、其他事项
下载《管理规定》、《年检办法》的具体内容及附表,可浏览网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证券许可证管理”,我会网址:www.cicpa.org.cn。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略)
2.《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