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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积极支持金融体制改革,继续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改善金融业经营环境,不断改革金融业财务监管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调整金融业财政财务政策,积极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
(一)进一步降低金融企业消化历史包袱的成本。一是制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将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从180天缩短为90天,并规定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可以冲减利息收入,从财务政策上为金融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进一步创造了条件。二是推动实施有利于金融企业消化历史包袱的税收政策,包括:①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②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的呆账损失,首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所得税税前扣除;③调整核算期限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中减除;④继续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减轻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从2002年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下调为6%。
(二)进一步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增强各机构信息披露的可比性。起草了《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办法》、《国有保险...
2002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积极支持金融体制改革,继续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改善金融业经营环境,不断改革金融业财务监管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调整金融业财政财务政策,积极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
(一)进一步降低金融企业消化历史包袱的成本。一是制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将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从180天缩短为90天,并规定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可以冲减利息收入,从财务政策上为金融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进一步创造了条件。二是推动实施有利于金融企业消化历史包袱的税收政策,包括:①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②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的呆账损失,首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所得税税前扣除;③调整核算期限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中减除;④继续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减轻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从2002年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下调为6%。
(二)进一步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增强各机构信息披露的可比性。起草了《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办法》、《国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国有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明确财务指标的披露口径,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一是针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不同特点,对各行考核指标、考核方式以及分支机构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对现行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起草了《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办法》;二是草拟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四)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对所有涉及金融财务监管审批的事项进行清理,取消了11个审批项目。其中5项是对金融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调整,其余6项是对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审批项目的调整。并从2002年开始,取消了核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利润计划指标的做法。
二、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
(一)完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和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控制不良资产处置费用。
1.制发了《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律师中介机构手续费问题的函》、《财政部关于不良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加以明确或补充规定。
2.下发了《关于调整统计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及债转股情况表样等事宜的通知》,基本统一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统计口径。
3.发布了《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付利息冲减银行应划转资本金的通知》,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独资银行之间的资本金划转问题,落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的公司资本金要求,先后完成了中国建设银行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批划转自办实体和投资作为资本金、中国工商银行将部分委托债转股股权划转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以及中国银行将部分实体贷款与投资一并划转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的审批工作,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都已基本到位。
4.制发了《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社会保障问题。
5.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委托金融机构清算业务和国有银行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等进行单独考核问题,发布了单独考核奖励办法。
(二)配合做好债转股工作,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到2002年底,国务院已累计批复债转股企业方案587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金额为3343亿元。
1.财政部参与制定了《关于债权转股权若干政策的意见》,对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债转股股权退出机制和支持债转股企业发展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政策思路,为加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和提高现金回收提供政策依据。
2.制发了《财政部关于银行债转股股权处理问题的函》,明确了国有银行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债转股后在财务核算、提取呆账准备金、持有和转让股权方面的处理方法,规范了相关财务管理。
三、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预算管理
(一)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要求,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的预算管理,努力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1.调整人民银行预算科目,重点是细化支出科目。增加了国库存款利息支出科目,对人员经费支出及公用经费支出科目进一步划分子科目,并明确核算内容。
2.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收支脱钩预算管理方式。为适应其行政性事业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在2003年预算编制中突出重点,加强基础数据的收集,重新核定其预算支出;在批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1年度部门决算和审核200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中,统一了三家机构公用经费标准,研究解决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历年收支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问题。
3.针对财政部监督局及专员办审查出来的问题,加强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的预算管理。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重申有关证券监管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并授权专员办参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预算编制的审核,从制度上强化了预算监督职能,解决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分派出机构预算执行及会计核算不规范、向监管对象乱摊派等问题。
(二)加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财务预算管理,研究改进财政补贴方式,及时增补资本金和提取呆账准备金。一是批复和落实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从严控制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亏损补贴数额;二是报经国务院批准,采取财政扣款等措施,解决中国进出口银行政府贷款转贷垫款资金缺口问题,同时着手研究改革对该行的财政补贴方式,在区分政策性和经营性亏损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财政补贴机制;三是研究解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本金缺口问题,2002年已拨付5亿元,并就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差额编报了2003年增补资本金预算;四是参照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管理办法,要求政策性银行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规范与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经济发展
(一)大力进行调研,摸清全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调查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新疆、宁夏)共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582家,其中:省级42家,地市级271家,县级233家,乡镇36家。这些担保机构中,政府出资(含完全出资和参与出资)的共430家,占担保机构总数的74%。担保机构共募集各类资金约178亿元,其中,政府出资106亿元,占担保资金总额的60%。担保机构资产总额187.9亿元,负债总额34.3亿元,从业人员3944人。担保在缓解中小企业困难,配置税源、促进就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到2001年底,担保机构累计为24527户企业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431亿元。担保后,企业销售总额增加279亿元,利税总额增加33亿元,职工人数增加17.5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初步实践表明,信用担保在扩大就业、配置税源和繁荣经济等方面所产生的综合社会效益是巨大的。借助于信用担保的杠杆功能,较少的财政投入满足了更多的社会需求,发挥了财政资金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还处于发展与规范之中,存在着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担保的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运作欠规范以及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二)研究拟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及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规定。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和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等政策建议;草拟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拓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提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实行担保,各地市(地级以上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对贷款担保基金业务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并与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五、继续参与清理整顿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机构财务行为
(一)继续办理中央专项借款,加强对专项借款的管理,防范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2002年安排中央专项借款金额60.1亿元,到年底,累计发放专项借款1031.19亿元,其中: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444.1亿元、信托投资公司借款295.99亿元、城市信用社借款188亿元、供销社股金借款71.1亿元、“金融三乱”借款32亿元。重点加强了对专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一是严肃处理了山西运城挪用专项借款的问题;二是布置各地财政部门对专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三是按照《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对未能按时偿还的2001年专项借款本息实行了财政扣款,共计扣还本息14.98亿元,其中本金11.98亿元,利息3亿元。
(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中国经济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7日公告撤销中国经济信托投资公司后,财政部牵头,中央金融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组成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并由财政部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组成清算组,进驻中国经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清算工作。经过6个月的工作,基本完成了公司资产审计、评估、债务申报和确认、证券业务移交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项工作,初步拟订了债务清偿方案并与债权人交换意见,协助查处了公司违法违纪人员,有关清算处置方案已上报国务院。
(三)认真处理金融机构违反财税规定问题。为严肃财经纪律,2000年和2001年,委托中介机构先后5次对96家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23.15亿元,应上缴国家财政2.61亿元。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逐个发文要求被查企业补缴应交未缴税款,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到2002年为止,全部处理完毕。
六、全面开展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一)拟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针对金融企业特点,本着简化登记手续、规范工作程序的原则,颁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建立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在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中推广使用了金融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金融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可以直接办理登记申报表格。企业申办产权登记的数据进入信息系统后,可以实现使用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户数、分布和变动情况等随时查询和数据分析,便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国有金融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三)为了全面开展国有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财政部对财政系统和中央直管金融机构进行了业务培训。同时,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直管金融机构开展了相应培训工作,对下级单位具体经办产权登记的业务人员给予指导。
(四)中央、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情况。2002年,财政部对26家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开展了产权占有登记工作。各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当地金融企业及其所办实体情况进行了初步统计。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将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典当行等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也纳入了实行产权登记管理的企业范围。
(五)结合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决定,财政部组织专员办对中央直管金融机构及其所办经济实体的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上报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自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委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问题的请示》。
七、加强宏观政策和制度研究,支持金融体制改革
(一)分析研究财政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关注积极财政政策转型问题。一是2002年初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下调后,分析测算降息政策对财政收入、证券市场发展和全国社保基金运行的影响。二是分析2001年以来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剖析我国货币政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并提出改进货币政策执行的建议。三是针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问题,研究分析了美国、日本等国不同时期的财政政策取向及实施效果,提出我国当前应改进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内需的方式,进一步发挥公共财政政策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四是研究公开市场操作通过利率机制对国债发行的影响,提出应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与配合,达到最佳调控效果。
(二)积极参与研究制订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02年3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成立了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保险业改革与发展、规范发展证券期货市场、农村信用社改革以及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6个专题研究小组,财政部参加了6个小组的研究工作,就改革目标、内容、配套措施、步骤和改革成本等问题提出了重要意见。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走出去”战略,研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支持我国出口的重大政策。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来,加大了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贸出口的政策支持力度。为了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理顺对外优惠贷款的管理体制,促进援外贷款业务顺利实施,财政部经报国务院批准,明确了国家对外提供利率优惠的出口买方信贷一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验,对我国现行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风险分类、国家限额、保险费率等国别政策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初步调整方案,指导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
(四)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研究解决金融财务监管的重点问题。一是定期召开国有金融机构财务运行分析座谈会,并深入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支行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调研,研究金融机构财务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探索进一步改进财务监管工作的思路;二是组织有关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税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研;三是结合对信用担保行业的全国普查工作,深入到安徽、河北等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典型调查,为制定财政部门财务管理办法和财政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五)关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研究我国应对世界经济局势的政策。2002年,继续跟踪报告国际国内每日金融市场行情及财经要闻,对股票、债券市场的重大波动情况及时收集资料进行分析,研究股市与宏观经济特别是投资与消费的关系。同时,对当前全球通货紧缩以及美元贬值、日元异动等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邀请国内外金融机构研究人员共同探讨政策建议。
(财政部金融司供稿 刘野樵 白昱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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