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指导职能,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财政部于2002年11月14日颁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明确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职能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具体内容包括:
一、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依法界定行政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收回后,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认真履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努力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交接有序进行
财政部门应...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指导职能,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财政部于2002年11月14日颁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明确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职能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具体内容包括:
一、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依法界定行政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收回后,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认真履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努力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交接有序进行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领导,统一协调交接工作,研究制定具体交接办法,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财政部门内部应明确职责分工: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进行备案等行政职能,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由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财政法制机构继续做好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
从财政部门作出终止委托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决定之日起,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再行使行政职能,统一由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由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商定具体工作移交范围和交接办法,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应当保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不松、不乱、不断。
工作交接后,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的精神,对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修订。在修订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之前,仍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及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的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
财政部门是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当结合工作交接,认真研究贯彻《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切实加强对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另一方面,应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相关机构及人员应尽快熟悉情况、接手工作,确保行政职能尽快到位。
四、加强指导,深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职能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管及执业标准建设;认真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完善后续教育制度;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必要的专业援助,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国际组织、执业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支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高大平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