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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是继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后的又一重大步骤,也是贯彻实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分步骤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通过几年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加速会计改革进程的具体措施。
一、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对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按照会计改革进程,《企业会计制度》将分期分批在所有企业中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这一实施计划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为了满足我国加入WTO后,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需求。
(一)符合会计改革分步骤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标。《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对当时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会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会计国际化的趋势,以及加入WTO以后所面临的会计国际协调,1992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显然已不能满足会计信息真实性,以及会计标准统一性的要求。为此,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目...
200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是继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后的又一重大步骤,也是贯彻实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分步骤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通过几年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加速会计改革进程的具体措施。
一、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对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按照会计改革进程,《企业会计制度》将分期分批在所有企业中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这一实施计划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为了满足我国加入WTO后,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需求。
(一)符合会计改革分步骤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标。《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对当时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会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会计国际化的趋势,以及加入WTO以后所面临的会计国际协调,1992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显然已不能满足会计信息真实性,以及会计标准统一性的要求。为此,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目标,在几年内完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统一会计标准,并逐步由所有企业实施。对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首先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分步骤实施。此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是会计制度改革目标的具体体现。
(二)便于与境外母公司会计标准协调。很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要求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境外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会计报表相关数据后的会计报表向其母公司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与境外母公司要求的会计政策差异较大,每年需做很多调整。而《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特别是资产减值的要求,基本与境外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一致,由此,在向境外母公司提供会计报表时,可减少差异的调整。
(三)便于满足更多的外资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我国加入WTO后,将有更多的外资进入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将成为我国企业类型中的重要组织部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仍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及国际惯例差异巨大,将会引起境外投资者的困惑。
另外,我国经过近20年的努力所取得的会计改革成果,也不仅仅是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标准,会计改革的目标是为了符合《会计法》的要求,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而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同样会影响全国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下列外商投资企业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实施范围相同):
(一)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二)外商投资的金融企业。外商投资的金融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分业务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原则
(一)2001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然按老制度编制。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按规定应予追溯调整的事项,调整2002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以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并在编制200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调整相关的比较数据。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中,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但对于不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则必须采用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政策。企业确定的各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有关各方查阅。企业选定的会计政策和确定各项会计估计后,应当一贯性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报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说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按照办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对资产、负债等进行清理的方法,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分别情况处理:
1.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产生的资产损失等,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并进行账务处理。例如,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按照《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当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而不能作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又例如,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带息应付票据应按期计提利息,如果企业未按期计提的,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应当按老制度规定进行计提,并调整2002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如金额较小的,也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对清查出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在作出调整后,对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政策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分别情况处理:
(1)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2)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以及存货跌价准备与老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除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外,对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前发生、但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前仍然持有的投资,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起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4)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益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可将其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各项应当追溯调整的事项外,其余的会计政策变更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处理,即,如果新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采用追溯调整法,否则,一般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四)对于因各项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资产损失,特别是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认定的金额,并经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作为追溯调整的基础。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变更会计政策,其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五)对于各项应予追溯调整的事项,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各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但对于以前年度已计提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则不予调整。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追溯调整的各事项,将计算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变现损失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科目;同时,调整已计提的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借记“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
(六)外商投资企业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起,应当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各个科目核算内容与《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内容的差异部分,调整至相关科目后将原余额转入新账;对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新设置的会计科目,企业如有相关经济业务的,应当开立新账。对于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先在老制度的相关科目中进行核算后再转入新账。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应唯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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