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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7年2月28日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宣布停牌一年半之后,“琼民源案”的一审判决终于也在1998年年末公之于众,原董事长马玉和及有关人员都受到相应的刑事及行政处罚。至此,“琼民源”公司案终于有了一个说法,正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琼民源”一案的处理,在我国会计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这么说,马玉和等人是我国实施会计法及新刑法以来第一批因会计工作上的故意或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通过处理此案,使我国公司的管理人员及会计工作者真正明白了什么是会计的法律责任,为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制化,掀开了一个新的篇章。这个案例,为我国的会计、审计行业提供了许多值得汲取的经验与教训。
一、“琼民源”公司大事记
“琼民源”公司,1988年7月在海口注册成立。1992年9月,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STAQ)系统中募集法人股3000万股,实收股本3000万元。1993年4月30日,以琼民源A股的名义在深圳上市,成为当时在深圳上市的5家异地企业之一。上市后的第2年,“琼民源”公司便开始走下坡路,经营业绩不佳,其股票无人问津。在1995年公布的年报中,“琼民源”每股收益不足1厘,年报公布日(1996年4月30...
自1997年2月28日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宣布停牌一年半之后,“琼民源案”的一审判决终于也在1998年年末公之于众,原董事长马玉和及有关人员都受到相应的刑事及行政处罚。至此,“琼民源”公司案终于有了一个说法,正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琼民源”一案的处理,在我国会计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这么说,马玉和等人是我国实施会计法及新刑法以来第一批因会计工作上的故意或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通过处理此案,使我国公司的管理人员及会计工作者真正明白了什么是会计的法律责任,为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制化,掀开了一个新的篇章。这个案例,为我国的会计、审计行业提供了许多值得汲取的经验与教训。
一、“琼民源”公司大事记
“琼民源”公司,1988年7月在海口注册成立。1992年9月,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STAQ)系统中募集法人股3000万股,实收股本3000万元。1993年4月30日,以琼民源A股的名义在深圳上市,成为当时在深圳上市的5家异地企业之一。上市后的第2年,“琼民源”公司便开始走下坡路,经营业绩不佳,其股票无人问津。在1995年公布的年报中,“琼民源”每股收益不足1厘,年报公布日(1996年4月30日)其股价仅为3.65元。从1996年7月1日起,“琼民源”的股价以4.45元起步,在短短几个月内股价已窜升至20元,翻了数倍。在被某些无形之手悉心把玩之后,“琼民源”成了创造1996年中国股市神话中的一匹“大黑马”。
经过一番精心包装之后,1997年1月22日,琼民源公司率先公布1996年年报。年报赫然显示:“琼民源”1996年每股收益0.867元,净利润比去年同比增长1290.68倍,分配方案为每10股转送9.8股。年报一公布,“琼民源”股价便赫然飙升至26.18元。股市掀起了一阵不小的波动,有人为买入“琼民源”股票而欢呼,有人为错失良机而顿足,还有些人则报以疑惑——短短一年内有如此骄人的业绩,琼民源的利润从何而来?为了消除股民的疑惑,坚定投资者的信心,“琼民源”公司两次登报声明,进一步说明琼民源公司年报的正确性。而对“琼民源”年报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公开站出来,在媒介上表示报表的真实性不容置疑。
公司和事务所的“声明”使股市得到暂时的平静。然而,经过1997年2月28日罕见的、巨大的成交量之后,证交所突然宣布:“琼民源”公司于3月1日起停牌。时至今日,“琼民源”仍未复牌,成为至今为止中国股市停牌时间最长者之一。
被“琼民源”股票牢牢套住的众多中小投资者经过一年多的等待,终于在1998年4月29日等来了中国证监会对“琼民源”一案的处理决定。中国证监会对琼民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琼民源A股”何日复牌,仍不得而知。
二、对“琼民源”公司一案的专业分析
对“琼民源”公司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有如此惊人的业绩,略有会计常识的人都会提出怀疑。
首先,巨额利润令人疑惑。现将“琼民源”公司1995年业绩与1996年业绩对比如下:
从中可见,公司1996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1995年增长848倍和1290倍。而对这种超常增长,公司解释为“公司投资北京的战略决策获得巨大成功,开启和培育了公司获得高收益的新利润增长点,使公司今后稳健、持续获得利润有了可靠保证。”这种含糊其辞的解释实在难以让人信服。实际情况是,在1996年利润总额5.7亿中有5.4亿是虚构出来的.是“琼民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企业(香港冠联置业)及其他公司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
其次,巨额资本公积令人疑惑。公司新增加的6.57亿的资本公积是从何而来的呢?年报在资本公积这一栏是这样写的:“资本公积金增加的原因可参阅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超过30%的解释。”然而在第11项“对本期数与上期数比较变化”的解释中,却只字不提资本公积金。在东窗事发后,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增加6.57亿资本公积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对4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这6.57亿资本公积显然是虚增的。
那么,“琼民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不用说,是巨大的金钱利益在背后作祟。经查实,“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先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再以虚构的利润来抛出“利好消息”使股价大幅上升,然后伺机大量抛出,牟取暴利。在这次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中,两家公司分别非法获利6651万元和6630万元。
尽管“琼民源”的有关人员在这一案件中难逃其责任,而作为对“琼民源”年报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面对“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利润和资本公积如此大幅度的增加,具有审计专业知识的注册会计师自然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但事实是,注册会计师不但没有这样做,相反,在众多投资者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还站出来为“琼民源”公司辩护,声称“报表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可见,“琼民源”案会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很大程度与注册会计师的失职及某种意义上的推波助澜有关。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除了采用一般的检查、盘点、函证等取证方法外,还遵循最常用的分析性复核程序。所谓分析性复核程序,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各种数据比较分析,来检查报表项目中有否反常现象。如果一旦出现异常变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就必须追踪审核,并掌握异常变动的根本原因及其证据。这是年报审计工作的基本常识。如果“琼民源”案中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这些要求,对有异常变动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并取得能够说明异常变动原因的可靠证据,或者说认真检查资本公积增加的相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审核对资产评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估价方法是否合规,然后再发表有关声明,就不会出现上述后果。
或许注册会计师会为自己开脱辩称,由于成本效益原则,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每一个项目都进行实质性测试。但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12条写到:“注册会计师获取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因此,在“琼民源”一案中,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证监会和中注协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均做出了严厉的处罚,证明了他们在工作中确实存在严重的过失与错误。
三、“琼民源”公司舞弊案的处罚及判决
在沉寂了一年多之后,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公布了对“琼民源”一案的处罚和判决结果,处罚和判决结果如下:
(一)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4月29日公布处罚决定:
1.将“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等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琼民源”公司处以警告。
2.建议由“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的主管部门组成清理整顿小组,负责处理“琼民源”的日常工作,并依法召开“琼民源”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会。在新的董事会对已公布的虚假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并重新披露后,依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复牌。
3.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直接为“琼民源”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对该事务所在“琼民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对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罚款30万元,暂停其从事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6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
4.对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有色分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6651万元和6630万元,并各罚款200万元。建议有关部门对深圳有色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时隔半年,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琼民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身为公司董事长,指使所属工作人员虚编财务会计报告而犯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退休干部,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用会计班文绍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行2年。(见1998年4月29日和11月14日《中国证券报》)
四、“琼民源”公司一案引发的思考
“琼民源”一案已尘埃落地,然而,这一事件留给证券界、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和众多投资者的教训却是极为惨痛的。痛定思痛,我们应该冷静地思考一下,从中悟出一些道理,得到一些启示。
首先,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信息应该披露到何种程度?上市公司有义务确保其对公众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合法的。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所掌握的详细信息是一般投资者所无法取得的。过去,由于政府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仅制定了一些原则规定,这就使得公司管理当局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或年度报告时有操纵信息的机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披露有利于自身的数据信息,而对一些影响企业业绩或形象的不利数据或做不完整披露,或经过包装后披露,甚至索性提供虚假的数据信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使得证券市场的秩序无法得以保证。“琼民源”案的直接责任人正是钻了这个空子,致使众多投资者蒙受很大损失。
在中国证监会最近公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稿中,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增加了很多须披露的新内容。比如,规定了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应披露内容,明确要求不仅披露交易方,而且要披露交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及金额;对“其他利润”、“投资收益”披露要求更为严格,对补贴收入和分行业资料亦提出披露要求等。这些改进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而且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分析资料,为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希望公司管理当局能按上述要求进行客观公正的披露。
其次,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的一些信息中介机构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上市公司年报等的审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有人称注册会计师是“经济警察”。可见,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责任是多么重大。然而,反观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不免令人担忧。中国股市开市以来的几个大案,几乎都牵涉到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案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失职责任。从一开始的“原野事件”、“中水长城事件”到最近结案的“红光事件”和“琼民源事件”,涉案的注册会计师不仅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还为公司管理当局的违法行为推波助澜。在这些事件中,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坚定立场,是可以将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低的。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审计中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才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做到最有效的监控。
再一条启示是,要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杜绝类似“琼民源案”这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需要政府、上市公司、信息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共同努力。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不断完善与此有关的法规条例;需要企业管理当局切实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公布企业财务会计信息;需要注册会计师等信息中介机构谨慎地履行自行的职责,做到独立、客观和公正。
(执笔:裘理瑾李若山)
(《财务与会计》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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