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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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发布的新的国际会计准则有:无形资产、准备及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减值。
(一)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E57)于1997年8月发出征求意见,1998年1月12~16日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会议对有关反馈意见进行了讨论。会上达成以下结论:①对于哪类企业应当编报中期报告,以及中期报告的期间,该准则不作强制规定,但鼓励股票、债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和其他企业按照该准则的要求编报中期报告;②规定了中期报告最低限度的内容和确认、计量原则;③中期报告所包括的内容,最少应当包括:简明资产负债表、简明利润表、简明权益变动表、简表现金流量表和选择性注释。对于选择性注释应包括的最低限度内容也作了规定;④中期报告的计量应以年初至报告日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报告》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止营业(discontinuing operarition)
在1998年4月20日~26日召开的吉隆坡会议上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35号——中止营业》。中止营业是指,企业根据单独作出的某项计划,对企业组成部分进行整体处置。这里所指的企业组成部分,可以是一类业务,也可以是某一地理分部。由于企业中止营...
1998年发布的新的国际会计准则有:无形资产、准备及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减值。
(一)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E57)于1997年8月发出征求意见,1998年1月12~16日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会议对有关反馈意见进行了讨论。会上达成以下结论:①对于哪类企业应当编报中期报告,以及中期报告的期间,该准则不作强制规定,但鼓励股票、债券公开交易的企业和其他企业按照该准则的要求编报中期报告;②规定了中期报告最低限度的内容和确认、计量原则;③中期报告所包括的内容,最少应当包括:简明资产负债表、简明利润表、简明权益变动表、简表现金流量表和选择性注释。对于选择性注释应包括的最低限度内容也作了规定;④中期报告的计量应以年初至报告日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报告》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止营业(discontinuing operarition)
在1998年4月20日~26日召开的吉隆坡会议上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35号——中止营业》。中止营业是指,企业根据单独作出的某项计划,对企业组成部分进行整体处置。这里所指的企业组成部分,可以是一类业务,也可以是某一地理分部。由于企业中止营业对企业的未来经营活动和现金流量有着重大影响,对企业中止营业和持续经营部分加以区别,及时反映中止营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当前状况和未来前景作出正确判断。《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的变动》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中止营业均有涉及。根据各方面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决定就中止营业制定一项国际会计准则,并于1997年8月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在1998年初的理事会伦敦会议上讨论。会上决定正式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35号——中止营业》,并定于1999年1月1日以及以后日期开始的会计期间施行,并鼓励提前采用。
中止营业的披露时间,是1998年吉隆坡会议讨论的重点。有关中止营业的第58号征求意见稿建议了两个披露时点,一是初始披露(initial disclosures),二是更新披露(update disclosure)。初始披露的时间是: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批准了中止营业的正式的、详细的计划;并且,企业正式公布了有关计划。更新披露的时间是:使企业失去撤销中止营业的现实可能性的约束事件已经发生。讨论中决定,对以上建议作如下修改;①企业遇到以下情形时.应当就中止营业作出初始披露:企业董事会批准了有关中止营业的详细的、正式的计划;并且,当有关中止营业的计划对外公布时,或企业就直接归属于中止营业的几乎全部资产的出让,达成一揽子出售协议时。②在以后期间里,应当就资产的实际出售情况、债务的清偿情况、资产一揽子销售协议、向股东返还资产、以及法律或监管部门批准等,作出后续披露。
除以上决定外,中止营业准则还就中止营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披露内容、披露方式以及前期重述(restatement)作了规定。
(三)减值
在1998年4月20~26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会议上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减值》。减值是指一项资产的实际可收回价值已经下降,低于其账面价值。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如存货、建造合同、所得税、职工福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对此都有涉及。其中,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准则虽要求企业对这些资产的减值加以确认,但没有详细交代如何确认和计量,为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7年4月发布了有关资产减值的征求意见稿(E55),旨在规定如何确定资产已经减值、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如何进行计量、如何披露等等。由于存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资产的减值已在相关准则中作了规定,减值没有涉及。这次会议基于1998年1月伦敦会议的讨论结果及其修改稿,就一些重大问题作出了决定,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减值》正式发布,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会计期间施行,并鼓励提前采用。
会上讨论通过了征求意见稿修改稿的绝大部分建议.并就以下议题达成一致意见:①在决定销售净价时,直接处置费用不包括因解雇员工而发生的福利支出,也不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削减或重组业务所发生的费用。②在确定使用价值(valueinuse)时,未来现金流量估计数不包括以下现金流入和流出数:企业尚未承诺的未来重组;对资产加以改良或提高从而使其超过原评估业绩水平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除以上决定外,减值准则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
1.确定资产减值的依据。减值准则要求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资产是否减值,确定资产减值的依据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外部信息,二是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主要有:①资产的市价下跌,下跌的幅度大大高于因正常的时间推移和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下跌;②技术、市场和法律环境在当期或未来期间发生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③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已经提高,并影响了企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从而大幅度降低了资产的可收回价值;④净资产的当期账面价值大于市场资本化金额。内部信息主要有:①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或发生损坏;②资产的使用方式或程度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如计划中止或重组业务,或在预定的日期之前进行处置;③有证据表明,资产的经营业绩已经或将要下降。
2.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如果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低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则可确定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因此,如何确定可收回价值,就成为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的重要问题。对此,这次会议确认了伦敦会议的讨论结果,即,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孰高。由于长期资产的内在价值并不直接体现为其市场价值,而在于其作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与其他资产、人力资源等要素一起发挥作用,为企业带来现金净流量。如果资产的使用价值高于其市场价格,则应当以其作为判定资产减值的依据。为此,减值准则就如何确定资产的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提供了指南。在正常的一揽子销售协议中成交的价格扣除因处置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即为资产的销售净价。正如前述,理事会决定,在确定销售净价时,不考虑解雇员工和重组业务而发生的支出。至于使用价值,它与资产本身的市场价格无关,而是指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为企业带来的现金净流量。为此,在确定使用价值时,需要采取两个步骤,一是估计资产持续使用以及最终处置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二是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其中的利率应当是反映当前货币时间价值和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
3.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会上决定,如果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价值减计至可收回价值,减计的价值即为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值得注意的是,减值准则规定,如果已经确认减值的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上升,则应当将原减计的价值转回。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有关的一个问题是,资产之所以带来现金流量,是由许多资产共同作用,因此,往往不能单独计量某一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即其带来的现金净流量,为此,理事会确认了现金产出单位(cash generating unit)的概念。现金产出单位的定义是,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的可辨认资产组合,而该资产组合的持续使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为此,理事会认为.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一项资产发生了减值,则应确定该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如果不可能确定某一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则可确定该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价值。
(四)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于1998年9月发布。在该准则中,将准备定义为“时间或金额不具有不确定性的负债”,并要求企业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确认一项准备,即:①由于过去事项,企业负有一项现实义务;②可能要求企业转让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以清偿义务,其概率在50%以上;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或有负债是指:①由于过去事项引起的、有可能存在,但其存在与否由不完全为企业所控制的一个或多个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的义务;或②由于过去事项引起的、但由于以下两个原因而未加以确认的现实义务:(a)不大可能以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来清偿该义务;或(b)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该准则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但应当加以披露;如果流出经济利益以了结该义务的可能性很小,则不需要披露。
或有资产是指:由过去事件引起的、有可能存在,但其存在与否由不完全为企业控制的一个或多个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的资产。该准则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资产,但应当在经济利益可能流入时,对或有资产加以披露。
(五)无形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为用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用于出租、或为用于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再计量、摊销、减值、退废、处置和披露。
该准则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无形资产:①资产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特别是该资产是可辨认的,明显区别于企业的商誉;②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以上条件,企业的研究费、开办费、培训费、广告费等,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关于无形资产的再计量,该准则规定了基准方法,即,历史成本减摊销成本和减值损失;同时规定了备选方法,即,重估价值减摊销成本和减值损失。
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该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最佳估计年限内摊销。同时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摊销年限不应当超过20年。摊销年限如果超过20年,则企业应当根据资产减值准则,每年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定,并且说明摊销年限为什么超过20年。
该准则肯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确认自创无形资产的规定,并且强调,如果要确认自创无形资产,应当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且未来经济利益能够弥补所确认的无形资产成本;企业打算完成该开发活动,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
(六)金融工具
已经定稿的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金融工具项目的中间成果,被编定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该准则除了通常的目标、范围、定义、披露、生效日和转换(Transi-tion)、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的修改等几个部分外,主要内容是确认、计量两个问题。
1.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
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该准则直接引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披露和列报》的定义。即,金融资产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形成另一个企业金融负债(financial liabilities)或权益工具(equity interest)的合约(contracts)。其中,金融资产指以下资产:①现金;②按约定向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权力(contrac-tualrights);③按约定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权力;或④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是指以下负债:①按约定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按约定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义务(contractual obligation)。权益工具则是指,证明在扣除负债后的资产中所拥有剩余利益的合约。
金融工具包括原生金融工具(primary financial instruments)和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s)。原生金融工具如现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权益证券。
关于衍生金融工具,该准则给出如下定义,即,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工具:①其价值随着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的指数、信用级别或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②不需要初始净投资(initial net investment),或者,相对于对市场条件的变动具有同样反应的其他类型的合同而言,只需要少量的净投资;③在未来日期了结。典型的衍生金融工具有期货、远期、选择权和掉期。在以上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定义中,也同时出现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个词,给人以重复定义的印象。为避免误解,该准则指出,虽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出现在定义中,但并不存在循环定义问题。这是因为,收到其他金融资产、交付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其他金融资产,最终都要体现在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上。
2.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derecognition)。
根据该准则,企业成为合同的缔约方(a party to the contractual provisions)时,无论是涉及原生金融工具,还是衍生金融工具,都要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具体来说,无条件的应收和应付款项,应当在企业成为合同的缔约方,因而有法定权利收取现金或法定义务支付现金时加以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应当在承诺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不必等到远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确认。金融选择权,应当在持权人(option holder)或立权人(option writer)成为缔约方时加以确认,同样不必等到行使选择权时再确认。至于确定承诺(firm commitment,即,在确定的未来日期、以确定的价格、交换确定数量资源的合约),在对方已经履行合约从而有权利收到资产或有义务交付(disburse)资产时加以确认。按照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原生金融工具大都得到了确认,所以该准则对原生金融工具影响不大,但按照这一原则,许多原来没有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都要加以确认或确认日期提前,如远期合同、金融选择权等。
关于终止确认,该准则规定,当企业失去合同中规定的权利(contractual rights)时,应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如果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则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所收到金额或应收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同样,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被解除,撒销或失效时,终止确认负债。所终止确认的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更广泛地运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该准则的特色所在,也是金融工具项目的既定方针。为此,该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一是由于提供货币、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不是用于交易目的的贷款和应收款(这里的“交易目的”指: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是,通过该金融工具的买卖而获利);二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三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available for sale);四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以上第三、四类金融资产,除非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除此以外,到期日确定的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价;到期日不确定的金融资产,按成本计价。
对于金融负债,为交易而持有的证券以及属于负债的衍生合同,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除此而外,按摊余成本计价。
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该准则给予企业以选择权。即,可以将为交易而持有和可供出售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只将为交易而持有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项目的价值变动先计入权益,待资产出售、收回、处置或减值时,再计入损益。
4.披露。
该准则基本上继承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的规定。同时补充了一些披露内容。如,企业应当披露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估计公允价值时所采用的重大假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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