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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围绕制定核心国际会计准则,共召开了四次理事会会议。
1.1997年1月6日至9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英国伦敦召开理事会会议。主要议题是:
①决定发布《每股收益》准则;
②讨论通过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但为与北美准则相协调,决定推迟发布;
③通过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④讨论了资产减损、无形资产(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和商誉)及租赁项目。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该准则主要就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作出了规定。该准则要求:证券已经或将要在公开市场中交易的企业应在其损益表中以同等地位披露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企业应披露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运用的分子的数量及其与本期净损益的调节;企业应披露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用作分母的加权平均普通股的数量及分母数字间的调节。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讨论发布的这份《分部报告》准则,是对原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编报财务资料》的修订。该准则要求:股份或债券公开交易的公司应报告行业分部和地理分部数字。多数情...
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围绕制定核心国际会计准则,共召开了四次理事会会议。
1.1997年1月6日至9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英国伦敦召开理事会会议。主要议题是:
①决定发布《每股收益》准则;
②讨论通过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但为与北美准则相协调,决定推迟发布;
③通过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④讨论了资产减损、无形资产(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和商誉)及租赁项目。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该准则主要就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作出了规定。该准则要求:证券已经或将要在公开市场中交易的企业应在其损益表中以同等地位披露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企业应披露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运用的分子的数量及其与本期净损益的调节;企业应披露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用作分母的加权平均普通股的数量及分母数字间的调节。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讨论发布的这份《分部报告》准则,是对原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编报财务资料》的修订。该准则要求:股份或债券公开交易的公司应报告行业分部和地理分部数字。多数情况下,一种分部是基本的,另一种分部是第二位的,对次要分部只要求较少的披露;公司在确定分部时还要考虑其组织机构和内部财务报告系统;理事会在讨论该准则时同意在最终的准则中加入两个附录:一个是表述企业怎样确定其报告分部的决策树,另一个是准则中要求的有关披露的概要。
●关于《资产减损》,理事会讨论通过了以下原则: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其资产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有迹象表明已发生减损。如有,则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同时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还应对摊销期限超过20年的商誉、无形资产及持有待处置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可收回金额以净市场价值与在用价值两者孰高计量;减值损失在每次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金额时确认。
●关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合并,理事会同意:将原《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一研究与开发费用》与无形资产—并考虑,因为研究与开发是自创无形资产项目的一个特定类别,对所有自创无形资产只能有一种处理方法;保留原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对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只允许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对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标准的自创无形资产项目应予资本化;取消原国际会计准则22中对“负商誉”的允许选用方法,将原基准处理方法修订为:当购买成本低于购买者对可识别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权益时,应立即降低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直至超过部分消失。
●成立解释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1位具投票资格的成员组成,他们将来自不同国家,该委员会的任务是解释国际会计准则。
2.1997年4月7日至11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了本年度第二次理事会。主要议题为:
①通过了《资产减损》和《租赁》的征求意见稿;
②议程中增加(保险会计)和《报告财务成果》项目;
③讨论了《无形资产(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和商誉)》项目;
④对《财务报表列示》、《雇员福利》、《中期财务报告的原则》、《中止经营》、《或有和准备》进行了讨论。
●《资产减损》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且仅当自上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起,有关估计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减值损失才能转回;当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最后估计是其在用价值时,如最初估计时已知以后年度的实际现金流量,则应披露应在以前年度确认的任何减值损失的增加或减少金额。
●通过的《租赁》征求意见稿对原国际会计准则17的改变为: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增加披露;取消出租人分配其财务收入的净现金投资法,要求出租人用净投资法。
●关于《中止经营》,理事会讨论决定:对中止经营不必设立特定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可以应用其他准则中的要求;一旦签订了必须履行的销售协议,财务报告中涉及中止经营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应与归属于持续经营的类似项目分开报告;对中止经营的披露应自企业董事会批准中止计划开始。
●关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合并,理事会讨论同意:自创无形资产不必是可分离的以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企业应披露发生的用于维护、产生或提高无形资源的本期已确认的费用;在国际会计准则22的基础上,提出对负商誉的两种处理方法,在征求意见后,进一步取舍。
●关于《财务报表列示》,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且仅当以下两种情况下,企业才能偏离国际会计准则:本质或形式上,有关准则制订时还没有考虑到的交易;遵循准则将导致产生误导信息,为确保公允反映有必要偏离准则。
3.1997年7月8日至12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中国北京召开了第三次理事会会议,主要议题为:
①通过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示》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
②通过了《中止经营》、《无形资产》、《中期财务报告》、《或有和准备》及《企业合并》的征求意见稿;
③通过了常设解释委员会工作程序;
④讨论了《雇员福利》的征求意见,听取了《金融工具》和《报告财务成果》项目组的报告。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一财务报表列示》。该准则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如企业认为偏离国际会计准则的某一要求,将导致公允反映,则企业应披露:企业认为其财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除偏离某一准则的要求外,已遵守了所有适用国际会计准则重要方面的事实;对企业已偏离的某一准则,偏离的性质、原因及预计财务影响的说明。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理事会批准原已通过的《分部报告》准则于1997年8月发布,该准则将对1998年7月1日开始的财务报告生效。
●关于《中止经营》征求意见稿,理事会讨论同意:中止经营的财务信息最初披露时间为董事会决议或向公众公告时;当企业已承诺进入处置并且不存在取消该行为的现实可能性时,中止经营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应与持续经营的部分分开列示。
●《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由于无法确定资产可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研究活动的费用在发生时即确认为费用。开发阶段,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确定某项资产将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在符合条件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取消原征求意见稿中自创无形资产摊销期为5年的规定,改为所有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的,按其实际年限摊,超过20年的,按20年期限摊;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的时间,同意自实际符合资本化标准时起,对以后发生的费用资本化;关于负商誉,理事会决定对其直接确认,在不超过20年的期间内系统记入收入;对于自创尚未使用的无形资产,要求每年进行减损测试。
●《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合并中只能确认购买日被购买方已经存在的负债;与无形资产一致,商誉20年使用年限的上限应予取消。对摊销期限超过20年的商誉每年要进行减损测试;取消原国际会计准则22中对负商誉的基准处理方法,并对允许选用的方法进行适当修改。
●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理事会讨论同意:中期财务报告应遵循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使用的会计原则;中期所得税应运用年度税率进行计量;运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不应核算其存货数量的暂时减少。
●关于《和准备或有》。理事会通过的《和准备或有》征求意见稿包括:对准备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对原国际会计准则10中或有要求的变更;准备是否应运用折现值问题,理事会同意准备的金额以未来用以清偿债务的支出的现值反映;如果准备包括的项目较多,应要求运用期望值概念确定准备的最佳估计。
4.1997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了本年度第四次理事会会议。会议议题有:
①决定加强与国家准则制订机构在金融工具准则制订过程中的合作。同时,基于该问题的急迫性,理事会同意于1998年就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得出暂时性结论;
②批准了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③批准了解释委员会的三项解释公告;
④批准了《农业》准则的原则公告并讨论了《雇员福利》准则的草稿;
⑤决定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处就如何消除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中有关房地产投资核算的多种方法,提出建议。
⑥任命了将于1998年1月1日上任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执委会委员,决定现在理事会三个候补成员和四个观察员续任。
●《租赁》准则,修订后的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增加披露;要求出租人对其财务收入的披露运用净投资法,取消净现金投资法。
●发布三项解释公告:SIC—1:一致性一不同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根据该公告解释,具有同样性质和用途的存货应采用同一成本计算方法,对于性质或用途不同的存货,可以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SIC—2:一致性—借款费用资本化。根据该公告解释,企业一旦决定选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政策,就应将这项政策一贯地运用于可直接计入所有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成本的所有借款费用。如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第11段的条件,企业应持续地将这类借款费用资本化,即使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也是如此。不过,出现这种情况时,该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减记,并确认减值损失;SIC—3:与联营企业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亏损剔除。根据该公告解释,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联营企业投资时,对于与联营企业之间的“顺向”交易和“逆向”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亏损,投资者应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依据其占联营企业的权益比例剔除。但是,如果交易本身表明所转让的资产发生减值,则交易形成的未实现亏损应立即确认。
●关于《雇员福利》,理事会讨论同意:应保留原征求意见稿中的折现率(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当期收益);过去服务费用应在修正后的福利既得前的平均期限内摊销;计划资产不包括报告企业发行的非转让证券;资产的确认限制不应超越保险统计损失或过去服务费用的处理;全资子公司的确认和计量要求不应例外。
●关于《投资》准则,理事会达成两项意见:房地产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应遵从国际会计准则25号规定处理;不对房地产投资计提折旧,相应遵从国际会计准则16号的规定处理。理事会要求秘书处准备详细建议,在其建议中对房地产投资进行定义,并提出房地产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方法。
(财政部会计司供镐 焦晓宁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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