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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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第55号征意见稿——资产减值》
1996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决定将资产减值项目列入工作计划。1997年5月,公布了有关资产减值的征求意见稿,即《第55号征求意见稿——资产减值》。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企业应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检查,看看是否有情况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如果表明减值的情况存在,那么应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可收回金额应以资产的净售价和在用价值两者较高者计量;
3.如果以折现基础计算的资产可收回金额少于其账面价值,那么应确认一项减值损失;
4.每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单独估计;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该考虑确定与该资产相关的产生现金的整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例如,一条铁路是为一个煤矿而建造时,要单独地估计铁路的可收回金额可能是不现实的。为此,需要设法确定包括铁路在内的整个煤矿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5.从上一次减值损失确认以来,如果用于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发生了相反的变化,那么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予调增。增加后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好象减值不曾发生的情况下,该资产应有的账面价值。
(二)《第58号征求意见稿——中止...
(一)《第55号征意见稿——资产减值》
1996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决定将资产减值项目列入工作计划。1997年5月,公布了有关资产减值的征求意见稿,即《第55号征求意见稿——资产减值》。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企业应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检查,看看是否有情况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如果表明减值的情况存在,那么应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可收回金额应以资产的净售价和在用价值两者较高者计量;
3.如果以折现基础计算的资产可收回金额少于其账面价值,那么应确认一项减值损失;
4.每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单独估计;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该考虑确定与该资产相关的产生现金的整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例如,一条铁路是为一个煤矿而建造时,要单独地估计铁路的可收回金额可能是不现实的。为此,需要设法确定包括铁路在内的整个煤矿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5.从上一次减值损失确认以来,如果用于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发生了相反的变化,那么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予调增。增加后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好象减值不曾发生的情况下,该资产应有的账面价值。
(二)《第58号征求意见稿——中止经营》
1995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决定立项制定中止经营国际会计准则。1997年8月,公布了有关征求意见稿,即《第58号征求意见稿——中止经营》。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所有中止经营业务。中止经营,系指企业内具有相当规模的一个组成部分:①按单项计划,企业正通过销售等方式整体处置该组成部分,或正通过零星地销售该组成部分的资产或清偿该组成部分的负债来结束该组成部分;②该组成部分代表企业的一个主要经营领域、经营区域或客户网络;③经营上和为财务报告目的,能够予以区分。
2.企业应运用其他国际会计准则所设立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来决定何时及如何确认和计量与中止经营有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以及与收益、费用和现金流量。
3.在分离事项发生后,与中止经营有关的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现金流量等应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类似项目分离开来。
(三)《第59号征求意见稿——准备、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1996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决定立项并与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合作制定有关准备和或有的国际会计准则。1997年8月,有关的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即《第59号征求意见稿——准备、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该征求意见稿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有关或有事项的内容含在里面,同时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的相关内容作了少量修改。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准备和或有事项会计。
2.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时,一项准备才能予以确认:第一,企业由于过去事项而承担了一项现存的法定或推定责任;第二,可以对该项责任作出合理估计。企业只能选择转让经济利益时,便意味着现存的责任存在。
3.确认为一项准备的金额,应是资产负债表日要求用于清偿该项责任的支出的最好估计值。当折现的影响重大时,准备的金额应是要求用于清偿该项责任的支出的现值。
4.当要求清偿准备的部分或全部支出预期从第三方补偿时,预期补偿形成的资产应冲减负债,并以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5.准备应定期地予以检查,如果发现责任的估计已经改变,确认为准备的金额应作相应的修订。
6.对未来经营损失不能确认准备。
7.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就或有事项确认一项负债:第一,由于过去的事项而存在一项转让未来经济利益的责任;第二,可以对该项负债作出合理估计。
8.或有资产只有在其能确定时,才能予以确认。
(四)《第60号征求意见稿——无形资产》
1989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决定将无形资产项目列入议事日程。由于财务报表可比性项目以及项目本身的复杂性,直到1995年6月,理事会才公布了无形资产准则征求意见稿,即《第50号征求意见稿——无形资产》。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分歧很大,于是理事会又在此基础上修改公布了另一份征求意见稿,即《第60号征求意见稿——无形资产》。
第60号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
2.一项无形资产要得以确认,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可辨认的;第二,能够为企业所控制;第三,从该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四,无形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地予以计量。
3.内部自创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4.无形资产确认后所发生的后续费用一般不应资本化,而是在其发生的当时就确认为费用。但是,若这些费用发生后能够增加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且可以可靠地计量,那么就应将这些费用计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5.在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其成本扣除相关的累积摊销额和相关的累积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反映;也可以重估价反映。其中,重估价系指重估日的公允价值扣除相关的后续累积摊销额和相关的累积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6.无形资产的摊销期一般为无形资产可利用时起不超过20年的期间。摊销方法应能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这种方式不能可靠地予以确定,则可采用直线法摊销。
7.除按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要求外,企业至少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估计下列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即使没有情况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也是如此:
第一,尚不能利用的无形资产(指其他相关条件不成熟的情况);
第二,摊销期超过5年(自能利用时起开始计算)的自创无形资产;
第三,摊销期超过20年(自初次确认时起开始计算)的无形资产。
(五)《第61号征求意见稿——企业合并》
199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曾经修订发布过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此次公布《第61号征求意见稿——企业合并》目的不在于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作重大修改,而只是为配合《第55号征求意见稿——中止经营》、《59号征求意见稿——准备、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和《第60号号征求意见稿——无形资产》而对相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也就是说,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中未涉及准备和或有、无形资产以及资产减值的部分暂不修改。
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拟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对未来经营损失、以及由于购买合并而预期要发生的重组费用等费用,不能确认负债。
2.购买日存在的可辨认资产和可辨认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受购买方将来使用该资产或偿还该负债的意图的影响。
3.商誉应以成本扣除相关累积摊销和相关累积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反映。
4.商誉一般应在不超过20年(从初始确认时起)的期限内摊销。如果其摊销年限超过20年,那么至少每年均应对商誉的账面价值进行减值测试,且摊销年限超过20年的理由应予披露。
5.负商誉的处理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当负商誉与预期要发生的未来损失和费用相关的情况下,如果这些损失和费用已在购买方的购买计划中认定且可以可靠地计量,但不代表购买日的可辨认负债时,对应部分的负商誉应在未来损失和费用发生时予以确认。
6.当负商誉与预期要发生的未来损失和费用不相关的情况下,且这些损失和费用在购买日可以可靠地计量时,则负商誉应按如下方式确认:
第一,不超过购入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商誉的金额,应按系统的方法,在这些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确认为收益;
第二,超过购入的可辩认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商誉的金额,应立即确认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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