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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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1997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公布了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该准则替代了原《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信息》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该准则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
该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适用于按国际会计准则编报的所有通用财务报表的列报。
2.财务报表的目的、责任和组成。
通用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广大使用者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企业的董事会和(或)其他管理集体对其财务报表的编报负责。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部分:①资产负债表;②收益表;③反映全部权益变动或不包括在与业主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在内的权益变动报表;④现金流量表;⑤会计政策和说明性注释。
3.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是:①企业应当遵守国际会计准则,但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守了每项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和每项适用的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的所有要求时,该财务报表才能被认为...
(一)《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1997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公布了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该准则替代了原《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信息》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该准则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
该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适用于按国际会计准则编报的所有通用财务报表的列报。
2.财务报表的目的、责任和组成。
通用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广大使用者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企业的董事会和(或)其他管理集体对其财务报表的编报负责。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部分:①资产负债表;②收益表;③反映全部权益变动或不包括在与业主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在内的权益变动报表;④现金流量表;⑤会计政策和说明性注释。
3.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是:①企业应当遵守国际会计准则,但只有当财务报表遵守了每项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和每项适用的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的所有要求时,该财务报表才能被认为是遵守国际会计准则。②管理部门应选择和运用企业的会计政策,以使财务报表遵守每项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的所有要求。③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是否仍能持续经营进行评估。除非管理部门打算清算该企业,或打算中止经营,或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否则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予以编制。④除现金流量表外,企业应按会计权责发生制编制其财务报表。⑤财务报表中项目的列报和分类,一般应自一个期间至下一个期间予以保持。⑥每个重要项目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重要的金额应与具有类似性质或功能的金额汇总,且不必单独列报。⑦如果不是其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抵销,否则资产和负债不能抵销。至于收益和费用,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予以抵销。一是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抵销,二是同样或类似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利得、损失和相关费用不重要。⑧如果不是其他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或要求,否则应披露财务报表中的所有数量信息的前期比较信息。
4.结构和内容
①财务报表的每个组成部分应予明确地界定。②财务报表至少应每年提供。③及时性。企业应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六个月内公布其财务报表。
5.资产负债表
①在资产负债表内,每个企业均应依据其经营的性质,确定是否在资产负债表内将流动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作为单独的类别列报。当企业不作这样的区分时,则资产和负债应概括地按其流动性列报。②作为最低要求,财务报表内应列报下列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不包括应收款、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存货、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准备、非流动附息负债、少数股东权益、发行的资本和公积。③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采用按与企业经营对应的方式列报和分类的项目进一步的二级分类。如果合适的话,每个项目应按其性质进行二级分类;应付或应收母公司、集团内的其他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其他关联方的款项应单独披露。
6.收益表
①收益表内至少应列报项目:收入、经营活动的成果、融资成本、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利润和亏损份额、所得税费用、正常活动损益、非常项目、少数股东权益、当期净损益。②企业应在收益表内或收益表附注中用一种分类对费用进行分析,该分类以企业范围内收益和费用的性质或功能为基础。③企业应提供反映下列内容的报表(作为其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第一,当期净损益;第二,每个收益和费用项目,以及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直接计入权益中的利得或亏损项目和这些项目的总额;第三,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更正的累积影响。除此之外,企业应在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第一,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结业主的分派;第二,期初和资产负债表日累积损益余额,以及当期变动;第三,当期期初和期末每类权益资本、资本溢价和每项准备的账面金额之间的调整情况,各项目在期初和期末之间的变动应单独披露。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
1997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批准了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为与北美国家的准则相协调,理事会决定将该准则对外正式公布的时间推迟到1997年7月。该准则替代了原《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修订后的准则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
该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适用于其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交易,以及正处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发行权益或债务证券过程中的企业。如果一个证券不公开的企业选择在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自愿地披露分部信息,则该企业应完全遵守这项准则的要求。
2.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主要受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差异的影响,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产业分部,按地区报告的信息则是次要的。类似地,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主要受其在不同的国家或其他地区经营这方面的影响,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地区分部,按相关产品和劳务的组合报告的信息则是次要的。
3.企业对外报告的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一般应是那些为评价其过去的经营业绩并作出有关资源未来分配的目的,而应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其信息的组织单位。
4.如果一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取,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则它应确定为一个应报告分部:①其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和与其他分部交易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分部(内部的和外部的)总收入的10%或更多;②其分部成果(无论是利润还是亏损),在盈利时,占所有分部合并成果的10%或更多;在亏损时,占所有分部合并成果的10%或更多,视哪个的绝对金额更大来定;③其资产占所有分部总资产的10%或更多。
5.分部信息应根据编报合并集团或企业的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编制。
6.披露。①企业应披露每个应报告分部的分部收入、分部成果、分部资产的账面总额、分部负债的账面总额;②企业应就每个应报告分部披露当期为购置预期在超过一个期间的期限内使用的分部资产而发生的总成本,以及包括在分部成果中的当期分部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总额。③如果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产业分部,则其也应报告下列信息:第一,对于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对所有外部客户的销售的企业总收入的10%或更多的每个地区分说,披露以客户的地区分布为基础,从该地区外部客户赚取的分部收入;第二,对于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总资产的10%或更多的每个地区分部,披露按资产的地区分布分的分部资产的账面总额;第三,对于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总资产的10%或更多的每个地区分部,披露按资产的地区分布分的、当期购置预期在超过一个期间的期限内使用的分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总成本。④如果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地区分部(以资产分布为基础或以客户分布为基础),则企业也应就其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对所有外部客户的销售的企业总收入的10%或更多,或其分部资产占所有产业分部总资产的10%或更多的每个产业分部,报告下列信息:第一,自外部客户的分部收入;第二,分部资产的账面总额;第三,当期购置预期在超过一个期间的期限内使用的分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总成本。⑤如果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以资产分布为基础的地区分部,并且其客户分布不同于其资产分布,则企业也应就其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对所有外部客户的销售的企业总收入的10%或更多的每个以客户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报告对外部客户销售所赚取的收入。⑥如果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以客户分布为基础的地区分部,并且企业的资产分布不同于其客户分布,则企业应就其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或分部资产占相关合并或总企业金额的10%或更多的每个以资产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报告如下分部信息:第一,按资产的地区分布分的分部资产的账面总额;第二,当期购置预期在超过一个期间的期限内使用的分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总成本。
(三)《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1997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公布了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该准则替代原《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修订后的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改不涉及原准则的全部内容,而只是涉及以下方面:
1.改进披露。包括:①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承租方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分三个时间段(不迟于一年、迟于一年但不迟于五年、迟于五年)披露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及其现值;②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分三个时间段(不迟于一年、迟于一年但不迟于五年、迟于五年)披露租赁投资总额和应收租赁付款额的现值;③出租方应披露未实现的财务收益;④承租方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披露根据不可撤消转租赁合约预期将收到的未来最低转租赁付款总额;⑤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出租人应披露不可收回的应收最低租赁付款的累计准备;⑥承租人确认在收益中的或有租金;⑦承租人和出租人重大租赁安排的一般说明。
2.出租人对财务收益的确认。财务收益的确认,应基于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未收回投资净额上所产生的固定期间回报率的方式。
3.增加了判断融资租赁的指南。即,出现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时,一项租赁可视融资租赁:①如果承租方撤消该租赁,而撤消所导致的出租方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②残值的公允价值波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归承租方;③承租人能够以大大低于市场租价的租金继续该租赁至第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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