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发布了一项涉及每股收益计算的新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该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该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的普通股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对于没有公开交易的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的企业,不要求披露每股收益;但是,如果其选择披露每股收益,则应遵从该准则的要求。
2.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是指当期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损益。这里所指优先股股利包括:①当期宣告发放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②当期累积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反映了某些时点由于发行在外的股份的增多或减少,从而引起期间内股东的资本金额可能发生变化这样的情况。它是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数按当期赎回或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乘以时间权数调整的结果。时间权数是特定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总天数的比例。
3.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可分...
1997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发布了一项涉及每股收益计算的新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该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该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的普通股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对于没有公开交易的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的企业,不要求披露每股收益;但是,如果其选择披露每股收益,则应遵从该准则的要求。
2.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是指当期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损益。这里所指优先股股利包括:①当期宣告发放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②当期累积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反映了某些时点由于发行在外的股份的增多或减少,从而引起期间内股东的资本金额可能发生变化这样的情况。它是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数按当期赎回或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乘以时间权数调整的结果。时间权数是特定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总天数的比例。
3.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应根据所有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予以调整。潜在普通股,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本期发行在外的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全部转换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是一致的。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额,应根据下列各项的税后影响进行调整:①在计算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时已经扣除的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股利;②根据当期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计算确认的利息;③由于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转换而形成的收益或费用的其他变化。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应为按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要求计算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加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在当期期初或者潜在普通股发行日(如果比期初后的话)已转换成普通股。
4.重述
如果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由于红利发放或股份分割等而增加,或由于一项反股份分割而减少,则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追溯调整。
5.列报和披露
企业应在收益表中按照每类拥有参与当期净利润分配的不同权利的普通股,列报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
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金额应以同等突出的方式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