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大]
[中]
[小]
摘要:
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现状
深圳市的注册会计师事业起步于80年代初,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2年11月,第一家审计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1月。十多年来,随着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1992年党中央作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后,发展得更快。目前,全市共有会计师(审计)事务所74家,从业人员近250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788人。1995年事务所业务总收入约1.8亿元。
74家事务所按其经济性质划分,属于由挂靠单位发起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事务所70家,合伙制事务所4家(其中两家是由原全民所有制事务所改制的)。
以前,由于历史原因,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分别隶属于财政和审计两个部门和两个行业协会管理。1995年4月21日,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社会审计协会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联合,成立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实现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统一管理。两会的联合标志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我市事务所的改制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起因及其依据
在没有实施改制前,深圳市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基本上属于全民所有...
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现状
深圳市的注册会计师事业起步于80年代初,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2年11月,第一家审计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1月。十多年来,随着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1992年党中央作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后,发展得更快。目前,全市共有会计师(审计)事务所74家,从业人员近250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788人。1995年事务所业务总收入约1.8亿元。
74家事务所按其经济性质划分,属于由挂靠单位发起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事务所70家,合伙制事务所4家(其中两家是由原全民所有制事务所改制的)。
以前,由于历史原因,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分别隶属于财政和审计两个部门和两个行业协会管理。1995年4月21日,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社会审计协会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联合,成立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实现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统一管理。两会的联合标志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我市事务所的改制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起因及其依据
在没有实施改制前,深圳市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基本上属于全民所有制并实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都有一个挂靠单位。应该说这些事务所对于促进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特区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扩大,现行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固有的体制弊端,如行政干预、部门或行业垄断、“创收”观念,权责不清,风险意识淡漠等等,明显地暴露出来,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进步。要解决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就必须对现行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这一建议得到了深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的赞同。市委、市政府在199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文件中提出,“鉴于社会审计行业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市委、市政府决定:以社会审计改革为重点,对社会审计行业实行统一管理,抓好清理整顿和事务所的改制工作,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行深圳市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健全和完善社会经济监督体系打好基础”。为了将深圳市社会审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和改制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4年着手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过一年多的酝酿、修改和协调,于1995年2月24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一届第28次会议通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权限,并规定现有的全民所有制事务所必须按《条例》进行改制。《条例》颁布后,市政府于1995年9月成立了深圳市社会审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深圳市常务副市长李德成担任组长,副市长武捷思任副组长。成员由深圳市体改办、财政局、审计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改革领导小组下设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事务所改制的领导、协调、制定改制实施办法等工作。
1996年以来,全民所有制事务所已有正风利富、华夏2家事务所改制成功,另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改制申请报告,其中已有3家完成改制资料的报送。
三、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的组织形式
改制的组织形式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三种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是由注册会计师作为自然人发起设立,改变了原来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发起设立的情形,以期走出一条民间化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经营机制的发展道路。
这三种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承担责任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在发起人执业年限的要求方面,个人事务所要求发起人要有10年以上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经验,而合伙制事务所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事务所则要求发起人具有5年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经验;在承担责任方面,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要承担无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在事务所具体改制方式的选择上,尽量尊重发起人的意愿并征求原挂靠单位的意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总的指导思想是:
(一)对于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如50人以下的所),倡导其改制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样有利于从事务所内在管理机制上强化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增强风险意识,促使提高专业水准。
(二)对于较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如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以及100人左右的所),为了防止在改制过程中化大为小,导致专业人才队伍的流失和其他负面效应,提倡其改制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样有利于向规模化发展。具有法人资格的事务所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事务所的改组,这是因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务所只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普遍推行,依赖于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的普遍提高,社会法律环境的健全完善,以及行业监管制度的加强。
(三)由于全民所有制事务所是过去体制形成的产物,它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特定的作用,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历史的延续性,力争保持事务所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因此,不提倡全民所有制事务所改制为个人事务所,如果在事务所内部难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合伙人,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鼓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改制合并为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而达到提高水平,增强实力的目的。
四、对改制中事务所的资产处理办法
事务所的原有资产如何处理,是改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因为它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和原事务所各类资产的属性,提出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资产处理办法(市政府尚未批转)。总的指导思想是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既要尊重历史、又要考虑事务所的现实,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解决好原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的经济关系问题。由于事务所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净资产的积累,主要取决于事务所的专业水准和声誉及其员工的劳动贡献,因此,为了稳定注册会计师队伍,支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应在不违反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事务所适当照顾,但也要防止把历史积累的资产归属于少数合伙人拥有。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要求改制的事务所对其原有的资产应首先进行清产核资,然后再按资产的属性分类处理。
(一)清产核资。一般是以改制方案批准日的上月末为清产核资基准日。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挂靠单位对改制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以确定事务所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要权益。清产核资基准日至改制后成立新所期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另行结算。收支结余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清产核资后要求事务所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二)分类资产处理办法。清产核资后,可根据资产的属性对事务所的资产分别进行处理。净资产,包括挂靠单位投入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全部属于国有资产。如果事务所在设立时的实收资本是由个人或其他单位垫支的,则由挂靠单位按当时的银行利率归还本息。为稳定注册会计师队伍,支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挂靠单位可将事务所的净资产转租或贷给事务所使用。货币性净资产可根据需要由挂靠单位低息贷给事务所,非货币性资产由挂靠单位低租金出租给事务所。出租价格、租赁期限和租金数额,由原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对规模较小、净资产额不大的事务所,挂靠单位也可一次性收回其所属资产。长期负债中的“风险基金”由挂靠单位收回;“职工住房基金”,按市政府房改政策的规定使用:“后续教育基金”用于改制后事务所员工的职业培训并实行专款专用,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督。短期负债中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按深圳市有关政策规定使用,包括用于购买办理各项社会劳动保险。
事务所要根据上述资产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资产处理方案,经挂靠单位同意,市改制办批准后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原事务所的资产进行处理。改制期间挂靠单位应加强对事务所财产的清产核资、财产处置、财产移交的管理,保证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目前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尚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工作刚刚起步,但也遇到种种阻力和问题,影响到改制工作的全面顺利进行。
首先是对改制工作的认识问题。深圳市有关政府领导部门、各事务所及其主管单位,在对改制的看法上存在着各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条件已基本成熟,既有法律可依,又有前车可鉴,同时也有较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为此主张加快事务所的改制步伐;一种观点认为,改制不宜操之过急,改制时间及改制方式的选择均应尊重事务所及其主管部门的意愿,不宜一刀切;还有一种认为合伙制事务所不适合于现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站在维持本单位利益的格局上主张搞“公私合营”性质的股份制事务所;还有的认为改制后的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难以组合,难以形成规模,甚至会出现分光吃光;再有一些挂靠单位和事务所等待观望。为此,在改制问题上尚待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
其次是政策不配套问题。由于深圳的改制工作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具体的实施办法市政府至今未批复下来,各方面的政策措施尚未配套,例如事务所员工人事关系、住房调动入户、社会医疗保险等政策和管理办法等均未明确,这样一方面使改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很难解决员工的一些具体切身利益问题,影响其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又使得尚未改制的事务所产生畏难和等待观望心理。
最后是行业监管问题。事务所改制后如何进行监督管理,这对行业协会来讲也是一个新课题。在未改制前,可以依靠行政力量通过事务所的挂靠单位对其施加影响,改制后,事务所均无主管单位,那么行业协会以什么样的角色进行监管,在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也必须相应转变,否则,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通讯》1997年第1期)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