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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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一些省、市协会来电、来函,询问有关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具体政策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专职注册会计师”、什么叫“兼职注册会计师”,在清理整顿中如何处理?
答:专职注册会计师是指注册会计师专门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工作,同时没有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其他工作。兼职注册会计师,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工作的同时,还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其他工作。
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不允许保留兼职注册会计师。具体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注册会计师。凡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前已经兼任、自查中未纠正的,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一律注销注册会计师资格。
所有“轮岗”人员,一律按兼职处理,必须辞去一头。
2.各级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注册会计师。已经兼任的,予以注销,保留非执业会员资格。
3.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凡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前已经担任兼职注册会计师...
最近,一些省、市协会来电、来函,询问有关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具体政策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专职注册会计师”、什么叫“兼职注册会计师”,在清理整顿中如何处理?
答:专职注册会计师是指注册会计师专门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工作,同时没有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其他工作。兼职注册会计师,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工作的同时,还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其他工作。
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不允许保留兼职注册会计师。具体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注册会计师。凡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前已经兼任、自查中未纠正的,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一律注销注册会计师资格。
所有“轮岗”人员,一律按兼职处理,必须辞去一头。
2.各级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注册会计师。已经兼任的,予以注销,保留非执业会员资格。
3.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凡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前已经担任兼职注册会计师的,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如其在事务所的工作时间达到全部工作时间的80%以上,暂允许保留其注册会计师资格,但所在事务所专职注册会计师人数达不到法定要求的,除按“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会协字〔1997〕183号)(以下简称“清理整顿文件”)要求撤销该事务所外,该所所有兼职注册会计师也一律注销。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以下的人员,一律不允许担任兼职注册会计师,凡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前已经兼任的,应在1997年底以前予以注销。
4.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一律注销其注册会计师资格,不作为“兼职”处理。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务所执业的,并适用本条规定。
5.已在原工作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注册会计师,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定条件,符合国家有关离退休人员重新工作有关要求的,在领取离退休金的同时担任注册会计师工作,不属于兼职注册会计师,但不允许在多个事务所执业,不允许在担任注册会计师的同时,再从事其他取得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在自查过程中,兼职注册会计师主动纠正,且又符合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条件的,可转为非执业会员;协会检查、抽查中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除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外,不允许转为非执业会员。
二、什么叫“长期未接受后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如何处理?
答:这次清理整顿,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及《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的要求,检查注册会计师1996年及1997年培训教育情况。主要检查在这两年中,注册会计师接受专业培训教育的时间,每年是否达到40学时,其中脱产培训时间是否达到20学时,检查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培训情况。凡是1996年、1997年度内,没有完成上述培训目标要求的,应在1998年内进行补课。后续教育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有关独立审计准则的培训情况,凡到1998年年底前,没有经过省级注协确认的独立审计准则培训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什么叫“挂靠单位是否符合规定”?如何处理?
答: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及本身需要挂靠的单位,不得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1997年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重申了这一规定,并适用于审计事务所的设立。
按照规定,凡挂靠企业的事务所,应改变挂靠单位,或脱钩改制。全国性、地区性的公司如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不作为企业对待,但必须提供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文件证明。
本身需要挂靠的单位,包括本身不是独立法人的单位,或者没有进入国家编制系列,必须依靠其挂靠单位的一切学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挂靠本身需要挂靠单位的事务所,应比照挂靠企业的事务所,改变挂靠单位或脱钩改制。凡不符合规定的挂靠单位对事务所的投资,应按清理整顿文件规定,由事务所与被挂靠单位双方协商,将挂靠单位投入的资金全部归还。1998年省级协会进行检查时,尚未按要求处理这一方面问题的事务所,一律予以撤销。
四、由注册审计师转为注册会计师的人员,其注册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从按国家有关规定被批准为注册审计师时算起。
五、清理整顿文件规定“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在清理中,对非专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应进行调整。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是否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将在清理整顿后期作为事务所划分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这样规定是否前后矛盾。怎样理解?
答:清理整顿文件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前后并不矛盾。从注册会计师事业长远发展看,应该要求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要求对非注册会计师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事务所进行调整,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对事务所暂不撤销,但事先告知,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主要领导的事务所,在1998年划分事务所等级时,将受到很大影响,其业务执行范围将受到限制。
六、对清理整顿文件中提出的办所条件的三种要求怎样理解?
答:清理整顿文件中按经济发展现状,对不同事务所的办所条件提出了不同要求,这样规定既遵守了《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要求,又照顾了现实情况,但这是一种暂时的过渡性质的办法。
1.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国务院确定的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由于经济相对比较发达,人才相对比较集中,必须按《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定要求达到办所的起码条件,1997年年底前达不到的,在1998年省级协会检查时,予以撤销。这些城市是区域概念,不是事务所的“级别”概念,事务所也不应该有所谓“省级所”、“地级所”、“市级所”、“县级所”的概念。所有在上述城市城区内设立的事务所,均适用于以上规定。至于上述城市所辖县(不包括市辖区)设立的事务所,由省级协会按清理整顿文件有关规定掌握。
2.地级城市设立的事务所,1997年年底前,必须达到5名注册会计师,其中可以暂时包括至多3名70岁以内的超职龄注册会计师。在1998年年底前,必须达到5名职龄以内的注册会计师,达不到的,予以撤销。
3.县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事务所,没有注册会计师的,1997年年底前予以撤销;不足5名的,在1998年年底前必须达到,允许包括70岁以内的超职龄注册会计师;从实际出发,清理整顿文件没有具体规定这些地区设立的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10名。
七、分支机构的清理仍然不太清楚,应如何掌握?
答:可以分为三类情况进行处理:
1.取缔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在“两会”联合前未经省级财政、审计部门批准设立的,如果设立至今未发现重大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应当补办批准手续,严格审批;不符合条件未经批准的,一律予以取缔。
2.清理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已经办理工商法人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达不到独立事务所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1997年年底前应达到独立所的条件,并规范机构名称,达不到的,应撤销法人资格,改为领取营业执照,由总所统一承担责任。已具有独立事务所条件,又不愿意继续成为分所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独立的事务所。既达不到独立所条件或不愿成为独立所,仍然保留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1997年年底前,一律予以撤销。
3.整顿不规范的分支机构。包括:
第一,没有两名职龄以内注册会计师的分支机构,在1997年年底前,予以撤销。
第二,总所对分支机构只收取管理费,不进行任何管理的,在1997年年底前撤销分支机构。
第三,总所不愿意接受其为分支机构的,在1997年年底前,两者脱离关系。脱离关系后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所条件的,可申请批准为独立的事务所;不具备独立所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四,同一城市,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必须与总所是同一挂靠单位,或没有其他挂靠单位统一由总所进行管理,否则,在1997年年底前,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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