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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会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移民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是国务院和有关省、市、县等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三峡移民工作的机构。
移民迁建单位是使用移民资金进行移民工程项目搬迁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 根据移民资金性质和财务关系,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移民管理机构会计规定》,对移民资金和行政管理费分别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账、单独开户、单独编报会计报表;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移民迁建单位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
为了全面反映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汇总会计报表》的规定,将分别核算的移民资金、行政管理费和移民迁建单位的移民项目资金编报汇总会计报表。
第四条 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
基本会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移民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是国务院和有关省、市、县等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三峡移民工作的机构。
移民迁建单位是使用移民资金进行移民工程项目搬迁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 根据移民资金性质和财务关系,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移民管理机构会计规定》,对移民资金和行政管理费分别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账、单独开户、单独编报会计报表;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移民迁建单位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
为了全面反映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汇总会计报表》的规定,将分别核算的移民资金、行政管理费和移民迁建单位的移民项目资金编报汇总会计报表。
第四条 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保证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可靠。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五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末,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移民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可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八条 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若变更,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管理移民资金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地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计划及时向下级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资金,加强对移民资金的财务监督和检查;下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及时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及时向移民迁建单位拨付移民资金,同时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移民迁建单位应做好移民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接受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移民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立,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财务会计工作,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职权,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对报出的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部门之间、会计机构各岗位之间形成制约关系。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分工、职权范围、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使本单位的账务组织、凭证传递和会计核算形式科学合理,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当对移民资金的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三峡工程库区管理移民资金、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湖北省和重庆市移民局及其所属的市、县移民局。
乡、镇移民工作站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应作为市、县移民局的报账单位。移民规模大的乡、镇移民工作站经批准也可视为独立核算的移民管理机构。
2.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备案。
3.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移民管理机构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移民管理机构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移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移民管理机构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移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移民管理机构自行规定。
省、市、县移民管理机构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移民管理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5.移民管理机构的会计报表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农村移民安置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规划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各项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生产安置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耕园地开发拨款”、“耕园地防护拨款”、“耕园地调整补偿拨款”、“外迁安置拨款”、“企业安置拨款”、“三产业安置拨款”、“投亲靠友安置拨款”、“自谋职业安置拨款”、“农业场站土地增补拨款”、“其他生产安置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2)零星林果补偿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零星林果的补偿款项。
(3)附属设施补偿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附属设施的补偿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散圈补偿拨款”、“粪池补偿拨款”、“地窖补偿拨款”、“水池水井补偿拨款”、“沼气池补偿拨款”、“节能灶补偿拨款”、“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4)农房建设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房屋建设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正房建设拨款”、“偏房建设拨款”和“附属房建设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5)搬迁费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搬迁的款项。
(6)居民点征地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居民点征地的款项。
(7)农村基础设施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道路建设拨款”、“供电设施拨款”、“给排水设施拨款”和“其他农村基础设施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8)小型水利设施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款项。
(9)学校医疗点增容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学校医疗点增容建设的款项。
(10)学校搬迁增补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学校搬迁的增补款项。
(11)村组副业补偿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村组副业的补偿款项。
(12)过渡期生活补助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的款项。
(13)库周交通恢复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库周交通恢复建设的款项。
(14)其他农村移民安置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除上述各种拨款以外的其他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款项。
3.按规定拨出农村移民安置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02号科目 城镇迁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规划规定拨付的用于城市、县城迁建的各项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征地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城镇迁建征地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城内统征”、“镇外单位补助”等,进行明细核算。
(2)基础设施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城镇迁建的基础设施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道路桥梁拨款”、“给排水工程拨款”、“供电工程拨款”、“供气工程拨款”、“邮电通讯设施拨款”、“广播电视设施拨款”、“场坪拨款”、“广场及绿化拨款”和“其他基础设施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3)房屋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城镇房屋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单位住宅拨款”、“居民住宅拨款”、“其他房屋拨款”和“附属物补偿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4)搬迁补助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城镇迁建方面的搬迁补助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单位搬迁补助拨款”、“居民搬迁补助拨款”、“其他房屋搬迁补助拨款”和“随迁补助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5)工程管理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城镇迁建指挥部的用于城镇迁建工程管理的款项。
3.按规定拨出城镇迁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城镇迁建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03号科目 集镇迁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规划规定拨付的用于集镇迁建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征地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集镇迁建征地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镇内统征拨款”和“镇外单位补助拨款”,进行明细核算。
(2)基础设施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集镇迁建的基础设施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道路桥梁拨款”、“给排水工程拨款”、“供电工程拨款”、“供气工程拨款”、“邮电通讯设施拨款”、“广播电视设施拨款”、“场坪拨款”、“广场及绿化拨款”和“其他基础设施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3)房屋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集镇房屋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单位住宅拨款”、“居民住宅拨款”、“其他房屋拨款”和“附属物补偿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4)搬迁补助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集镇迁建方面的搬迁补助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单位搬迁补助拨款”、“居民搬迁补助拨款”、“其他房屋搬迁补助拨款”和“随迁补助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5)工程管理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集镇迁建指挥部的用于集镇迁建工程管理的款项。
3.按规定拨出集镇迁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集镇迁建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04号科目 工矿企业迁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规划规定拨付的用于工矿企业迁建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省属工矿企业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省属工矿企业用于搬迁的款项。
(2)非省属工矿企业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非省属工矿企业用于搬迁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长轮、长航企业拨款”和“军工企业拨款”,进行明细核算。
3.按规定拨出工矿企业迁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付工矿企业用于迁建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专项设施复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规划规定拨付的用于专项设施复建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公路交通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公路交通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二级公路复建拨款”、“三级公路复建拨款”、“四级公路复建拨款”和“大桥复建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2)港口交通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港口交通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港口复建拨款”、“码头复建拨款”和“停靠点复建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3)水电工程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水电工程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水火电站复建拨款”和“抽水站复建拨款”,进行明细核算。
(4)输变电工程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输变电工程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输电线复建拨款”和“变电站复建拨款”,进行明细核算。
(5)邮电通讯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邮电通讯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通讯复建拨款”和“局所复建拨款”,进行明细核算。
(6)广播电视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广播电视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广播线复建拨款”、“广播站复建拨款”、“电视站复建拨款”和“微波站复建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7)输气管道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输气管道设施复建的款项。
(8)水文站网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水文站网设施复建的款项。
(9)航道设施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航道设施复建的款项。
(10)文物古迹发掘迁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文物古迹发掘迁建的款项。
(11)汛后工程补助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汛后工程补助的款项。
(12)库区清理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库区清理的款项。
3.按规定拨出专项设施复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专项设施复建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06号科目 环境保护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规划规定拨付的用于库区环境保护项目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农村环保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库区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的款项。
(2)城镇环保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库区城镇环境保护项目的款项。
(3)集镇环保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库区集镇环境保护项目的款项。
(4)库区综合环保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库区综合环保项目的款项。
(5)库尾特殊处理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库尾特殊处理的款项。
3.按规定拨出环境保护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环境保护项目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07号科目 滑坡监测处理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规划规定拨付的用于进行三峡库区滑坡监测处理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滑坡监测拨款;
(2)滑坡处理拨款。
3.按规定拨出滑坡监测、处理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滑坡监测处理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 勘测规划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规划规定拨付的用于移民工程勘测规划的款项。
2.按规定拨出勘测规划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工程勘测规划的款项。
4.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或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9号科目 综合监理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规划规定拨付给监理部门的用于工程监理的款项。
2.按规定拨出工程监理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工程监理的款项。
4.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0号科目 移民职业培训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规划规定拨付的用于移民职工培训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培训中心基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培训中心基本建设的款项。
(2)设备设施购置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为进行移民职工培训而购置设备设施的款项。
(3)移民技能培训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移民技能培训的款项。
(4)移民干部培训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移民干部培训的款项。
3.按规定拨出移民职业培训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职业培训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11号科目 耕地占用税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以及拨付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用于交纳耕地占用税的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淹没耕地占用税:核算因三峡水库蓄水而淹没耕地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2)城集镇耕地占用税:核算为进行城集镇迁建而征用耕地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3)镇外企业耕地占用税:核算为搬迁镇外企业而征用耕地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点耕地占用税:核算为迁建农村居民点而征用耕地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5)专项设施耕地占用税:核算为复建专项设施而征用耕地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3.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或向下级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用于交纳耕地占用税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交纳或拨出的耕地占用税。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科目 行政管理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行政管理费拨款。
2.按规定拨出行政管理费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行政管理费款项。
4.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号科目 科研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科研部门的科研经费。
2.按规定拨出科研经费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科研经费。
4.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或科研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4号科目 对口支援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拨出的用于对口支援的款项。
2.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出对口支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对口支援经费。
4.本科目应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 以工代赈管理费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发生的以工代赈管理费,包括运输、保管以工代赈券发生的费用。移民管理机构用以工代赈券兑换银行存款所发生的兑换差价也在本科目反映。
2.发生以工代赈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发生的以工代赈管理费。
第131号科目 暂付及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保证金以及其他有关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2.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移民资金”科目。实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移民管理机构按计划拨出移民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款”,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移民管理机构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移民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第142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库存的现金。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限定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村移民的投亲靠友安置费、自谋职业安置费以及移民搬迁补助费等。
2.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单位交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及应付款”等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农村移民安置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201号科目 拨入移民资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资金。在1985年至1992年三峡移民工作试点期间拨入的试点资金也在本科目反映。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入移民资金:核算以前年度累计拨入的移民资金。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本年拨入农村移民安置资金: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农村移民安置资金。
(3)本年拨入城镇迁建资金: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城镇迁建资金。
(4)本年拨入集镇迁建资金: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集镇迁建资金。
(5)本年拨入工矿企业迁建资金: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工矿企业迁建资金。
(6)本年拨入专项设施复建资金: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专项设施复建资金。
(7)本年拨入环境保护费: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环境保护费。
(8)本年拨入滑坡监测处理费: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滑坡监测处理费。
(9)本年拨入勘测规划费: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勘测规划费。
(10)本年拨入综合监理费: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综合监理费。
(11)本年拨入移民职业培训费: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职业培训费。
(12)本年拨入耕地占用税: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用于支付耕地占用税的款项。
(13)本年拨入行政管理费: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行政管理费。
(14)本年拨入科研经费: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科研经费。
(15)本年拨入对口支援经费:核算本年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定从利息收入中划入的对口支援经费。
3.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划入对口支援经费时,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拨入对口支援经费);本年收到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其他各项移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拨入农村移民安置资金”、“本年拨入城镇迁建资金”、“本年拨入集镇迁建资金”、“本年拨入工矿企业迁建资金”、“本年拨入专项设施复建资金”、“本年拨入环境保护费”、“本年拨入滑坡监测处理费”、“本年拨入勘测规划费”、“本年拨入综合监理费”、“本年拨入移民职业培训费”、“本年拨入耕地占用税”、“本年拨入行政管理费”、“本年拨入科研经费”和“本年拨入对口支援经费”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入移民资金”明细科目的贷方。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入的各项移民资金。
6.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 拨入以工代赈资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拨入的以工代赈资金。
2.收到拨入的以工代赈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拨入的以工代赈资金。
第203号科目 耕地占用税返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
2.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将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用于移民工作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由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
第211号科目 暂收及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各项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将拨入的移民资金存入银行所实现的利息收入。
2.收到银行付息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从利息收入中划入对口支援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移民资金”(本年拨入对口支援经费)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利息收入。
第222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在库区移民迁建过程中实现的除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农村移民开发的产品分成收入、移民搬迁后处理遗留财产取得的收入以及库底林木、卫生清理取得的变价净收入等。
2.取得上述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1.会计报表种类
2.会计报表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会移资01表)
1.本表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期末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三峡移民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考核、分析移民资金的拨入及使用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时,应对上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农村移民安置拨款”项目(2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款项。根据“农村移民安置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城镇迁建拨款”项目(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城镇迁建的款项。根据“城镇迁建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集镇迁建拨款”项目(4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集镇迁建的款项。根据“集镇迁建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工矿企业迁建拨款”项目(5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工矿企业迁建的款项。根据“工矿企业迁建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专项设施复建拨款”项目(6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专项设施复建的款项。根据“专项设施复建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环境保护拨款”项目(7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库区环境保护项目的款项。根据“环境保护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滑坡监测处理拨款”项目(8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滑坡监测处理的款项。根据“滑坡监测处理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勘测规划拨款”项目(9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勘测规划的款项。根据“勘测规划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综合监理拨款”项目(10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工程监理的款项。根据“综合监理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移民职业培训拨款”项目(11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移民职业培训的款项。根据“移民职业培训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耕地占用税”项目(12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交纳或拨出的耕地占用税。根据“耕地占用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行政管理费拨款”项目(1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行政管理费。根据“行政管理费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科研经费拨款”项目(14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科研经费。根据“科研经费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对口支援经费拨款”项目(15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对口支援经费。根据“对口支援经费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以工代赈管理费”项目(17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发生的以工代赈管理费。根据“以工代赈管理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暂付及应收款”项目(18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期末各项暂付及应收款项。根据“暂付及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银行存款”项目(19行)和“现金”项目(20行),分别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期末银行存款的余额和库存现金的余额。分别根据“银行存款”科目和“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方各项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入移民资金”项目(25行),反映以前年度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入的移民资金。移民试点期间拨入的移民资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入移民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本年拨入农村移民安置资金”项目(26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资金。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农村移民安置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本年拨入城镇迁建资金”项目(27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用于城镇迁建的资金。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城镇迁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年拨入集镇迁建资金”项目(28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用于集镇迁建的资金。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集镇迁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本年拨入工矿企业迁建资金”项目(29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用于工矿企业迁建的资金。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工矿企业迁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本年拨入专项设施复建资金”项目(30)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用于专项设施复建的资金。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专项设施复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本年拨入环境保护费”项目(31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环境保护费。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环境保护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本年拨入滑坡监测处理费”项目(32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滑坡监测处理费。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滑坡监测处理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本年拨入勘测规划费”项目(3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勘测规划费。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勘测规划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本年拨入综合监理费”项目(34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综合监理费。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综合监理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本年拨入移民职业培训费”项目(35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职业培训费。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移民职业培训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本年拨入耕地占用税”项目(36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用于交纳耕地占用税的款项。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耕地占用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本年拨入行政管理费”项目(37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行政管理费。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行政管理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本年拨入科研经费”项目(38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科研经费。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科研经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本年拨入对口支援经费”项目(39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度收到由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对口支援经费。根据“拨入移民资金”科目所属“本年拨入对口支援经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拨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40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收到由国家拨入的以工代赈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拨入以工代赈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耕地占用税返还款”项目(41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收到从财政部门返还的耕地占用税。根据“耕地占用税返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暂收及应付款”项目(43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的暂收款项和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收及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利息收入”项目(44行)和“其他收入”项目(45行),分别反映移民管理机构实现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根据“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至15行之和
(2)16行=17行至20行之和
(3)24行=25行至39行之和
(4)42行=43行至45行之和
(5)23行=1行+16行
(6)46行=24行+40行+41行+42行
(7)23行=46行
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
1.本表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和本年拨出的各类移民资金的拨款情况。
2.本表“拨款项目”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各类移民资金的用途或支出情况。
3.本表“本年计划数”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当年拨出各类移民资金的计划数,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数逐项填列。
4.本表“本年拨款数”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实际拨出的各类移民资金。根据“农村移民安置拨款”、“城镇迁建拨款”、“集镇迁建拨款”、“工矿企业迁建拨款”、“专项设施复建拨款”、“环境保护拨款”、“滑坡监测处理拨款”、“勘测规划拨款”、“综合监理拨款”、“移民职业培训拨款”、“耕地占用税”、“行政管理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对口支援经费拨款”等科目以及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本表“累计拨款数”栏所属各项目,分别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各类移民资金。根据“农村移民安置拨款”、“城镇迁建拨款”、“集镇迁建拨款”、“工矿企业迁建拨款”、“专项设施复建拨款”、“环境保护拨款”、“滑坡监测处理拨款”、“勘测规划拨款”、“综合监理拨款”、“移民职业培训拨款”、“耕地占用税”、“行政管理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对口支援经费拨款”等科目以及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至15行之和
(2)16行=17行至21行之和
(3)22行=23行至27行之和
(4)28行=29行+30行
(5)31行=32行至43行之和
(6)44行=45行至49行之和
(7)53行=54行至57行之和
(8)58行=59行至63行之和
(9)67行=1行+16行+22行+28行+31行+44行+50行+51行+52行+53行+58行+64行+65行+66行
移民迁建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三峡工程库区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建单位(以下简称移民迁建单位),包括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项设施复建等各类移民迁建单位。
农村移民安置中的基础设施等迁建项目也执行本制度。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已与移民管理机构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移民迁建单位,不再执行本制度。
2.三峡工程库区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备案。
3.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移民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全部使用国家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应收投资借款”、“其他拨款”、“移民迁建借款”和“待冲基建支出”四个总账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移民迁建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移民迁建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用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移民迁建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移民迁建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报出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移民迁建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5.移民迁建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报送移民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其中,向移民管理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只反映国家移民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其编制方法是:全部使用国家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应直接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和格式,编制向移民管理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使用拼盘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首先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和格式,编制拼盘资金的会计报表,然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的方法,将拼盘资金的会计报表转换为移民资金的会计报表,报送移民管理机构。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发生的构成迁建投资完成额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楼、住宅、商店、学校、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公路、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2.移民迁建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银行存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
移民迁建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有移民迁建借款的移民迁建单位,还应同时将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分不清楚的,按借款占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借记“应收投资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发生的构成迁建投资完成额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设备是指纳入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和投资计划的设备。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气锅炉、变压器、各种机泵、机床等。有的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式吊、门式吊、皮带运输机等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泵等。
2.需要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迁建投资完成额:(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下年初,再用蓝字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账。
不需要安装设备到达移民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计算迁建投资完成额,根据设备入库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需要安装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上述业务,有移民迁建借款的移民迁建单位,还应同时将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分不清楚的,按借款占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借记“应收投资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 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发生的构成迁建投资完成额并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移民迁建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移民迁建单位(如指挥部、管委会等)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聘用人员的人工费用、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以及印花税等。
移民迁建单位因管理需要购置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用具等,购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的工具用具还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工程完工后处置工具用具所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移民迁建单位购置土地所发生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可行性研究费:核算在迁建项目立项后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5)临时设施费:核算移民迁建单位所发生的临时设施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以及拆除费用。
(6)负荷联合试车费:核算在迁建工程交付验收以前进行投料试车所发生的费用。试车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
投料试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的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机试运行或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7)利息支出: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移民迁建借款利息。
在建设期间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移民迁建借款”科目。
(8)移民工程项目监理费:核算支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移民工程项目监理费。
(9)税金: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在建设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各种税金。按规定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0)其他待摊投资: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费用,如合同公证费、供电贴费、器材处理损失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其他待摊投资的费用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移民迁建单位不得自行增设列支内容。
发生的器材损失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实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移民迁建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所有待摊投资,应在工程交付时,按照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上述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移民迁建单位管理费等),还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04号科目 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购置现成房屋等所发生的构成迁建投资完成额的其他支出。
2.发生其他投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购置的现成房屋等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用移民迁建借款购置的现成房屋,还应同时借记“应收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购置的财产进行明细核算。
第111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已经完成移民工程建设并交付使用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移民迁建工程完工后,将移民迁建拨款形成的包干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使用单位时,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不需要安装设备,一般只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3.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有移民迁建借款的移民迁建单位,还应同时将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分不清楚的,按借款占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借记“应收投资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移民迁建工程完工后,将移民迁建拨款形成的包干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使用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库存物资”科目。
移民迁建单位与移民管理机构办妥移民项目销号手续时,借记“搬迁销号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资产的类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112号科目 搬迁销号资产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与移民管理机构已办妥迁建项目销号手续的资产价值。
2.与移民管理机构办妥迁建项目销号手续时,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3.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初全数冲转。全部使用移民迁建拨款的移民迁建单位,应冲转“移民迁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即借记“移民迁建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拼盘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各种投资的实际比例,分别冲转,即借记“移民迁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其他拨款”和“待冲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21号科目 应收投资借款
1.本科目是使用移民迁建借款的移民迁建单位专用的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应向生产使用单位收回的用移民迁建借款建造完成的资产价值。全部使用国家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不使用本科目。
2.移民迁建单位将建造完成的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同时应根据移民迁建借款占总投资的比例,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收到生产单位归还投资借款的通知,借记“移民迁建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31号科目 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购入的各种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成本。
2.器材的采购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料价值);
(5)购入材料应负担的税金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账务处理:
(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器材价款、运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已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账,待发票账单到达时,再按发票账单金额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份终了,对于已经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和预算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予以冲回。下月发票账单到达,支付价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取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器材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器材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转销的途中损耗,借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账,入库的材料和需要安装设备,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入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借记“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5)经过上述处理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货款已经支付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入库的在途器材。
4.本科目应设置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设备的日常核算,应采用实际成本。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移民迁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材料品种繁多的移民迁建单位,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材料的成本可以根据地区材料预算价值确定。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移民迁建单位,可以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
第132号科目 库存物资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库存材料和设备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移民迁建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的分录。
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物资,应于月份终了时,按合同价格或预算价格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的分录予以冲回。
3.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而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账。
领用的材料,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付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实际成本,借记“预付备料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移民迁建单位,按照计划成本,借记“预付备料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作同样分录。
销售积压和剩余的物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移民迁建单位,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销售收入与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移民迁建单位,日常领用、发出的材料均按计划成本记账,月份终了,按照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4.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的材料设备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盘亏、毁损的材料设备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两个明细科目,并按材料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33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移民迁建单位不使用本科目。
2.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提高或降低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将调整数自“库存物资”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增加数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数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移民迁建单位,按照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作同样分录。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企业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进度款的施工企业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16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每月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6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按规定存在银行的各种款项。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移民迁建拨款”等科目。支用存款时,借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
3.移民迁建单位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应与银行对账单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账面结存数与银行对账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除了未达账项所发生的正常差额以外,属于银行对账单差错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入账。
4.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账。
5.移民迁建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17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移民迁建单位根据概算和投资计划为生产使用单位购建完成的已完工程,如办公楼、宿舍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移民迁建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移民迁建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2.移民迁建单位批准用移民资金购置的自用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在迁建过程中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完工后处置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172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在建设期间因报废、毁损、处置等原因转入清理的自用固定资产的原价以及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在迁建过程中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以及工程完工后处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移民迁建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移民迁建单位管理费”科目。
4.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 移民迁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收到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迁建拨款。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移民迁建拨款。
(2)本年度拨款:核算本年内由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迁建拨款。
3.收到移民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所属“本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即借记“移民迁建拨款——本年度拨款”科目,贷记“移民迁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
移民工程项目销号后,应于下年初将“搬迁销号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用移民迁建拨款形成部分,分不清楚的,按移民建设拨款占总投资的比例计算),与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相对冲,即借记“移民迁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搬迁销号资产”科目。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202号科目 其他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拨入的以及其他单位捐赠的用于移民项目建设的资金。全部使用国家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不使用本科目。
2.收到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拨入或捐赠的移民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移民项目销号后,应于下年初,将“搬迁销号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用其他拨款形成的部分,如果分不清楚的,按其他拨款占总投资的比例计算)与本科目相对冲,即借记本科目,贷记“搬迁销号资产”科目。
4.本科目应按其他拨款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3号科目 移民迁建借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移民建设的投资借款。全部使用国家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不使用本科目。
2.用移民迁建借款支付的各项基建支出,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移民迁建借款实行贷转存办法,收到借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投资借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待冲基建支出
1.本科目是使用移民迁建借款的移民迁建单位专用的备抵科目,核算待冲销的已转知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全部使用国家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不使用本科目。
2.已转知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同时将其中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价值(根据投资借款占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借记“应收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移民工程项目销号后,应于下年初冲转用移民迁建借款形成的搬迁销号资产(分不清楚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搬迁销号资产”科目。
第221号科目 应付器材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因购入器材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购入材料、设备的应付款项,应根据发票账单,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器材已经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时,根据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入库凭证,按预算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
3.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22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的工程款。
2.实行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时,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在分段结算工程价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按月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根据施工企业每月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合同规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第231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发给职工个人但按规定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月份终了,将本月应付的工资,借记“待摊投资——移民迁建单位管理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第232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提取的福利费,借记“待摊投资——移民迁建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第24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等。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上交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1.会计报表种类
2.会计报表格式
(1)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
(2)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移建03表)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
1.本表反映移民迁建单位月份或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移民迁移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分析移民资金的使用效果。
2.本表“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时,应对上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反映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搬迁销号资产”项目(2行),反映期末已办妥销号手续的移民项目的实际成本。根据“搬迁销号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交付使用资产”项目(3行),反映期末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5行),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设备投资”项目(6行),反映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待摊投资”项目(7行),反映在建设期间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其他投资”项目(8行),反映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其他投资的实际成本。根据“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投资借款”项目(9行),反映使用移民迁建借款的移民迁建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借款形成的资产价值。根据“应收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库存物资”项目(11行),反映期末各种库存材料、设备的实际成本。根据“库存物资”科目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9)“在途物资”项目(12行),反映已经付款但在期末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设备和材料的成本。根据“器材采购”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预付备料款”项目(14行),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根据“预付备料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预付工程款”项目(15行),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其他应收款”项目(16行),反映除预付备料款和工程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现金”项目(18行),反映期末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银行存款”项目(19行),反映期末银行存款的余额。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原价”项目(21行),反映移民迁建单位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22行),反映移民迁建单位因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原价以及清理费用减变价收入后的数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方各项目反映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25行),反映以前年度由移民管理机构拨入尚未冲转的移民迁建拨款。根据“移民迁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本年度拨款”项目(26行),反映本年度由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迁建拨款。根据“移民迁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其他拨款”项目(27行),反映由上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无偿拨入以及外单位捐赠的用于移民项目建设的资金。根据“其他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移民迁建借款”项目(28行),反映移民迁建单位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移民建设的投资借款。根据“移民迁建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待冲基建支出”项目(29行),反映用移民迁建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价值。根据“待冲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付器材款”项目(31行),反映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付工程款”项目(32行),反映已经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付工资”项目(33行),反映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付福利费”项目(34行),反映移民迁建单位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其他应付款”项目(35行),反映除上述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3行+4行
(2)4行=5行+6行+7行+8行
(3)10行=11行+12行
(4)13行=14行+15行+16行
(5)17行=18行+19行
(6)20行=21行+22行
(7)24行=25行+26行
(8)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35行
(9)23行=1行+9行+10行+13行+17行+20行
(10)46=24行+27行+28行+29行+30行
(11)23行=46行
6.向移民管理机构编报本表时,全部使用国家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本表中的“应收投资借款”项目、“其他拨款”项目、“移民迁建借款”项目和“待冲基建支出”项目空置不填;使用拼盘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首先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编制拼盘资金的“资金平衡表”,然后根据下列方法将拼盘资金的“资金平衡表”转换为移民资金的“资金平衡表”:
(1)以拼盘资金的“资金平衡表”为基础,将“应收投资借款”项目和“待冲基建支出”项目对冲;
(2)计算转换比例,转换比例=移民迁建拨款÷(移民迁建拨款+其他拨款+移民迁建借款);
(3)资金来源方各项目中,“移民迁建拨款”项目及其所属“以前年度拨款”项目和“本年度拨款”项目,直接根据拼盘资金报表上的相关项目数字填列;“其他拨款”项目、“移民迁建借款”项目和“待冲基建支出”项目空置不填;资金来源方其他各项目,根据拼盘资金报表上的各项目数字与转换比例分别计算填列。
(4)资金占用方各项目中,“应收投资借款”项目空置不填,资金占用方其他各项目,根据拼盘资金报表上的各项目数字与转换比例分别计算填列。
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
1.本表反映从开始迁建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或借入的移民迁建资金和累计完成的移民迁建投资完成额以及本年的投资完成额。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设计概算、包干数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并为编制竣工决算和移民项目销号提供资料。
2.“工程及费用项目”栏,按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所列的工程费用项目逐行填列。
3.“开工日期”栏,填列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
4.“概算数”(1栏),反映移民迁建项目总概算,根据批准的概算数填列。
5.“包干数”(2栏),反映国家核定的移民迁建拨款总包干数,根据国家核定的移民迁建项目包干数填列。
6.“计划数”(3、4栏),反映批准的投资计划数。分别累计数和本年数填列。
7.“移民迁建拨款”各栏(5、6栏),反映从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由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迁建拨款。“累计”(5栏),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本表“本年”(6栏)数字合计填列。“本年”(6栏),根据“移民迁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余额填列。
8.“其他拨款累计”(7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由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无偿拨入以及外单位捐赠的移民资金。根据“其他拨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移民迁建借款累计”(8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借入的投资借款。不包括在建设期已经偿还的迁建借款。根据“移民迁建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移民建设投资完成额”所属累计各栏(9—12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完成的移民迁建投资额。其中:
“合计”(9栏),根据10栏至12栏的合计数填列。
“搬迁销号资产”(10栏),反映累计已销号的资产价值。根据“搬迁销号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交付使用资产”(11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及其明细记录(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分别项目逐行填列。
“在建工程”(12栏),反映各种在建工程的年末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及其明细记录,分别项目逐行填列。其中,“待摊投资”可只填一个总数,不分行填列。
11.“移民迁建投资完成额”所属“本年”各栏(13栏—17栏),反映本年实际发生的各项投资支出。分别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全年借方发生额分栏逐行填列。其中:
“合计”(13栏)根据14栏至17栏的合计数填列。
“待摊投资”(15栏),可只填一个合计数,不分行填列。填列该栏数字时,应扣除当年实现的利息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和器材所取得的收入。
12.向移民管理机构编报本表时,全部使用国家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本表中的“其他拨款累计”栏和“移民迁建借款累计”栏空置不填。使用拼盘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首先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编制拼盘资金的“移民迁建投资表”,然后根据下列方法将拼盘资金的“移民迁建投资表”转换为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投资表”:
(1)以拼盘资金的“移民迁建投资表”为基础,“包干数”栏只填列经批准的移民迁建拨款包干数,“计划数”栏只填列经批准的移民迁建拨款计划数,“其他拨款累计”栏和“移民迁建借款累计”栏空置不填:
(2)计算转换比例,转换比例=移民迁建拨款÷(移民迁建拨款+其他拨款+移民迁建借款);
(3)“移民迁建投资完成额”栏所属各项目根据拼盘资金报表的各项目数字与转换比例分别计算填列。
待摊投资明细表(会移建03表)
1.本表反映移民迁建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各种待摊投资明细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概算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在“待摊投资——移民迁建单位管理费”科目反映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和在“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反映的处理器材取得的收入,应分别从“移民迁建单位管理费”项目和“其他待摊投资”项目中扣除。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移民迁建单位实现的利息收入。根据“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表其他各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向移民管理机构编报本表时,全部使用国家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本表“利息支出”项目空置不填。使用拼盘移民资金的移民迁建单位,首先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编制拼盘资金的“待摊投资明细表”,然后根据下列方法将拼盘资金的“待摊投资明细表”转换为移民资金的“待摊投资明细表”:
(1)计算转换比例,转换比例=移民迁建拨款÷(移民迁建拨款+其他拨款+移民迁建借款);
(2)本表各项目根据拼盘资金的各项目数字与转换比例分别计算填列,但经过转换计算后“利息支出”数应填列在“其它”项目中。
移民管理机构会计规定
为了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中行政管理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移民管理机构的会计核算应按照财政部制定颁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二、移民管理机构应结合移民资金管理特点,增设“拨入行管费”和“拨入对口支援经费”科目。“拨入行管费”科目核算按规定从移民资金中拨入的行政管理费;“拨入对口支援经费”科目核算按规定从移民资金中拨入的对口支援经费。
三、移民管理机构明细科目的设置,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四、移民管理机构应增设行政管理费收支明细表,反映从移民资金中拨入的行政管理费和对口支援经费的收、支以及结余等有关情况。本表的编报期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五、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附件:行政管理费收支明细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行政管理费收支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从移民资金中拨入的行政管理费、对口支援经费的收、支以及结余等有关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开始至本年末的累计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应将“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期初结余数”项目按上年末“期末结余数”项目的数额填列。
四、“本年计划数”项目按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当年核定拨入的行政管理费和对口支援经费计划数填列。
五、“本年拨入数”项目按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当年拨入的行政管理费数额和对口支援经费数额填列。
六、“本年实际支出数”项目按“经费支出”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七、“期末结余数”项目只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平时不反映。
汇总会计报表
一、总说明
1.为了全面、系统和完整地反映三峡移民资金的来源和占用,检查移民资金包干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综合考核、分析移民资金的投资效果,制定本汇总会计报表。
2.本汇总会计报表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逐级汇总上报。
3.汇总对象是所有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包括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各类移民迁建单位。
4.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
(1)资金平衡表(会移汇01表);
(2)移民迁建投资情况表(会移汇02表);
(3)农村移民安置投资情况表(会移汇02表附表1);
(4)城镇迁建投资情况表(会移汇02表附表2);
(5)集镇迁建投资情况表(会移汇02表附表3);
(6)工矿企业迁建投资情况表(会移汇02表附表4);
(7)专项设施复建投资情况表(会移汇02表附表5);
(8)行政管理费收支明细表(会移汇03表)。
5.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在不影响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汇总会计报表进行适当补充。
6.汇总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二、汇总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三、汇总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会移汇01表)
1.本表反映各地区(包括县、地市、省)年度终了时全部移民资金占用和移民资金来源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检查移民资金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移民资金的使用效果。
2.编制本表的依据:
(1)分类汇总的移民迁建单位“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即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镇迁建、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和专项设施复建五大类,分类汇总各类移民迁建单位的“资金平衡表”。
(2)移民管理机构“资金平衡表”(会移资01表)和“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
(3)移民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费收支明细表”(行表02-附2)。
3.本表“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本表“年末数”栏的数字填列。
4.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移民迁建支出”项目(1行),反映用移民资金形成的各类支出。根据2行和3行的合计数填列。
(2)“已搬迁销号项目”(2行),反映已经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移民迁建项目的实际支出。根据已经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移民迁建单位的“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中“搬迁销号资产”项目的数字填列。
(3)“未搬迁销号项目”(3行),反映尚未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移民迁建项目的实际支出。根据4行至8行的合计数填列。
(4)“农村移民安置”项目(4行),反映为完成农村移民安置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根据分类汇总的农村移民迁建单位“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中的“移民迁建支出”项目的数字和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农村移民安置拨款”项目(不包括所属的“农村基础设施拨款”和“小型水利设施拨款”)的数字合计填列。
(5)“城镇迁建”项目(5行),反映进行城集镇迁建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根据分类汇总的城镇迁建单位“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中的“移民迁建支出”项目的数字填列。
(6)“集镇迁建”项目(6行),反映进行集镇迁建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根据分类汇总的集镇迁建单位“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中的“移民迁建支出”项目的数字填列。
(7)“工矿企业迁建”项目(7行),反映进行工矿企业迁建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根据分类汇总的企业类迁建单位“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中的“移民迁建支出”项目的数字填列。
(8)“专项设施复建”项目(8行),反映进行专项设施复建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根据分类汇总的专项设施复建单位“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中的“移民迁建支出”项目的数字填列。
(9)“移民迁建其他支出”项目(9行),反映根据移民规划和包干概算发生的不形成工程实体的各类费用性支出。根据10行至17行数字合计填列。
(10)“环境保护费”项目(10行),反映为进行移民工作所发生的环境保护费。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环境保护拨款”项目的累计拨款数填列。
(11)“滑坡监测处理费”项目(11行),反映为进行移民工作所发生的滑坡监测处理费。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滑坡监测处理拨款”项目的累计拨款数填列。
(12)“勘测规划费”项目(12行),反映为进行移民工作所发生的勘测规划费。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勘测规划拨款”项目的累计拨款数填列。
(13)“综合监理费”项目(13行),反映为进行移民工作所发生的综合监理费。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综合监理拨款”项目的累计拨款数填列。
(14)“移民职业培训费”项目(14行),反映为进行移民工作所发生的移民职业培训费。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移民职业培训拨款”项目的累计拨款数填列。
(15)“耕地占用税”项目(15行),反映为进行移民工作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耕地占用税”项目的累计数填列。
(16)“行政管理费”项目(16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实际发生的行政管理费支出。根据移民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费收支明细表”(行表02—附2)中的“本年实际支出数”项目的累计栏数字填列。
(17)“科研经费”项目(17行),反映为进行移民工作所发生的科研经费。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科研经费拨款”项目的累计拨款数填列。
(18)“结余资金”项目(18行),反映已经拨入但尚未形成移民迁建工作量的移民资金。根据19行、20行、21行和24行的合计数填列。
(19)“预付及应收款”项目(19行),反映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预付及应收款。根据汇总的移民迁建单位“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中的“预付及应收款”项目数字以及移民管理机构“资金平衡表”(会移资01表)中的“暂付及应收款”项目的数字合计填列。
(20)“器材”项目(20行),反映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设备的实际成本。根据汇总的移民迁建单位“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中的“器材”项目数字填列。
(21)“货币资金”项目(21行),反映已经拨入但尚未用于移民迁建工作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根据汇总的移民迁建单位“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中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项目数字以及移民管理机构“资金平衡表”(会移资01表)中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项目的数字合计填列。其中,移民管理机构的货币资金和移民迁建单位的货币资金还应单独填列。
(22)“其他”项目(24行),反映尚未形成移民迁建工作量的其他资金占用。根据汇总的移民迁建单位“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数字和移民管理机构“资金平衡表”(会移资01表)中的“以工代赈管理费”项目的数字以及移民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费收支明细表”(行表02-附2)中的“期末结余数”项目的累计数合计填列。
5.资金来源方各项目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拨入移民资金”项目(26行),反映累计由国家拨入的移民资金,包括八年试点期间拨入的移民试点资金。
(2)“以前年度拨入移民资金”项目(27行),反映以前年度累计拨入的移民资金。
(3)“本年度拨入移民资金”项目(28行),反映本年度拨入的移民资金。
(4)“拨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29行),反映累计由国家拨入移民管理机构的用于移民迁建工作的以工代赈资金。
(5)“耕地占用税返还款”项目(30行),反映累计由国家返还移民管理机构的耕地占用税。
(6)“各项收入”项目(31行),反映移民管理机构实现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在填列上述六项指标时,移民管理机构首先应将移民资金的拨出数与移民迁建单位的拨入数以及移民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费和对口支援经费的拨入数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可直接根据移民管理机构“资金平衡表”(会移资01表)中的相关数字填列。
(7)“应付款”项目(32行),反映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各项应付款项。根据汇总的移民迁建单位“资金平衡表”(会移建01表)中的“应付款”项目数字以及移民管理机构“资金平衡表”(会移资01表)中的“暂收及应付款”项目数字合计填列。
6.本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3行
(2)3行=4行至8行之和
(3)9行=10行至17行之和
(4)18行=19行+20行+21行+24行
(5)25行=1行+9行+18行
(6)26行=27行+28行
(7)50行=26行+29行+30行+31行+32行
(8)25行=50行
移民迁建投资情况表(会移汇02表)
1.本表全面反映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包干数、计划数、从开始迁建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拨款数、累计迁建投资完成额和本年迁建投资完成额等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概算包干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分析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2.编制本表的依据:
(1)分类汇总的移民迁建单位“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即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镇迁建、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和专项设施复建五大类,分类汇总各类移民迁建单位的“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
(2)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
(3)移民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费收支明细表”(行表02-附2)。
3.“迁建项目及费用”栏所属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移民迁建支出”项目,根据所属“农村移民安置”、“城镇迁建”、“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和“专项设施复建”5个项目的合计数分栏填列。
(2)“农村移民安置”项目,根据本表附表1“农村移民安置投资情况表”的总计数分栏填列。
(3)“城镇迁建”项目,根据本表附表2“城镇迁建投资情况表”的总计数分栏填列。
(4)“集镇迁建”项目,根据本表附表3“集镇迁建投资情况表”的总计数分栏填列。
(5)“工矿企业迁建”项目,根据本表附表4“工矿企业迁建投资情况表”的总计数分栏填列。
(6)“专项设施复建”项目,根据本表附表5“专项设施复建投资情况表”的总计数分栏填列。
(7)“移民迁建其他支出”项目,根据本项目所属“环境保护费”、“滑坡监测处理费”、“勘测规划费”、“综合监理费”、“移民职业培训费”、“耕地占用税”、“行政管理费”和“科研经费”项目的合计数分栏填列。
(8)“环境保护费”项目,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环境保护拨款”项目的数字填列。
(9)“滑坡监测处理费”项目,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滑坡监测处理拨款”项目的数字填列。
(10)“勘测规划费”项目,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勘测规划拨款”项目的数字填列。
(11)“综合监理费”项目,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综合监理拨款”项目的数字填列。
(12)“移民职业培训费”项目,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移民职业培训拨款”项目的数字填列。
(13)“耕地占用税”项目,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耕地占用税”项目的数字填列。
(14)“行政管理费”项目,根据移民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费收支明细表”(行表02-附2)中的累计实际支出数填列。
(15)“科研经费”项目,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科研经费拨款”项目的数字填列。
(16)“总计”项目,根据“移民迁建支出”和“移民迁建其他支出”两个项目的合计数填列。
4.本表各栏反映的内容:
(1)“包干数”(1栏),反映国家批准的移民项目包干数。根据国家批准的包干数分别项目和费用分行填列。
(2)“计划数”(2、3栏),分别反映由国家下达的移民投资计划累计数和本年数。
(3)“移民迁建拨款”(4、5栏),分别反映由国家拨入的移民资金的累计数和本年数。
(4)“移民迁建投资完成额”所属“累计”各栏:
①“合计”(6栏),根据7栏至10栏的合计数填列。
②“搬迁销号资产”(7栏),反映移民迁建单位已经销号的移民项目的价值。
③“交付使用资产”(8栏),反映移民迁建单位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销号手续的资产价值。
④“在建工程”(9栏),反映移民迁建单位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价值。
⑤“移民迁建其他支出”(10栏),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发生的环境保护费、滑坡监测处理费、勘测规划费、综合监理费、移民职业培训费、耕地占用税、行政管理费和科研经费。(注:“移民迁建支出”以及所属各项目对应的该栏空置不填。)
(5)“移民迁建投资完成额”所属“本年”各栏:
①“合计”(11栏),根据12栏、13栏的合计数填列。
②“在建工程”(12栏),反映移民迁建单位本年发生的迁建投资完成额。
③“移民迁建其他支出”(13栏),反映移民管理机构本年发生的环境保护费、滑坡监测处理费、勘测规划费、综合监理费、移民职业培训费、耕地占用税、行政管理费和科研经费。(注:“移民迁建支出”以及所属各项目对应的该栏空置不填。)
农村移民安置投资情况表(会移汇02表附表1)
1.本表总括反映农村移民安置情况。
2.编制方法:
(1)“迁建项目及费用”栏,应按照本表规定的分类项目逐栏填列。
(2)“以前年度已搬迁销号项目”项目,反映以前年度已与移民管理机构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农村移民安置项目。本项目只填列1栏、2栏、4栏、6栏、7栏和10栏。根据已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农村移民迁建单位的“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中的有关项目数字填列。
(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分类汇总的农村移民迁建单位的“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中的有关项目数字逐栏填列。
(4)本表其他项目,应根据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资金拨款明细表”(会移资02表)中的有关项目数字分析填列。
城镇迁建投资情况表(会移汇02表附表2)
1.本表总括反映城镇迁建情况。
2.编制方法:
(1)“迁建项目及费用”栏,应按照本表规定的分类项目逐栏填列。
(2)“以前年度已搬迁销号项目”项目,反映以前年度已与移民管理机构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城镇迁建项目。本项目只填列1栏、2栏、4栏、6栏和7栏。根据已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城镇迁建单位的“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中的有关项目数字填列。
(3)本表其他项目,应根据分类汇总的城镇迁建单位“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中的有关项目数字填列。
集镇迁建投资情况表(会移汇02表附表3)
1.本表总括反映集镇迁建情况。
2.编制方法:
(1)“迁建项目及费用”栏,应按照本表规定的分类项目逐栏填列。
(2)“以前年度已搬迁销号项目”项目,反映以前年度已与移民管理机构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集镇迁建项目。本项目只填列1栏、2栏、4栏、6栏和7栏。根据已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农村移民迁建单位的“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中的有关项目数字填列。
(3)本表其他项目,应根据分类汇总的集镇迁建单位“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中的有关项目数字填列。
工矿企业迁建投资情况表(会移汇02表附表4)
1.本表总括反映各类企业迁建情况。
2.编制方法:
(1)“迁建项目”栏,应按照本表规定的分类项目逐栏填列。
(2)“以前年度已搬迁销号项目”项目,反映以前年度已与移民管理机构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工矿企业迁建项目。本项目只填列1栏、2栏、4栏、6栏和7栏。根据已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工矿企业迁建单位“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中的有关项目数字填列。
(3)本表其他项目,应根据分类汇总的工矿企业迁建单位“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中的有关项目数字填列。
专项设施复建投资情况表(会移汇02表附表5)
1.本表总括反映专业项目的复建情况。
2.编制方法:
(1)“迁建项目及费用”栏,应按照本表规定的分类项目逐栏填列。
(2)“以前年度已搬迁销号项目”项目,反映以前年度已与移民管理机构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专项设施复建项目。本项目只填列1栏、2栏、4栏、6栏和7栏。根据已办理搬迁销号手续的专项设施复建单位“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中的有关项目数字填列。
(3)本表其他项目,应根据专项设施复建单位“移民迁建投资表”(会移建02表)中的有关项目数字填列。
行政管理费收支明细表(会移汇03表)
1.本表总括反映移民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费和对口支援经费的收、支及结余情况。
2.本表各栏项目,应根据移民管理单位“行政管理费收支明细表”(行表02-附2)中的有关项目数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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