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国家教委及其所属单位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心,以增强教育的经济实力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重点,在财务会计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制定和颁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教委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这是教育行业贯彻《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具体体现,是事业单位财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有的制度相比,新的学校财务制度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一)改革了学校预算管理模式。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改革要求,新的学校财务制度相应取消了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国家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学校特点,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新的预算管理办法。学校预算也同时确立了“大预算”和“大管理”的体系和思路。
(二)规范了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新的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财务管理特点,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统一的规范。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规模较小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
(三)结合学校特点,对收入、支出进行分类,并提出新的管理要求。新的学校财务制度改变了过去单纯反映财政拨款及其支出的财务管理体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立了以学校事业主体为中心,将学校中除国家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学校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收支以外的其他各项收支都纳入管理,实行“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收支两条线”的新体系。
(四)规范了资产与负债的管理。新的学校财务制度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将资产和负债作为两个重要管理要素,这对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促进学校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风险意识,提高理财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规范了专用基金管理。新的学校财务制度除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在学校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外,还结合学校情况,在高校设置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在中小学设置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并明确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六)建立了新的财务报告体系。新的学校财务制度确立了以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及其附表为主的新的财务报告体系。这种体系改变了目前财务报表类型多样,内容差别大,缺乏通用性和可比性的状况,有利于国家对学校教育事业的宏观决策和分析,有利于全面真实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新的学校财务制度出台后,国家教委和财政部积极组织宣传和学习,在《中国教育报》和《中国财经报》上全文刊登新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就新制度答记者问;组织编写出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座》;并于1997年8月在北京举办第一期新的高校财务制度学习班。新的学校会计制度也在积极的研究过程之中。
二、印发《“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11工程”是中国政府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此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第九个五年计划,从1995年起实施。“211工程”所需建设资金,采取国家、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共同筹集的方式解决。为了加强“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工程计划顺利实施并使该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1997年2月21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明确了如下一些内容:
(一)“211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配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学校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此项资金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211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是:主要用于支持、资助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及重点学科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211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逐级上报和审批;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因故未完成,经批准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211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各项目学校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批各项支出;“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项目学校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继续做好高等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为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从1994年至1996年,中央财政动用总理基金4.45亿元。1997年,中央财政又投入1亿元专款,用于此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还专门发出了《关于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的明传电报。国家教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研究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在全国的大部分高校基本形成了“奖、贷、助、补、减”的综合资助体系(“奖”是指奖学金,“贷”是指贷学金,“助”是指勤工助学,“补”是指困难补助,“减”是指学费减免)。1997年10月国家教委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座谈会,交流和推动了全国高校的资助工作,会上讨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做好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
1997年,国家教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积极组织本系统的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
(一)向委属高校和事业单位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五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由一位主管领导负责,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清理检查工作。
(二)向财政部单独编报了国家教委1997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
(三)接受财政部检查组对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进行的专项检查。向财政部检查组和有关业务司局分别反映了本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四)将23017.85万元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并在财政专户返还后将直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时返拨至各单位。
五、换发会计证
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规定:中央部委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证将按属地原则实行新的管理方式。国家教委及时向委属单位转发了新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各单位按新办法统一换发新的会计证。经过反复调查、统计、确认,至1997年8月,第一批会计证换发工作顺利完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务司供稿 田祖荫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