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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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商贸金融司积极参与商贸金融领域的各项改革,不断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并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做好相应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建章健制,加强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一、参与和促进商贸金融领域的改革,制定配套财务政策和措施
(一)积极参与物资流通“代理制”改革。针对物资“代理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下发了《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范了代理制试点企业采用佣金代理方式的财务管理,其主要内容是:①规范了代理佣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比例或金额;②规范了代理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式,包括货款的结算、代理商品的流转、费用的归集、代理商品调价及损坏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③规范了委托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④确定了执行本制度的企业范围等。
(二)积极参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改革方案。一是直接参与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加了体改方案的论证、起草、修订等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使方案在1998年顺利出台;二是做好军粮供应体制改革过渡期的各项工作,保证新体制的平稳运行。为此,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
1997年,商贸金融司积极参与商贸金融领域的各项改革,不断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并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做好相应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建章健制,加强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一、参与和促进商贸金融领域的改革,制定配套财务政策和措施
(一)积极参与物资流通“代理制”改革。针对物资“代理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下发了《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范了代理制试点企业采用佣金代理方式的财务管理,其主要内容是:①规范了代理佣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比例或金额;②规范了代理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式,包括货款的结算、代理商品的流转、费用的归集、代理商品调价及损坏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③规范了委托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④确定了执行本制度的企业范围等。
(二)积极参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改革方案。一是直接参与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加了体改方案的论证、起草、修订等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使方案在1998年顺利出台;二是做好军粮供应体制改革过渡期的各项工作,保证新体制的平稳运行。为此,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军粮供应体制改革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军粮差价补贴专户管理办法》等,健全了军粮供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顺利上划了军粮差价补贴基数,改变了军粮差价拨补办法。三是认真做好清理粮食财务挂账的准备工作,草拟了清理原则,待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积极参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深入棉花主产区对棉花的产、供、销情况进行了解,认真研究棉花购销政策,制定下发了《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关于新疆棉生产出口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促进了棉花流通体制的改革,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四)不断完善外贸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一是落实国务院精神,积极参加外贸代理制改革的调查工作,研究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二是参加茧丝绸产品经营体制改革方案的论证工作,制定了《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财政、财务管理的需要,制定了《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三是积极推行行政性收费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将外贸系统、商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严格行政性收费标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强化财政意识,增加财政收入。
(五)积极参与金融、保险体制改革,改善资产结构,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一是积极参与《国务院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九五”和2010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直困难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二是支持试点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家加大了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力度,对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银行资产损失在呆、坏账准备金中核销,并实行总量控制;三是参与研究金融保险业税收制度改革方案,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将营业税税率从5%提高到8%,调整增加的营业税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对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同时,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四是参与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研究四大国有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问题,多次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研究、协商、测算,并初步确定通过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专项补充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五是加强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研究及业务管理,从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的角度出发,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经办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商业保险业务分离;六是根据国家保险体制改革的进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提高保险公司的补偿能力,增强抵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充分发挥重要商品国家储备的调控职能,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法,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制定《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市场猪肉供应。办法规定:①国家储备肉活体储备的在圈活猪动用权属国务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生猪活体储备由国内贸易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食品公司具体操作;②实行活体储备与冻肉储备严格分开又有机结合的管理办法,并在会计核算上严格分开;③活体储备收购环节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国家储备肉贷款规模内适当安排,储备资金由中国食品公司统一贷款,并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统一付息;④活体储备费用包括活猪生产环节的费用补贴和生猪出栏的收购资金利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生产环节的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每头30元,中央财政通过内贸部拨给中国食品公司,该公司再根据计划内活体储备实际出栏情况按季拨付给代储单位或猪场。收购资金贷款利息按实际收购活猪所占用的资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合理的占用时间计算,根据活体储备出栏计划拨付给内贸部;⑤建立生猪活体储备的推陈储新机制,生猪活体储备的正常更新由内贸部组织实施,由此发生的差价,计入企业盈亏;⑥经批准动用的生猪活体储备,其活猪出栏价格、加工费用及加工后的销售价格均由内贸部商财政部组织实施,并实行单独核算,由此发生的价差收入专项上缴中央财政,发生的价差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弥补;⑦建立健全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和奖惩制度;⑧内贸部和财政部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二)制定《储备棉管理办法》、《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和《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棉花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体系,办法规定:①国家储备棉所需资金由国拨棉花特准储备资金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国家储备棉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②国家储备棉的银行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由中央财政垫付,采取按季预拨、分季清算、年终决算办法。③加强对国家储备棉出、入库的管理,储备棉的出、入库需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储备棉出库发生的价差收入首先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垫付的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④建立国家储备棉的推陈储新制度,国家储备棉在3~5年的时间内要轮换出库。⑤建立、完善国家储备棉的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制度。⑥加强对国家储备棉及贷款利息、费用的监督与检查。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支出实行就地监督;各级供销合作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支出的审核。
三、发挥财政职能,改进和完善基金补贴办法
(一)改进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办法,确保粮食保护价政策顺利出台。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务院制定保护价政策,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对保护价政策予以财力支持。对此,中央财政对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科学地预测了风险基金的供需总量,为国务院决策提供了依据;二是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即主要用于省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其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发生的利息、费用补贴;农村返销粮、水库移民口粮差价补贴。并对调整后粮食风险基金的财政、财务处理办法作出了规定,对具体操作规程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三是配合保护价政策的实施,参与了合理周转库存、正常销售指标的核定及省间粮食调拨计划的制定下达等。
(二)完善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其扶持外贸事业发展的作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关于做好1994至1996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支财务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印发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从制度上保证管好用好这项基金。同时,还会同外经贸部,认真审核基金分配方案,保证基金尽早投入使用。
(三)参与茧丝绸产品经营体制的改革方案论证工作,制定《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①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发展风险基金)是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统一管理。发展风险基金收入列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预算科目,支出列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预算科目,当年结余的收入结转下年度使用。②发展风险基金收入包括: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同意划拨的资金;厂丝、坯绸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和回收的垫息资金等。发展风险基金支出包括:垫付国家厂丝储备的贷款利息;垫付、弥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的风险损失;蚕种改良、蚕茧基地建设、丝绸产品科研开发以及市场开拓的贴息或资助。③发展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确保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的有效实行。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厂丝储备的数量、贷款数额及经营情况,提出储备资金垫息及储备风险补偿的用款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④发展风险基金少部分用于蚕种改良、蚕茧基地建设、丝绸产品科研开发以及市场开拓的贴息或资助。贴息或资助项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原则,根据有关省(区、市)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设,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使用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⑤财政部对涉及中央企业的发展风险基金,通过主管部门拨付给基金使用单位;对涉及地方企业的发展风险基金,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给基金使用单位。
四、建章健制,加强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一)针对商品期货交易发展迅猛而财务管理却相对滞后的现状,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的财务制度、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损益核算、资金结算等作出系统规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根据反馈的情况,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期货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财务规定,填补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制度建设的空白,为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为贯彻国务院有关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的精神,制定下发了《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内容、实施程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中央试点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组织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进行审计试点工作。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系统对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反复磋商,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是:①贯彻法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组织实施财政部制定下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企业财务政策、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折旧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财产损失审批制度、坏账损失核销制度和行政管理费管理制度等,规范企业财务管理。②摸清家底,做好清产核资工作。③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的精神,切实把企业扭亏增盈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搞好双增双节,提高经济效益。④要求各级财税部门会同有关审计、银行等部门对供销社企业历年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挂账,要积极组织清理,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⑤督促并指导供销社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企业上报备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进行认真审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⑥研究国家与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分配关系的改革,制定有关税后利润的分配政策,参与研究股金的分红与管理问题。管理供销合作社的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⑦积极开展对供销社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财务决算审批工作。⑧加强财政补贴及储备资金的管理,强化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运用财政政策和资金扶持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和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机制,强化国家宏观调控手段。
(四)在对连锁经营情况重点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①企业应在实行连锁经营后的一个月内将连锁经营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连锁经营财务管理的规范工作;②连锁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及投资者、债权人报送有关财务资料;③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控体系,并逐步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④国有企业与集体、私营、“三资”等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连锁时,应将连锁经营合同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⑤对在原商店、粮店、副食店等国有老企业基础上改制而成的连锁企业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以确定其同财政部门的财务关系;同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妥善清理债权、债务。针对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等三种不同形式的连锁企业,根据其连锁性质和特点,分别从财务核算体制、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五)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规定》、《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这些办法,规定了预算的编报、审批、调整的程序,有利于内部约束机制的加强。
(六)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费用膨胀、固定资产几乎失控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明确财政部对各总行主要批复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预交财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购建资金、呆账准备金提取和坏账核销计划等5项指标。各总行将财政部批复的指标分解后下达到各分行,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七)针对地方银行、区域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快,而财政监督管理薄弱的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对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另外,搞好中央级金融机构的财务登记工作,加强监管。
(财政部商贸金融司供稿 查爱军 郎福宽 李铁军 宋洪军 魏志峰 李海南 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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