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邱元荣 王永勤 丁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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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基本上是靠依法自主的市场主体(法人、自然人)间的契约或合同联结在一起的。为使其公正并得到遵守,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与《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监督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1.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有效竞争的规模经济,即既要保持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又要充分利用规模的经济性,有效配置资源。如同道路的通畅需要有一定的规则一样,市场经济也需要有进入市场、进行竞争和交易的规则。依据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政府必须通过立法(法制)和执法(法治)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会计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会计法还规定了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第十六条);会计监督的客体或范围是“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第十六条);会计监督的对象或具体内容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第十七条),“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第十九条)等。请注意,“违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基本上是靠依法自主的市场主体(法人、自然人)间的契约或合同联结在一起的。为使其公正并得到遵守,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与《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监督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1.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有效竞争的规模经济,即既要保持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又要充分利用规模的经济性,有效配置资源。如同道路的通畅需要有一定的规则一样,市场经济也需要有进入市场、进行竞争和交易的规则。依据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政府必须通过立法(法制)和执法(法治)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会计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会计法还规定了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第十六条);会计监督的客体或范围是“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第十六条);会计监督的对象或具体内容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第十七条),“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第十九条)等。请注意,“违法的收支”不只是违反会计法,且包括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收支,如不正当竞争获得违法收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医院将高压锅、电器等开成药费,企业欠债以汽车低偿后,再向保险公司报失索取赔款,等等,都是违法的收支。会计监督的实质,就是使市场主体的经济业务合法、真实并能够准确.、完整地反映到会计上来,以利于有效配置资源。因此,会计监督对规范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的行为,是直接相关的,且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还应看到会计工作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即任何经济交往一般地必然涉及到同一所有制或不同所有制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如有一方违规处理业务,从宏观角度说,这笔交易被人为地割断了本来的实际联系,则可认定此项会计信息,诈而不实,以致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这就是会计监督职能社会化的基本理论出发点。因此,会计法规定了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地位及其社会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
2.市场主体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机制要求会计监督。众所周知,价格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具有传导信息、配置资源、促进技术进步、降低成本的特殊功能,在市场有效竞争的前提下,它像一只无形的手,调节着人们的利益,指挥着生产者的行动,牵动着消费者的神经。然而,市场经济不止有其优越的一面,也有盲目性、隐蔽性和分散性的一面。如市场竞争失灵,往往表现为垄断、排斥平等竞争、违背公开原则、隐瞒经营状况、骗取投资者青睐、追逐局部利益等,尤其当存在选择、评价经营者人才市场的条件下,无论得利或失利的市场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利用各种真实的经济信息;制定正确的经营方针和目标,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决策能力,适应激烈竞争的市场需要。由于价格(单价)是会计计量的天然“传导器”,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至少连接着交往双方两个方面的会计工作,反映着会计业务的普遍联系及社会性。市场经济的弊端,必然反映到市场主体的会计资料、会计报告上来。还应看到,各发达国家已经做到尽可能使会计资料透明化,即企业的资金,特别是现金流量,必须公诸于世,普遍要求编制和报送现金流量表,借以避免企业的欺诈行为。由此看来,事实上任何市场主体客观上要求依据真实的会计信息(包括微观、宏观)进行正确决策。无可置疑,只有严格会计监督所取得的会计资料才是有效的。
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发挥社会舆论对市场的监督作用”需要会计监督。从规范和保障市场秩序的法律体系看:一民法(民法通则)、商法(公司法、票据法等)主要是保护民事关系当事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财政法(预算法)主要是保护国家利益;三是经济法(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主要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会计法》是全国人大最早立的经济法,无疑,会计监督应当是最有权威的。这是因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任何市场主体都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而法人代表则作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最高领导者则处于这个主体的支配地位,行使着比较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力,权力运行具有集中性和独立性。因此,强化对法人代表的监督是建立现代企业监督机制的核心。
从现实看,有些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为生存、壮大和发展,基于利益驱动,也会走向民法、商法所维护市场秩序的反面,违背诚实信用的要求,有法不依,滥用权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为谋求地区或部门利益而损害国家、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令人触目的是,大宗的违纪犯法行为也发生在公有制单位中。公有财产被侵吞,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采取偷、逃、骗取税款,产销中的大量回扣,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手段牟取收入;公款吃喝、行乐、旅游、送礼等年耗千多亿,屡禁难止。此等状况,岂不发人深省:在我国有1200多万会计人员分布在数百万个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之中,处于执行会计法的第一线,他们具体办理每日发生的数千万笔经济业务,所有那些最终造成违纪犯法的事实和踪迹,都若明若暗直接经过会计人员之手,隐藏在如同人体细胞似的会计业务中。然而,在竞争机制超前而监督机制滞后,自主权力扩大而监督职能弱化,权力高度集中而监督手段乏力的矛盾情况下,“法律不如法人”,法人、团体犯罪明显增多。毫无疑问,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限制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所谓自主权。人们不禁要问:各单位的会计机构是不是执法监督机构?会计人员是不是执法监督人员?这的确是个既不容忽视更不能回避的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调动1200多万会计人员积极性的趋向问题,也关系到能否促进民法、商法的正确实施。
事实上,会计监督本来居于所有市场主体内部业务监督的主导地位,而且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始终。只要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领导人和会计人员都能认真执行会计法,也就做到了法人自律。所以,强化会计监督当然是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的基础,确实需要会计监督,呼唤会计监督,须臾离不开会计监督。
4.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依靠会计监督。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不只有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而且其功能也有缺陷(如盲目、自发调节容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等),这是导致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周期性经济衰退和其他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这些国家实行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重要原因。政府宏观调控除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杠杆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外,计划指导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中长期经济预测,制定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学地编制和实施发展计划,必须依据全面、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和情报资料等进行计划决策,如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计划决策。如果忽视会计监督,会计资料虚报不实,随心所欲捏造,必然影响政府进行计划决策的水准。从发达国家会计监督社会化的程度看,已经深入到市场主体的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由注册会计师签证方为有效,否则就不能为政府或社会所公认。所以严格会计监督不仅有益于微观,也有利于宏观,会计监督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已不是什么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操作执行的现实问题。
列宁早在《关于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的报告》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到来之前,社会主义要求社会和国家实行极严格的监督”(《列宁全集》25卷278页,1963年版),尽管已过去大半个世纪,时代任务迥然不同,但对当今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仍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综上,既然《会计法》是全国1200多万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会计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性和不可随意性,只要单位领导人带头执法、领导执法,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提高市场主体的经济效益,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经济发展,遏制权力进入市场,惩治腐败等,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会计改革与会计管理》199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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