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丁平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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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朱镕基副总理说:注册会计师是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怎样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呢?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人员素质,二是事务所的体制。现在开会集中讨论体制问题,也就是说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在体制问题上已到了一个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解决的时候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超越不了体制的束缚,从某种意义上讲,理顺体制比培养人才更为重要。
一、几点认识
要改革,首先思想上要有所突破。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在思想认识上是否应该解决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改革的对象。改革对象明确的说就是国有所。国有所的弊端是众所周知的,正因为国有所有弊端,因此改革的重点就是国有所。正如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改革的重点、难点、热点是国有企业。改革国有所与坚持公有制并不矛盾。我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上讲到体制不顺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独立性,二是缺乏积极性,三是缺乏国际性。独立、客观、公正是社会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本质属性,缺乏独立、客观、公正就不能称之为中介机构,事务所就失去了灵魂。如同有的同志所讲的那样,“经济警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添乱。...
朱镕基副总理说:注册会计师是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怎样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呢?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人员素质,二是事务所的体制。现在开会集中讨论体制问题,也就是说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在体制问题上已到了一个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解决的时候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超越不了体制的束缚,从某种意义上讲,理顺体制比培养人才更为重要。
一、几点认识
要改革,首先思想上要有所突破。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在思想认识上是否应该解决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改革的对象。改革对象明确的说就是国有所。国有所的弊端是众所周知的,正因为国有所有弊端,因此改革的重点就是国有所。正如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改革的重点、难点、热点是国有企业。改革国有所与坚持公有制并不矛盾。我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上讲到体制不顺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独立性,二是缺乏积极性,三是缺乏国际性。独立、客观、公正是社会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本质属性,缺乏独立、客观、公正就不能称之为中介机构,事务所就失去了灵魂。如同有的同志所讲的那样,“经济警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添乱。事务所官办就没有活力,缺乏积极性,办好事务所就没有基础。国际性就是讲事务所要走向世界,事务所走向世界就必须具有国际性,这是一个重要前提。缺乏国际性,别的国家不承认,国际资本市场不信任,如咱们的B股、H股等,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国际就不承认,我们不仅走不出去,反过来连我们自己的地盘都会失去。国际不承认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体制不顺。独立性、积极性、国际性和所有制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不能说坚持公有制国有所就不需要改革。恰恰相反,要振兴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就要改革现有的体制,重点改革国有所,而且应当抓规模大的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抓那些有影响的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大中型企业。中央对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有句话:“抓大放小”。我们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也要按照这个方针。原挂靠财政部的中华所现在带头改革已与财政部脱钩,如果改革成功,将会对全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现在无论是行业内还是行业外,有一种不太好的风气,看事务所往往要看后台,看事务所的挂靠单位;而客户选择事务所时也往往要看事务所的后台老板是谁。如果这样下去,大家都看挂靠单位的权力大小,我们这个事业在困境中就会越陷越深,越走越没有出路。因此改革的重点是要制止以至于最后消除那种事务所靠权力经营、靠后台老板发财、依靠权力占领市场的不正常现象。
(二)改革的目标。改革的目标是有利于我们这个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朱镕基副总理在全国特别代表大会上从三方面阐述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我们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围绕这三点进行。就是说改革的目标要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国家、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事务所体制改革如果有背于这三个目标,那就是不成功的,是逆向而行的。
(三)改革的原则。改革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减轻以致完全消除国家对事务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和一切风险,加重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经济、法律责任。如同我国在其他方面的改革一样。过去经济负担主要由国家财政包了,现在改为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负担。几千亿的住宅,采用这样的方针政策卖给了个人,但谁也不讲这是在搞私有化,只能说过去的体制不合理,现在的这种改革是一种进步。我们现在有一批事务所,明为国家的,实为集体或个人的;利益是个人或集体的,而风险是国家的。这种体制的本身就是吃社会主义。
社会中介机构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从道理上讲是不能靠财政拨款的。对现在还需要国家支持的事务所,朱镕基副总理赞成这样的事务所破产。反之,国家机关也不能靠事务所“发财”。怎么国家机关还要靠事务所“发财”“赚钱”呢?把它归属到机关办“三产”显然是不妥当的。为什么“脱钩”这么难,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利益的驱动。不能只看利益,不看风险。目前只看到了利益,没有看到风险,所以国有所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实际上被挂靠的国家部门、单位的责任是无限的。朱镕基副总理说,中国没有注册会计师,是针对注册会计师不能承担无限责任来说的。因此,现在的改革就是要切断事务所与国家行政机关的经济利益关系。
(四)改革的环境。事务所体制改革应当放到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中去。现在我们觉得执业环境不好,改革的措施难以推动。一般说来,事务所体制改革应和经济体制改革同步,当然在个别问题、个别方面可能超前,也可能滞后。但是总的来说,我们不可能孤军奋进,也不能墨守成规,寸步不动。深圳的做法在总体上应当给予肯定。深圳对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之所以有成绩,迈出了这么大步伐,有它的外部环境,有它的需要,也同时具备了可能。深圳的市场经济发展很快,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注册会计师体制。各种做法的出现与事务所所处地区的经济环境和地位是紧密相关的,因为看问题、想问题、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才有“百花齐放”。我们想通过一段时间摸索,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使之规范化。
(五)改革的模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事务所的体制正象我们国家经济体制一样,是一种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多规模和多层次并存的复杂结构。我不赞成以所有制来划分事务所,也不同意将合伙事务所简单的称为“个体户”。《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不允许个人执业,注册会计师必须参加一家事务所,而事务所只有合伙所和有限责任所这两种,没有什么“国有所”、“个体所”这种分类的方法。
国家拿出了一批国有的大型企业改造为上市公司,发行A股、B股、H股,你说那是什么所有制?什么都有。不仅有国内个人所有的资本,还有外国资本家所有的资本。那是一种什么所有制呢?上市公司的直接目的之一是集资,但更重要的战略目标是把企业推向中国市场,直至推向世界市场。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都是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总体之中,这是一种改革,一种进步,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中介机构,中央领导同志特别强调两条:一条是严格资格认定;另一条是强化行业自律,要把事务所推向市场,绝对不要“官办”。
二、几种模式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事务所只有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但在具体做法上,现在已经出现多种形式。
(一)合伙所。
1.法律上的依据。合伙所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第一种形式。《注册会计师法》是市场经济的立法,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这个法律,通过这个法,使注册会计师这个行业规范化,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有人说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可以肯定,在本世纪内,这个法是不会修改的,起码其基本原则是不会修改的,我们一定要贯彻执行。其他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通则》,但对合伙制规定得很粗,无法操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正在起草《合伙企业法》已经征求过我们的意见。最近,又看到准备提交人大常委讨论通过的稿子,其中提到“具有合伙性质的组织也准用本法。鉴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企业与采用合伙形式的其他组织毕竟存在差异……”,所以,需要认真研究一下合伙事务所与合伙企业的异同。《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快3年了,到现在为止,包括深圳改制的两家事务所在内,为什么全国才只有10家合伙所?去年我们说只要符合条件加快审批。可申办设立合伙所的上报材料寥寥无几。两方面都很难,审批的过程固然困难,可下决心办合伙所的就更困难。办合伙所的注册会计师,大多是在老所中“摸、爬、滚、打”多年的“人到中年”的业务骨干。人们把办合伙所比作“下海”,觉得“困难重重,前途渺茫”。为什么呢?我们需要好好研究这个问题。
2.观念上的误区。对合伙所的认识,现在在观念上还有一些误区。
第一,它究竟是不是一种合理的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在世界上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只有一二百年。它是在股份制企业制度盛行时,会计公司以合伙制而产生和发展的。为什么会计公司不采取股份制而采取合伙制呢?在美国,由于事务所遇到无休止的司法诉讼,所以事务所改为公司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责任无限;在英国,虽然八十年代就允许采取有限责任,但仅仅只是一些小型事务所采取有限。全世界大多数会计公司都是采取合伙无限制。这是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它不是一般的企业,虽然它有经营活动,也有巨大的盈利,但它的目的不是为了赚钱。合伙会计公司最重要的关系不是财产关系,不是“资合”而是“人合”。怎样才能当合伙人?不是看他有多少钱,而是看他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当一个合伙人,要从最基层的审计人员做起,一级一级要熬十几年,好象我们的干部晋级一样,要经过长期的磨炼才能得到。合伙人不是财产的代表,更重要的是一种专业技术的级别。从财产关系而言,它生不带来(不是投资行为),死不带走(不能继承)。不是靠“钱”、“权”,而是靠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人士来掌握这么一个庞大的跨国的全球会计公司。它不是一个“财团”,而是由一批高智慧的专业人士组成的“智囊团”。
第二,要从根本上改变对合伙所的认识。对合伙所不要有偏见,不要认为国有所都不讲质量、不讲道德,合伙所、个人办的所就更不讲质量了。从体制上说国有所有“靠山”,吃大锅饭,只负有限责任,这种体制有可能助长他们不负责任。合伙制事务所负无限连带责任,要拿自己的妻儿老小、一辈子的荣辱兴衰来签这个字。这种体制决定了合伙所更需要重视质量。所以朱镕基副总理讲注册会计师不敢造假,因为它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当然,现实中不能保证合伙事务所没有不正当竞争,但是不要对它有偏见,好象过去讲的“出身不好”一样。
第三,执业的范围。有人说合伙所是私有制,所以合伙所不能对国有企业实施审计。应该说,没有这个理论,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有事务所的审计都是民间审计,民间审计的范围是由《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与事务所的所有制是两码事。凡是依法批准的“师”和“所”,都可以做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
国家已经有了两批上市公司,现在又在进行第三批,都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有的在过去还称之为“机密”的企业,如航空公司的B股、H股请“六大”国际会计公司来做。“六大”是什么所有制?私有制,外国的私人所有制。上市业务他们都可做,为什么国内的合伙事务所,仅仅因为其所有制不是国有,就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呢。显然是对合伙所的一种歧视。
3.政策上的思考。
第一,合伙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发出了共同的呼声:不怕竞争,就怕不公平竞争。我们在政策上应该给所有的事务所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合伙事务所不但不应歧视,而且还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实行倾斜。
第二,要努力扶持合伙所。合伙所现在还只有10家,在6千多家事务所中,几乎算不出比重。“特代会”上提出5年内合伙所要发展到100家,也不过是一位数的比重。而且规模都很小,影响力也不大。深圳市采取行政手段推进合伙所的发展,是有一定道理的。不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合伙所很难发展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方面军。程序可以简化一点,不要都拿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来批,省里就可以批了。执业的时间要求也可以从5年改为3年;年龄也可以从60岁到具有高级职称的65岁;执行证券业务的资格考试也可以参加,等等。
第三,发展合伙所对有限责任所肯定是一个冲击。人才转移对老事务所来说是流失、对社会来说是流动,这是不可避免的。正因如此,更要加快对国有所体制的改革,要使它们能吸引人、留住人。深圳的做法是中、小型事务所改成合伙所,大型事务所改有限责任的法人所。中允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改为正风利富合伙所,现在是50人、收入200万,这在全国来说,也不算小了。这次会议材料介绍了改制的效果,但是没有说改制的过程。改制的过程很重要,还要具体说说是怎样从国有所改成合伙所的,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是怎么处理的,现在需要的是有关这方面的具体操作办法。
传统的观念,现有的政策,对现有的国有所显然是优势,是倾斜的。改革就是要改掉这些规定,让各种类型的事务所在市场中合理、合法地平等竞争。
(二)合作所。合作所是由从业人员发起组织的、承担有限责任的、集体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次会上介绍了上海一个浦东事务所的经验。即由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投资12%,上海市南市区审计局工会投资12%,事务所员工投资76%,成立了浦东事务所。前二者看来都是为职工“谋福利”而进行的投资,因为它的获利比银行利息高出好多倍,最高达到200%,最低也达到75%,年总收入达到663万元。据材料介绍说,这种形式社会接受,受到的歧视比合伙所要少。可不可以把它划为合伙所的初级形式。合伙所必须是专业人员发起,而合作所是从业人员发起。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是有很大区别的。能否成为一种普遍形式,需要研究。从法律上说,还是应该划入有限责任事务所这一类。
(三)合伙有限所。前面讲到美国的“六大”,事务所负有限责任,责任合伙人负无限责任。现在山西有一家既合伙又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不是前面讲的合伙有限的概念。因为它从个人到事务所都是负有限责任的,所以,它不能称为合伙所,只能归入有限责任所一类。
办这个所当时是从山西的具体情况出发的。作为注册会计师个人要拿出几十万元人民币来办事务所,几乎是需要倾家荡产的。对于一个收入不高的注册会计师来说,负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都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这种形式,现在也还是试点。据说北京最近批了几家,不知情况怎样。
(四)股份制事务所。
第一,思想上的认识。从理论上讲,不赞成这种提法。股份制的基本特点是:同股、同利、同责,如果挂靠单位以股东形式进来,很难做到这一点。同时,股份制是一种商业性投资行为,不能把办事务所归结到这方面来,世界上还没有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称之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从现实来说,即使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也仍然是国有股占控股地位,难于改变与挂靠单位的实质性的关系。
但是有限责任所总是有出路的。从鼓励联合、合并来说,不妨试一试联合或合并的形式。一个老板有100%的发言权,二个老板,各自就只有50%的发言权,一百个、一千个老板,最后老板越多,老板的发言权的份额就越少,从而可以淡化与挂靠单位的关系。
第二,具体的做法。浙江的材料介绍了他们的想法,提出国有股为优先股,既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保证了事务所的决策来自专业人士。国有股的代表不能参加董事会,事务所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
如果说可以试点,也要明确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正象合伙事务所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伙企业一样。要规定出几条适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特点的要求来。否则,也避免不了现有体制上的固有弊端。
(五)集团所。集团有紧密型、松散型,我讲的是紧密型。集团所的形式有集团总所是法人,集团下属分所不是独立法人的形式;还有母子关系形式的,即核心所与其成员所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如同现在的企业集团一样。
国际“六大”是经济规律发展的产物。因为他们的客户——投资者是跨国公司,投资者走到哪里,哪里就需要有相应的会计公司为之服务,所以才形成了跨国的会计公司集团。跨国公司走到哪里,“六大”就跟到哪里。现在跨国公司到中国来了,所以它需要中国的普华,需要中国的安达信。随着资本的移动,而形成一个全球性的会计公司。
由众多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事务所,按专业化、协作化、联合化、集中化的原则,以一个或几个大所为核心,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打破部门、地区、所有制、规模大小的界限,联合众多的中、小型事务所组成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大型事务所联合体。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组织集团所,不能形成新的行业垄断、地区封锁。采用行政手段把几个事务所硬捏在一起,体制上并没有什么改变,只会强化行政色彩,这我们是不赞成的。如果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组成集团所,那还不如不组合。有的集团事务所规定三不变:所有制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财务渠道不变,都不变,组织集团又有什么意义?从行业管理来讲,集团所是淡化以致于脱离与原来出资单位、挂靠单位的关系,但是如果组建集团所的最后结果是强化行政管理,是强化和原挂靠单位的关系,不如不建。
岳华集团所的六统一、五放开、四不带、三跨越、二步走的做法比较好。六统一是:统一组织名称,统一规划调度,统一执业标准,统一业务培训,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监督管理。这些都可以做到,其他所也可以做到,就是没有我们原来讲的统一财务、统一人事调配。四不带即:不带政府色彩,不带行业色彩,不带地区色彩,不带旧体制色彩。我们讲首先是处理好与挂靠单位的财务关系,第二是处理好所与所之间的财务关系,再则名称要规范化。集团所主要的不是“资合”,而是“人合”,“核心所”应以人才为核心,不是以大小、以出资多少为核心,核心人物在哪个所那个所就是“核心所”,集团所主要靠优秀的核心人物,不是靠有多少钱,有多少人马。有的所规模不大,但有优秀的人才也可以把整个集团带动起来。
(六)脱钩改制。“脱钩”,法律上没有这个词,中央文件上有。通俗化一点,脱钩就是改制,从部门行政机关的附属,变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脱钩的难点就是“人”和“财”。通过产权界定,确立产权主体的权、责、利的区域。全民、国有只是一个抽象概念,国有产权的主体实际为虚设。全体人民并不能对国有财产任何一部分行使所有权力,也不对损失承担责任。人人是主人,人人不关心,个个是所有者,个个不负责任。正是因为这个情况我们才想到脱钩、改制,找到一个产权的真正主体代表。
关于产权问题,在“特代会”上已讲过。总的说来,就应当是谁投资谁所有,这就是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现在的矛盾在两个方面:一是事务所与主办单位的矛盾。对主办单位的扶持行为、扶持资金的性质,认定是投资还是非投资,由此而带来了产权的归属问题。二是事务所与个人的矛盾。在体制改革过程当中能否把资产量化到个人,量化时如何合理化。深圳在这方面搞了一些改革具体政策的规定。另外有的事务所实际上是由个人出资,但又挂了国有或集体的牌子,在纠正假国有、假集体、真个人的过程当中,如何处理这些财产关系。湖北大信事务所就是如此。1985年建所,几个合伙人出了3000元,当时就登记为合伙所,后来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事务所必须有个挂靠单位,所以1990年6月挂到中南财大,1991年又与中南财大脱钩,1992年财政部对事务所进行整顿,发文件要求有挂靠单位,因此又找到湖北省会计学会作为挂靠单位。1993年10月公布《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可以组织合伙所,1995年2月再次申请脱钩。象这样的“所”,还其本来面目就对了,不存在与国有资产的纠葛,也用不着什么产权界定。
要区分投资与出资的概念,出资可以包括投资,但并非一切出资都是投资,有投资才能有所有,非投资就不能有所有。所以我建议不能笼统地使用“出资”这个概念。在什么情况下是投资?什么情况下是非投资?当时说了四条,第一,投资主体明确;第二,投资目的明确,是为了收益和一定的利润;第三,投资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者的权利、义务、责任按法律要求而定;第四,投资手续明确,有关各种文件必须是完备的,文本和程序也符合法律要求。其中投资主体明确、投资的手续完备这两条是最重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在创办初期分不清投资的概念,也没有协议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看出资行为的目的。挂靠单位的扶持行为有两种:一种是社会行政性扶持,帮助事务所办理开业手续,办理有关的经营手续,并在某种形式上代表国家来管理事务所,这不是投资行为,与产权无关。但现在又把这记为无形资产,如果说仅仅是支持、扶持这个行业的话,希望不要再记无形资产了。第二种是经济性扶持,比如说出资金、出房子、出场地、派人员,这也要具体分析。当时作为借用、租用、无偿划拨,应该不属于投资行为,与产权无关。象国资局的同志所说的那样,清产核资以后就可以明确哪些是国家的,哪些是集体的,哪些可以量化到个人。如果发展到这步,那么是否财政部和国资局联合发个文件,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产权确认的若干规定,最后还是要按红头文件办。
深圳市制定这方面政策的指导思想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既尊重历史,又考虑事务所的现实;合法、合理、合情。事务所的特点决定了其净资产积累主要取决于这个所的专业水平、声誉及员工的劳动贡献。一方面要适当照顾,另一方面防止把财产归属到少数合伙人。既要保证国有资产不要流失,又要保持事务所的稳定和发展。
对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这一部分资产怎么办?可以通过收回、租赁、出售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处置以后,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就不再有产权关系了。
再一个就是“人”的问题。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陆兵说,脱钩有两个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办得好的事务所挂靠单位不让“脱”;办得差的事务所自己又不肯与挂靠单位“脱”。二是政策不到位。过去靠财政部,现在“靠陆总”,没有政策上的支持,显然是十分艰难的。四川审计事务所讲内部体制改革,主要是讲自己有了人事自主权,自己能决定自己的命运,事务所就办活了。
应该要有一些外部条件,比如:建立个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事务所执业风险保障制度;对于即将退休的人员实行分段计算,或老人老办法,由原单位负责离退休后的一切待遇,不能转嫁给事务所;还可以作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执行上市业务的事务所一律要脱钩,不得做本系统、本地区的上市业务,等等。
(七)中外合作所、国际成员所
中外合作所是一种过渡,财政部文件要求5年内完成这一过渡。国际成员所是普遍规律,要实现审计质量国际化,审计人才本地化,管理水平国际化,管理主权本地化。在这方面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文件办。
三、几方面难点
(一)改制中的人事体制。我们完全同意人事部人事科学研究所今年元月提交人事部的“改善会计师事务所人事工作的几点建议。”建议说:现在事务所的人事工作有很大弊端,组织不落实(没有机构、没有人管),工作关系不顺(人事部门、政府行业主管、协会、事务所、挂靠单位职责不规范),协会管人的任务不明确,事务所缺乏必要的人事自主权,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和结构有待优化。针对这五个方面的问题,他们提出了五条建议:
第一,从组织上落实事务所的人事管理。要明确事务所人事工作的上级机构是各级协会。因为法律规定协会对事务所实施具体管理,人事工作自然也应由协会来管。
第二,理顺工作关系:①政府人事部门不应直接管理事务所的人事工作,只是宏观调控,政策指导,服务协调,依法监督;②财政部门只是监督、指导;③协会实施具体管理;④挂靠单位应予脱钩。
第三,确定协会人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协会是社团组织,不是政府部门,但不是一般的社团组织,还担负一定的行政职能。事务所是独立法人,不应该附属于任何单位。因此,协会对事务所的人事管理应是服务型、协调型。既不能管得太多、太死,也不能太宏观、太抽象。具体任务有四:①制定适合事务所专业特点的人事制度。如主任会计师负责制,注册会计师专业级别制;②认定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资格;③接管事务所的人事关系,保管人事档案,主要是指职龄内的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关系仍在原单位,协会备案;④其他,如党、团关系等。
第四,落实事务所应有的人事自主权,主要有三项:①自主决定编制。事务所的编制不应受限制,不再由国家人事部门下达,由事务所自主决定。②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由事务所提出计划,经协会批准后,即可自主向社会招聘。③自主规定工资待遇。
第五,提高素质,优化结构。
我们完全同意按这个思路去改革事务所的人事管理体制。
(二)改善执业环境。现在事务所执业很艰难,要取得13个资格,而且每个资格都需要考试。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被政府各部门自行发布的“红头文件”肢解了。国务院法制局希望我们作一些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哪些资格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也只能用行政的办法取消那些不必要的资格。
我们自己行业内部也要反对不正当竞争,准备制定几条行业内部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还要严格惩戒制度,成立惩戒委员会,严格法纪。
(摘自1996年11月5日在全国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研讨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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