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崔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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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经济管理水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这已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所证明。但从另一方面看,我国目前的社会审计管理体制、自律机制和队伍建设状况,还很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和关心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多次指出,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基,是千秋万代的大业,一定要把注册会计师行业办成一个光荣的行业、最具权威的行业。今年6月,朱镕基副总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的书面讲话中指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事务所的合并、联合,建立一批规模大、信誉好、水平高的事务所。”李贵鲜国务委员代表国务院出席这次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要“改革事务所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总的要求是,根据国务院196次总理办公会议的精神,实行‘五放开’,即承接业务放开、人事编制放开、工资福利放开、财务体制放开和收费价格放开。逐步使事务所真正成为依法经营、自主管理、独立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还指出,“这几个‘放开’都要有一些规则和制度,不然就会乱套。”要求...
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经济管理水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这已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所证明。但从另一方面看,我国目前的社会审计管理体制、自律机制和队伍建设状况,还很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和关心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多次指出,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基,是千秋万代的大业,一定要把注册会计师行业办成一个光荣的行业、最具权威的行业。今年6月,朱镕基副总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的书面讲话中指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事务所的合并、联合,建立一批规模大、信誉好、水平高的事务所。”李贵鲜国务委员代表国务院出席这次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要“改革事务所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总的要求是,根据国务院196次总理办公会议的精神,实行‘五放开’,即承接业务放开、人事编制放开、工资福利放开、财务体制放开和收费价格放开。逐步使事务所真正成为依法经营、自主管理、独立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还指出,“这几个‘放开’都要有一些规则和制度,不然就会乱套。”要求“事务所要注意规模效益,开拓业务,提高业务质量,……走国际化道路。”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推动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相适应,工作要抓紧进行,逐步达到目标。这个目标是: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使事务所成为独立执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
一、事务所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社会审计制度自1980年恢复以来,已经走过了16个年头,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2010年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出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实行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这两个根本性转变。《纲要》在关于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战略布局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旅游、信息、咨询、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和会计服务等新兴产业;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要改革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这就要求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要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工作质量,有一个大的发展。今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1996年底以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面要达到100%;到2000年,对依法应当实行审计的企业,都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说明国家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更高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因此,我们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事务所体制改革,加速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以实现国家对我们的要求。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事务所的体制改革
今年6月召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把事务所的改革作为“联合”后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理论上、政策上、方法上深入进行研讨,统一认识,理清思路,明确方向,以便为实施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不能脱离国家经济体制转变的进程,必须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要很好地总结过去16年的实践经验,认清当前形势,明确今后的任务,抓住事务所体制改革的主要和关键问题,有步骤地推进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在推进这项改革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事务所体制改革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江泽民总书记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文中明确指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这是在科学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一条正确方针。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条根本原则。因此,事务所体制改革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最近,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在《求是》杂志1996年第14期上发表的《关于搞好国有企业的几个问题》的署名文章中指出:“市场的中介组织值得重视。目前已有会计师、律师、审计事务所和从事咨询工作等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应抓在国家手里。外国这些行业当然都是私有制,但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中介组织不能都成为私人合伙制,否则,就有失掉公正性的危机,所以,这方面一定要有公有制机构。”我认为,事务所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出发,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有鉴别地吸取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民间审计近百年发展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摸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事务所体制改革之路。这种改革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也不能只是在过去的基础上改一改名称,变一变形式。而是要通过改革,使事务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市场运作规则,独立地从事法定审计业务、会计服务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向债权人、经营者、投资者三方负责。这样才能使事务所的体制改革落在实处,取得成功。
(二)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必须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一致。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否则,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又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一蹴而就,必须在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抓住时机,把握好改革的进度与力度。我们应当使事务所体制改革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协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积极、稳妥地推进;随着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形成以间接方式为主的宏观调控系统的环境下,才能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能。脱离了上述三个条件,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三)事务所的体制改革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研究和实施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和途径,只有通过改革事务所的管理体制,才能为事务所营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解决妨碍发展的许多体制上的深层次矛盾。发展是目的,只有发展、壮大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实力,增强活力,才能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应有作用。稳定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创造稳定的环境,才能使改革和发展更为顺利。我们推进事务所体制转换、改革,各方面的矛盾会比较突出,这就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三者更好地结合起来,避免因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而造成工作中不应有的波动,以至影响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我们必须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才能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不断发展。
(四)要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其它行业的一些好的做法。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制度的特征是“产权清晰、债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目的是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三改一加强”和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等经营形式中,已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如股份制是我国企业改革的形式之一,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事务所虽然不同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型企业,但也属于企业范畴,应该也能够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实行事务所改组、联合、兼并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规定了三种形式,一是国家出资所;二是合作所;三是合伙所。在实际工作中,也做了这方面的尝试,取得了良好效果。我们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也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方向,不搞“一刀切”的做法,提倡进行多方向、多形式的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三、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模式或发展方向
我国注册会计师业经历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目前有十几万执业者队伍和6300家事务所的规模。在众多事务所当中,形成了国有所、合伙所、国际成员所、合作所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类型的事务所。这种局面的出现,应该说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期间的产物,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然,我们不能就此满足,而要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国际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路子。当前,国际上独资型事务所逐渐被淘汰,合伙事务所和股份有限会计公司成为发展的一种趋势。合伙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的一种形式,规模可小、可大,是当今国际上流行模式之一。它的主要特点是承担无限责任,在社会上处于超然独立的地位,有利于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有利于社会公众和国家的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今后在政策上对这类事务所适当加以扶持,就可能使其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而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主要是6000多家国有所的改革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精心探索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可行途径和可操作的方式。联合、合并是组建集团所的一种有效改革方式,它有利于开拓承揽业务;有利于形成一定的执业规模,打破垄断;有利于执业的规范化和提高执业水平;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股份制也应是国有事务所体制改革可借鉴的一种方式(特别是适用于单一所或集团所),也是国际会计公司发展的方向。将国有事务所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所,其好处是:1.有利于解决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难点——产权问题。将原事务所发起单位投入和形成的国有资产作为认购的股份,与其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起构成股份公司型事务所注册资本,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2.有利于建立国务院决定的实行“五放开”的内部管理体制,优化结构和资源配置,调动广大执业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注册会计师整体队伍的素质。3.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作为股东或董事直接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增强事务所执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4.可以淡化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的关系,解决事务所的独立性和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问题。5.可以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事务所的持续发展。转型后的事务所虽然转变了现行的管理机制,但仍是国家控股的事务所,管理体制上已由“挂靠”单位的直接管理或其附属机构转为由国家间接管理,促使事务所独立、公正地执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转型后的事务所必将更加符
合我国国情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摘自1996年11月5日在全国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研讨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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