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结合《一九九四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实施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一九九五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现将《年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年检办法》的要求,在财政厅(局)的领导下认真做好一九九五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为促进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准则的贯彻实施,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逐步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执业质量情况的检查工作,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监管,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则侧重于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年度重新确认。在全国统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颁布之前,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工作。
附件:《一九九五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附件:
一九九五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进行的年度检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凡1995年12月31日之前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1995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1.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3.注册会计师在1995年度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4.注册会计师在1995年度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5.注册会计师在1995年度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6.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
7.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1.年龄已满70周岁;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4.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5.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受刑事处罚;
7.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8.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
9.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在财政部门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的年检计划,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认真的自我检查。注册会计师应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自查结束,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
第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只有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方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需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和1996年1月1日之后新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 对于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1995年度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根据需要在年检中和年检结束后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并于年检结束后将全国年检情况综合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1995年度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1.1996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2.1996年4月底之前,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完成自查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3.1996年5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全国年检情况向财政部报告。
附表1~5(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