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三)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依法办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人员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九)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
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推行或聘请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七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章 咨询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咨询委员会,聘请咨询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会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或分会,其有关组织运行、活动方式另行规定。
第九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政府事业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CICPA。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全国特别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