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各直管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和财政部、审计署关于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计工作,我们在原“两会”行业统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两会”联合后行业管理的需要,制订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计制度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计制度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计工作,充分开发和利用行业信息资源,保证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对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现代化与决策的科学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统计工作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统计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行业统计工作,不得对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事务所直接布置统计任务,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事务所也有权拒绝执行。
二、统计范围和内容
1.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状况、考试组织、后续教育、业务监管、行业宣传、会费缴纳等情况;
2.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资格、人员、财务、业务等情况,其中,人员情况包括: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资格、学历、专业、职称、转所、年检、培训等情况;
3.非执业会员的身份证信息、资格、学历、专业、职称、转会、年检、培训等情况;
4.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的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的其他统计资料。
三、统计工作的程序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向各省级协会、各直管事务所以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的其他组织布置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计工作,印制统计报表格式或分发统计软件,提出填报要求。
2.各省级协会具体负责布置本级协会、有关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审核汇总后的统计报表或统计资料数据库。
3.除另有规定之外,各直管事务所及所内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等情况的统计报表或统计资料数据库,由各直管事务所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汇总。
四、统计报表的种类和报送时间
1.统计报表分为年度统计表、季度统计表、月份统计表(快报)三种。
年度统计表、季度统计表、月份统计表(快报)的布置和填报,根据工作的需要,分步实施。
2.各省级协会、各直管事务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的其他组织应在下列时间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年度统计表于下一年度4月10日之前,季度统计表于各季度终了后10日以内,月份统计表(快报)于各月份终了后10日以内。
省级协会所属各事务所和其他单位向省级协会报送统计报表的时间,由各省级协会自定。
五、统计工作的考核与评比
各级协会、各直管事务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的其他组织,要充分重视统计工作,确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提供开展统计工作必要的物质条件。各事务所要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保证按时准确提供各种统计信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把各单位统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作为考核和评价各级协会、各直管事务所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组织考核、评比,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对统计工作搞得好、统计报表质量高的协会和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统计工作的网络化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进一步研究开发统计软件,逐步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现有的各种管理软件组合成为一个统一的行业统计软件,并分阶段实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部门之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各省级协会之间的数据联网,最终实现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计工作网络化。各省级协会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具备条件的事务所之间的统计数据联网。
七、统计资料的利用
各级协会要加强行业统计资料的分析运用,积极向各级政府、各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宣传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现状。各级协会应充分利用行业统计资料对外提供查询服务,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各级协会之间要加强统计信息的交流,促进行业管理的现代化与决策的科学化。
八、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