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非执业会员的权益,维持其应有的专业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的外国公民及港澳台居民,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第三条 申请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国及港澳台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附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明(护照、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4.三张一寸免冠近照(填表两张,会员证一张);
5.会员证工本费及年度会费。
第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审查合格者,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仅为会员资格的证明,不能作为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凭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编号,且每年须办理延期登记方能有效。年检时须提交会费交...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非执业会员的权益,维持其应有的专业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的外国公民及港澳台居民,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第三条 申请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国及港澳台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附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明(护照、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4.三张一寸免冠近照(填表两张,会员证一张);
5.会员证工本费及年度会费。
第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审查合格者,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仅为会员资格的证明,不能作为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凭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编号,且每年须办理延期登记方能有效。年检时须提交会费交纳证明和完成本协会规定的当年后续教育学习任务的证明。入会申请和延期登记手续集中在每年第一季度办理。
第五条 为了台湾地区人员的便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台湾会员联谊会集中办理该地区的会员入会申请和延期手续以及有关日常管理事务。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国及港澳台非执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2.享有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4.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有关联谊活动;
5.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6.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支;
8.申请退出本协会。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完成本协会所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3.按时缴纳会费(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美元);
4.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提交有关资料或研究报告。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
4.无故未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5.有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被取消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收回会员证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查。
第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非执业会员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非执业会员要求退会时,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