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勘察设计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现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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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勘察设计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现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七)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合并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单独设置“116备用金”科目核算;
2.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项,可增项“117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3.采用计划成本进行物资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设置“121物资采购”和“131物资成本差异”科目;
4.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设“137产成品”科目;
5.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15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单位可相应增设“30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6.企业为筹集资金,发行偿还期在1年以内的各种短期债券,可增设“205短期债券”科目;
7.企业从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承包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其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8.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三)会计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