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渡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原旅游部门所属的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渡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原旅游部门所属的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还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3.预收帐款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单设“预收帐款”科目。
4.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应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5.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格式略)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