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开展会计工作的基本前提之一,是明确会计主体,也就是明确会计为谁核算,核算谁的经济业务。
现代会计主体理论认为,明确会计主体的重要性在于界定会计报告信息的特定空间范围,从而使会计信息严格地限制于会计主体这一特定的空间范围内,而不是漫无边际的。现代会计主体理论还认为,界定会计工作特定空间范围的主要标准是在这一特定空间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在经济上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或者说这一特定空间范围必须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拥有资产,承担义务。现代会计主体理论的有关研究成果,对于我们研究预算会计的会计主体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研究预算会计主体问题除了需要现代会计主体理论的指导之外,还离不开预算会计的运行实务及其特殊问题。我国现行预算会计体系由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简称总预算会计)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简称单位预算会计)二部分组成。
首先,研究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的主体问题。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是财政机关核算和监督国家总预算执行过程的一门专业会计。由此,这门专业会计的具体会计“工作者”是财政机关。那么,财政机关是否可以认为就是总预算会计的主体呢?笔者认为,不能这样认为。主要理由是:尽管...
开展会计工作的基本前提之一,是明确会计主体,也就是明确会计为谁核算,核算谁的经济业务。
现代会计主体理论认为,明确会计主体的重要性在于界定会计报告信息的特定空间范围,从而使会计信息严格地限制于会计主体这一特定的空间范围内,而不是漫无边际的。现代会计主体理论还认为,界定会计工作特定空间范围的主要标准是在这一特定空间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在经济上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或者说这一特定空间范围必须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拥有资产,承担义务。现代会计主体理论的有关研究成果,对于我们研究预算会计的会计主体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研究预算会计主体问题除了需要现代会计主体理论的指导之外,还离不开预算会计的运行实务及其特殊问题。我国现行预算会计体系由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简称总预算会计)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简称单位预算会计)二部分组成。
首先,研究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的主体问题。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是财政机关核算和监督国家总预算执行过程的一门专业会计。由此,这门专业会计的具体会计“工作者”是财政机关。那么,财政机关是否可以认为就是总预算会计的主体呢?笔者认为,不能这样认为。主要理由是:尽管财政机关是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办理国家预算、决算的专职管理机关,它本身也是一个行政机关或行政单位,并且它相对独立的拥有资产和承担义务,依据现代会计主体理论,财政机关可以成为一个会计主体,但细究其办理的国家总预算业务,我们又不难发现,财政机关在办理国家预算业务时,并不具备会计主体的地位。因为财政机关组织的预算收入并不归财政机关自己所有或所能自主支用,安排的预算支出也并非是财政机关本身的支出。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都必须以国家政府的名义按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进行。取得的预算收入归国家所有,解入国家金库,发生的预算支出作为国家对国家金库资金的使用。财政机关在其中担任的只是具体工作参与经办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因此,财政机关不能作为总预算业务的会计主体。财政机关总预算业务的会计主体应该是国家,或者说是代表整个国家的国家政府(但不是某一国家政府部门,如财政部门)。至于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的称法,如果将其理解为是财政机关核算某一类业务的专业会计,那也是可以解释的。如要究其名称与其会计主体相一致的话,也可称为政府财政收支会计,或政府会计。
其次,研究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主体问题。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是事业行政单位核算和监督单位预算执行过程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核算的经济业务,即是事业行政单位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这个事业行政单位本身在经济上是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核算其本身的经济业务,主体即是事业或行政单位。由于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都为执行国家预算的单位,即便是自收自支的有关单位,其收支活动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因此,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也可通称为预算单位。由此简言之,单位预算会计的主体即是预算单位。
在这里,有必要对预算单位存在的经费转拨业务及其性质作一阐释。在单位预算会计中,主管会计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经费,既包括本单位的经费,也包括所属单位的经费。主管会计单位必须将其所取得的部分经费按预算转拨给所属单位。这种经费转拨业务是否影响主管会计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并不影响。主要理由是,主管会计单位对于其取得的预算经费和发生的拨出经费,其取得和拨出的身份都是主管会计单位本身,主管会计单位对于转拨经费业务在经济上也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这有别于财政机关的总预算业务。
最后,研究整个预算会计的主体问题。根据以上所作的研究,预算会计中的总预算业务,其会计主体是国家政府,单位预算业务,其会计主体是预算单位。那么,是否可以有一个唯一的预算会计主体呢?或者说国家政府和预算单位是否可以有一个统一的称法呢?笔者认为,实难做到。主要理由是:国家政府代表了整个国家,整个国家又有许多各自相对独立的单位(包括预算单位)组成,国家政府与预算单位在概念的外延上存在着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不可能将国家政府理解为一个预算单位,同样也不可能将某一预算单位看作是国家政府。预算会计的主体只能是区分情况、分别对待:总预算会计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单位预算会计的主体是预算单位。作为具有二套业务内容的财政机关,应分别对待其经办的总预算业务和自身的单位预算业务,分别编制代表二个不同会计主体的二套财务报告,而不能将二套业务内容混在一起编制一套财务报告。其他预算单位均应以其本身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一套财务报告。
(《预算会计》199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