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作者:卞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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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结合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1985年发布的《会计法》进行修改,这是加强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修改《会计法》的必要性
《会计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会计法制。同时,在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相当严重,这都直接影响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针对《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强化法制教育和宣传,加强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要完善会计法制,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增强《会计法》的约束力,使之更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因此,修改《会计法》成为加强会计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首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一部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法》,从法律上保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会计工作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应当从法律上对...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结合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1985年发布的《会计法》进行修改,这是加强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修改《会计法》的必要性
《会计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会计法制。同时,在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相当严重,这都直接影响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针对《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强化法制教育和宣传,加强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要完善会计法制,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增强《会计法》的约束力,使之更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因此,修改《会计法》成为加强会计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首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一部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法》,从法律上保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会计工作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应当从法律上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方法、手段和保证会计发挥职能作用的措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以调整和完善。1985年发布的《会计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传统经济体制的要求,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以直接管理为主,对会计工作的要求也是以满足国家直接管理微观经济为主要出发点,这些做法和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需要修改和完善《会计法》,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第二,《会计法》适用范围过窄,不适应会计工作全面发展的要求。《会计法》原来的适用范围仅包括国有经济组织,这是与我国当时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作为一个长期的方针,并在现实经济中多种经济成份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相适应,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份的会计工作也在发展中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会计工作根本法——《会计法》仅调整国有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而置大量非国有经济的会计事务于会计根本法之外的现象,已属不正常了,更不能适应促进我国会计工作全面发展的要求。
第三,《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健全会计法制来解决。虽然会计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仅仅依靠《会计法》就能奏效的,但这些问题的存在与《会计法》约束力和权威性不够有很大关系。如何增强《会计法》对会计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制裁力量,真正树立《会计法》的权威,是会计法制建设中的很重要的问题。这一问题,只有通过进一步修改、完善《会计法》来解决。
第四,会计工作发展中的一些新问题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1980年起草《会计法》之初,正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恢复整顿时期,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恢复整顿会计秩序。为了使《会计法》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只是对会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如会计工作的地位、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程序、建立会计机构、配置必要的会计人员等作出规定,而对一些当时实践尚少的问题,如会计电算化、代理记帐等采取了等等看的做法,没有作出规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和整个会计工作的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企业核算制度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整个会计工作管理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加以调整,非国有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会计电算化在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等,对这些问题应在《会计法》中予以规范,以保证和促进会计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会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对《会计法》的修改,总的原则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法》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对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具体修改方法上,本着“必须修改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原则,既使法律不断完善,又保持法律规范的连续性。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和修改原则,《会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确立会计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是在立法宗旨上强调会计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会计法》修改的内容上,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和保证会计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第二,扩大《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即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军队”扩大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第三,突出单位领导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以从法律上解决一些单位领导人为不正当的目的,授意、指使编造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严重失真的问题。第四,强调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同时,允许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以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第五,对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和代理记帐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以规范和加强会计电算化和代理记帐工作。第六,对《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以突出单位领导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并强调对决定办理的经济收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对会计人员任免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以适应企业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第八,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重大修改,明确了执法部门,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认真贯彻《会计法》,是健全会计法制的客观要求
第一,要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建设的认识。有一种认识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单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会计工作是单位内部的管理活动,法律上不应对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作出过多的规定;还有一种认识认为,市场主体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利益最大化,《会计法》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起不了作用,因此,可以不要《会计法》。显然,这些认识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会计工作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有效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维护国家、单位、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这些都是强化单位内部管理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如果不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就会导致会计工作处于无序状态,经济管理这一有效的管理手段就会被削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有序地进行就会受到直接影响。
第二,要树立把制定实施《会计法》与推进改革开放结合起来的正确认识。有人认为,制定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法制建设,是给各单位的经营活动套上一个“紧箍咒”,限制了各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与改革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应当承认,依法经营是法律对各经济单位的最基本要求。各国的法律都是如此。《会计法》是和国家财经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的,其根本点是促进各单位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营管理服务,维护包括单位在内的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其宗旨是保障单位经营管理的目标在法制的轨道上得以实现。如果认真执行《会计法》,就能使会计工作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就会给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加强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果依靠在会计工作上搞违法违纪来“提高”经济效益,一方面经营管理工作很难得以改善,另一方面要受到法制的制裁,最终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
第三,《会计法》规定,主管单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进行适度管理,这是保护国有经济利益的特殊要求,目的是更好地保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会计人员在国有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中充分发挥作用。国有企业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人员任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会计法》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规定,所以,这与法律是衔接的。
《会计法》的修改和重新公布,为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保证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会计法》的实施,需要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需要广大会计工作者的努力,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各方面,为加强会计法制工作贡献应有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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