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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上海市会计管理的各项工作,在市政府和财政部的统一领导、关心下,通过进一步健全制度、规章并加强贯彻实施,各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速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各行各业的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会计法规制度建设
(一)适应新税制进行会计法规建设
1995年4月,根据财政部的文件精神,为适应从当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的镶嵌首饰的消费税征收从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的有关税收制度变更的要求,上海市发文对有关的会计处理分别区分企业零售、代销、进口和出口等多种情况作出规定,使金、银饰品消费税制的改革得以顺利实施。8月,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全市企业应分别反映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款和转入多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12月,为配合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及计交,根据财政部文件的精神,发...
1995年上海市会计管理的各项工作,在市政府和财政部的统一领导、关心下,通过进一步健全制度、规章并加强贯彻实施,各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速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各行各业的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会计法规制度建设
(一)适应新税制进行会计法规建设
1995年4月,根据财政部的文件精神,为适应从当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的镶嵌首饰的消费税征收从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的有关税收制度变更的要求,上海市发文对有关的会计处理分别区分企业零售、代销、进口和出口等多种情况作出规定,使金、银饰品消费税制的改革得以顺利实施。8月,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全市企业应分别反映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款和转入多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12月,为配合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及计交,根据财政部文件的精神,发文对全市企业分别按照主营房地产业务、兼营房地产业务以及其他进行土地置换业务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应计交土地增值税或按规定应预交、补交土地增值税时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及所用的会计科目实行了统一的规范。
(二)配合经济改革进行会计法规建设
1995年8月,根据财政部对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要求除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以外,还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有关文件规定,上海制定了《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同时,从本地区部分行业主管局相继取消行政建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的改革实际出发,配发了《关于执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关联经济业务会计处理》一文,要求实行此项改革的单位停止执行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为执行相应的企业行业会计制度。在会计处理上,母公司在“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国家资本”明细科目,核算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管理的集团所有的国家资本;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子公司)在“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法人资本”明细科目,核算国家投入的资本及其他法人的资本,母公司享受的国家行政经费拨款,在“其他应付款——应付行政经费”科目核算,年终决算时,将其借方发生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将其贷方发生额转入“补贴收入——行政经费补贴”科目。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占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资本50%以下的采用成本法核算,50%以上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同时,上海还印发了《合并会计报表资料汇编》手册,编入了财政部和上海市对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以及专题讲解稿、习题和答案,并先后安排两期专题培训班,分别对财政系统内部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集团性公司及有关的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培训,使上海能够比较顺利地执行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
同月,针对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新问题不断产生的状况,为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资金的核算,上海结合贯彻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对住房制度改革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重新作出系统的规定,明确了企业住房基金的各项来源和限定的用途,要求企业按规定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并按所规定的各种会计政策和方法对涉及职工住房的业务进行正确核算;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贴费的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企业出售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其价格,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同月,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关于在上海等18个试点城市经济效益好的优势国有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并贷款逾期2年以上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企业,可视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状况,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的贷款利息的规定,转发了财政部《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要求有关企业在处理该类业务时,必须分别按照贷款的用途以及贷款利息是否已经计提等多种情况,在“长期借款”、“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和“预提费用”等科目间进行相应的核算,并对银行的利息损失规定了在“坏帐准备”、“营业费用”和“应收利息”科目间进行相应的核算。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债务重整予以了有效的配合。
(三)根据规范经济业务的要求进行会计法规建设
为适应土地市场发展的新形势,规范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各项土地置换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海于1995年11月对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企业为服从国家治理“三废”、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补偿收入(包括通过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70%部分的土地补偿收入)以及地面建筑物随着土地使用权出让而发生的清理费、清理中发生的“七通一平”支出、停工损失费等费用,均通过“长期应付款”等有关科目核算,整个转让过程结束后,余额转作“资本公积”。企业如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价款通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核算;所取得的转让收入如为货币资金的,则应按收入和支出是否为同一会计年度而分别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科目间的结转和“其他应付款——应付土地补偿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间的结转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补偿收入如为房屋的,则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确认的房产价值通过“固定资产”和“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核算;企业以国家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通过“长期投资”和“递延投资损失”等科目核算;企业租用的公房因故搬迁从续租方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搬迁所发生的费用,分别通过“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上海于1995年1月经征得财政部同意,根据财政部1987年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以后陆续印发的补充规定重新编成《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手册,出版印发,受到基建单位使用者的好评。
二、会计人员业务管理
(一)“双先”表彰
财政部于1995年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二次全国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上海也进行了相应的评选和表彰。根据财政部提出的确保评选必须具有真实性、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要求,经市政府领导的同意,上海采取了对各区、县、局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并由全市评选委员会进行最终审定的方法,评选出市财会先进集体60个,先进个人400名,再推荐产生由财政部表彰的全国财会工作先进集体6个,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12名。
1995年12月8日,上海市隆重举行第三次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市府、市人大及有关机关的领导出席了大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领导到会祝贺,市财政局的有关领导作了专题报告。会后,部分区、县、局也相继召开了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先进表彰大会,总结、推广经验,发扬先进模范事迹。
(二)会计证管理
针对会计证考试的培训及发证秩序比较混乱的状况,上海继1994年规定实行会计证的培训办学与考试相分离、考试合格证与会计证相分离的办法后,于1995年首次实行由市财政局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全市性考试,报名应考者逾1.4万人,考试于4月2日举行,经考试,全科合格率为30%。1995年全市累计发放会计证26.1万张,其中,老证换新证的为23万张,由1995年审批发证的逾3万张。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政部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从原来的“甲乙类”改为“AB类”并于1996年按新方法举行首次考试,上海在1995年完成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7月,建立了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新的工作班子,根据财政部的要求,重新制定了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的管理办法,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重申培训必须自愿,任何部门、组织不得强迫和变相强迫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同时,对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审批权限和报批手续以及培训费用的收支管理等事项也都在原有的基础上重新作了规定。同市人事局联合审批了一批培训单位并将其名单公布于新民晚报上。上海1995年报名准备参加1996年度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6.4万人。
(四)高级会计师评审
1995年上海市第三届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举行第34次会议,修改拟定了评审高级会计师条件的有关文件,要求申请评审人员所在单位送审的综合推荐报告必须全面、规范,突出申请人工作业绩,并对破格晋升人员的专业工龄规定了从原来的20年提高到25年。经10月、11月和12月3期评审,审阅材料205份,评审通过105人。到1995年底,全市共评审通过高级会计师1552人,其中,在职高级会计师为653人,占42%,同1992年的25%相比,在职人员比重明显提高。
三、会计电算化工作
1995年,上海按照全国会计电算化的规划要求,进一步加速其在全市的普及应用,年内共组织专家验收通过562家企业,全市实行会计电算化并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已累计达到859家。
为规范上海会计电算化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财政部的文件精神,上海于1995年7月颁布了《上海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管理办法》,规定会计电算化实行定点培训,培训点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微机和相应的机房,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点在全市范围内均匀分布,由各区、县财政局和各主管局推荐并经市财政局统一审定。日常管理由各区、县财政局和各主管局负责。全市统一课时、统一教材、统一考试和统一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局1995年8月审定公布,列为第一批培训点的学校及其它培训单位共计57家。
8月,由上海多所高校的教师组成编写组,在参考和借鉴大量的国内外会计电算化资料并充分根据我国教育现状的基础上,编写《会计电算化》一书,作为全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的指定教材之一。
四、注册会计师工作
(一)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
1995年,上海有会计师事务所75家,事务所从业人员3056人。其中,1995年1月,经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联合审核,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规定条件,被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从而使上海可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增加至7家;1995年2月,经财政部批准,建立了上海经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上海潘陈张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这是上海首次出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4至6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检的要求,上海实施了对全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了1994年以来的业务档案,并对照“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守则”检查自己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寻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人员对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审计程序、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重点抽查。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所有注册会计师,并责成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改,全市1994年底记录在册的908名注册会计师,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合乎执业规定的757人,加上新批准的注册会计师69人,外省、市转来的注册会计师4人,共计830人通过,并在解放日报上予于公布,其余的因年龄超过70周岁或已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等原因不再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转为非执业会员。
(二)注册会计师规章
1995年8月,上海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扩大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转发至各会计师事务所并遵照执行。同月,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结合上海的实际,制定颁布了《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的条件、程序以及非执业会员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会员的申请被批准后,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三)注册会计师统考
在1995年全国注册会计师统考工作中,上海从抓培训教师的质量入手,重视资格审查,统一教研活动和授课内容,对提高考试合格率起到显著成效。全市报考人数1.42万人,全科合格者170人,合格率达到6.11%,超出全国合格率并占全国全科合格人数的22%,各项单科合格率也均高于全国合格水平五个百分点以上。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执业权益
1995年4月,针对当时有些部门发文规定注册会计师接受国有企业的审计委托必须经其认定和批准,办理申报手续、审计发现问题必须向其专题反映等违反《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限制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情况,上海市财政局向市政府作了报告,提出纠正意见,在市政府的协调下,这一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进一步规范了国营企业实行社会审计的管理办法,维护了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权限,也维护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权益。
五、调研活动
1995年4月,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对企业核算规范体系中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二者关系等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的通知,上海组织了部分财经院校、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进行座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地位、作用以及在不同时期中的相互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将征询所得的各种观点、见解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6月,邀集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对具体会计准则中的“递延资产”和“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进行座谈,听取意见。根据座谈会提出的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既必须考虑国情,又要考虑与国际会计接轨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加以整理归纳,书面报告财政部。对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制定具有科学、严密和可操作性的企业具体会计准则,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信息。
12月,上海从现实需要出发,对各个领域在会计处理上尚不完善或尚缺乏具体操作办法的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梳理、研究,提出了规范期货市场业务和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等建议,以课题报告的形式加以反映,为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思路。
(上海市财政局供稿 钟恒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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