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服务特许权协议:授予方》准则。为规范公共部门作为服务特许权协议授予方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问题,2011年10月,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3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授予方》。根据该准则,服务特许权协议指授予方和运营方之间的约束性协议,该协议下,运营方代表授予方使用服务特许资产提供公共服务,协议期间内,运营方提供的服务获得补偿。协议的主要特征:一是授予服务协议方(授予方)是公共部门主体;二是运营方至少要负责服务特许资产的一部分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三是协议设定了运营方收费标准,授予方对服务协议期间的价格修订进行监管;四是在服务协议期末,运营方都要以极少或无增量对价将规定状态的服务协议资产移交给授予方,而无论最初由哪一方出资兴建;五是该协议应明确规定运营服务标准、价格调整机制以及纠纷协调机制。
根据该准则,授予方在以下条件下确认服务特许资产:一是授予方能够控制或监管运营方必须使用该资产提供服务的类型、提供服务的对象、以及提供服务的价格;二是在服务协议期末,授予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方式,能控制服务协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准则规定,授予方采用公允价值对服务特许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初始计量后,服务特许资产作为单独的一类资产分别按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第17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或第31号《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准则规定,当授予方确认一项服务特许资产时,应同时确认一项负债,负债初始计量金额等同于服务特许资产金额。
(二)发布年度《改进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11年10月发布了年度《改进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该准则改进主要包括3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删除每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中的“引言”部分;第二项内容是在每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中均增加“准则目标”段落;第三项内容是对部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具体包括:第16号《投资性房地产》、第17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19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21号《非现金产出资产的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