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和合营安排及其披露的“一揽子”准则,主要目标是改进资产负债表表外活动及合营安排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国际会计理事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主要举措之一。这些准则具体既包含3项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涵盖对现有2项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采用单一的控制模型判断主体是否应予合并。根据该准则,判断控制将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投资者是否具有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二是投资者是否具有通过对被投资者的涉入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三是投资者是否具有利用其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的能力。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的重大变动包括:一是删除了运用比例合并法核算共同控制主体的选择;二是取消共同控制资产的概念,仅对合作经营和合营企业进行区分,其中合作经营是具有共同控制的各方拥有取得资产的权利和承担负债的义务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则是具有共同控制的各方拥有取得净资产的权利的合营安排。对于合作经营,投资方应按比例确认其享有的资产权利或承担...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和合营安排及其披露的“一揽子”准则,主要目标是改进资产负债表表外活动及合营安排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国际会计理事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主要举措之一。这些准则具体既包含3项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涵盖对现有2项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采用单一的控制模型判断主体是否应予合并。根据该准则,判断控制将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投资者是否具有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二是投资者是否具有通过对被投资者的涉入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三是投资者是否具有利用其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的能力。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的重大变动包括:一是删除了运用比例合并法核算共同控制主体的选择;二是取消共同控制资产的概念,仅对合作经营和合营企业进行区分,其中合作经营是具有共同控制的各方拥有取得资产的权利和承担负债的义务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则是具有共同控制的各方拥有取得净资产的权利的合营安排。对于合作经营,投资方应按比例确认其享有的资产权利或承担的负债义务;对于合营企业,投资方应采用权益法确认其享有的净资产的权利。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统一规定了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该准则的目标在于要求主体提供相关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控制的基础、对合并资产和负债的限制、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风险敞口、以及合并主体中非控制性权益持有者的有关情况等。
(四)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修订后的该准则仅保留了修订前与单独财务报表相关的要求,其余部分已经被《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所取代。
(五)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根据上述三项新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应地对原有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合营中的权益》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