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2011]181号)
第一条
第二条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第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第八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2011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2011]181号)
第一条
第二条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第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第八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略)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