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和作用,努力推进民生财政建设,支持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2011年,中央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促进就业的各项税收、金融扶持政策,支持自主创业,支持发展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同时,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不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探索农民工培训资金省级统筹、职业培训资金整合的有效途径。根据相关部门和各地的反馈情况,上述政策对促进就业的作用成效显著,有力确保了2011年就业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
2011年,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投入力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督促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中央财政还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优抚对象等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向中西部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补贴。继续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优抚对...
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和作用,努力推进民生财政建设,支持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2011年,中央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促进就业的各项税收、金融扶持政策,支持自主创业,支持发展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同时,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不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探索农民工培训资金省级统筹、职业培训资金整合的有效途径。根据相关部门和各地的反馈情况,上述政策对促进就业的作用成效显著,有力确保了2011年就业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
2011年,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投入力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督促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中央财政还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优抚对象等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向中西部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补贴。继续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等人员基本生活。提高中央财政孤儿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增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补助项目。综合考虑当前救灾补助标准和物价上涨等因素,提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继续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三、支持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范围,同步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出台政策措施,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支持地方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参保人员受益水平。推动地方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
四、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大力支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成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并研究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支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到人均25元,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在内的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7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此外,积极支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落实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五、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健全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2011年,各级财政努力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机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一是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严格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提高基金财务可持续性。根据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统计,2011年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2.58万亿元,总支出1.89万亿元,累计结余达2.98万亿元。二是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2010年我国正式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开始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2011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管理,研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激励约束机制。三是加强社会保障资金执行管理。制定《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起预算执行计划、预算执行分析、预算执行报告、预算执行进度排名和通报、预算执行约谈、预算执行问责、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等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8项制度。会同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低保标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推进低保金按月发放,实行预算执行进度逐月逐级通报制度,建立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考评制度等。四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完整。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范新农保基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印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等做出明确规定,力求做到权责明确、监督到位、流程规范;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付费方式改革,加强参合管理、规范基金使用、扩大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和地方救灾投入责任,建立中央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级负担机制,合理确定分担比例,强化救灾资金监督管理;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原则、申请和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监督检查和相关要求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五是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做好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汇审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工作机制。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供稿 黄耀冬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