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众多因素中,无论是从法律制度还是投资者利益来看,派现的利润基础都是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重要依据。以新会计准则为界,关于上市公司派现的利润基础的规定经历了两个阶段。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上市公司以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作为其利润分配依据。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中,财政部明确指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后,对于上市公司派现应采用的利润基础尚未进行明确规定,在这一情况下,对于是否仍按照财会函[2000]7号文的规定进行分配,尚存质疑与争论。
问题的焦点在于: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论在母公司报表还是合并报表中,均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可以按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当期投资损益。在母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情况下,母公司报表上的净利润与合并报表上的净利润基本一致。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则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导致母公司报表上的净利润与合并报表上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统计,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为2113.98亿元,改为成本法核算后,2007~2009年3年间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分别为694.32亿元、1155.79亿元和1332.28亿元,均值为1060.80亿元,比2006年减少了50%。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母公司报表与合并报表利润额的较大差异,及悬而未定的派现利润基础,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产生了较大影响。那么,上市公司高派现的利润基础应该是什么?上市公司特别是高管持股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是否会借利润基础不确定的时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利润基础?
经过统计,在董事长分红超过千万元且有合并报表的36家公司中,有18家公司以母公司报表作为其派现的利润基础,有12家公司以合并报表作为其利润基础,6家公司无法从其关于利润分配的陈述中判断出实际采用的基础。在30家可以明确派现的利润基础的公司中,有11家公司选择了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中利润较高的一方作为其利润基础,有19家公司选择了利润较低的一方。选择高利润还是低利润,不同公司差异较大。差异化的派现利润基础反映了公司利用政策漏洞的行为,大股东和管理层的“需要”对上市公司高派现的利润基础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