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0]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廉政建设,规范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以及中纪委和财政部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协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是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重要前提,是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协会工作人员在从事行业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为公众、为行业、为会员服务的宗旨,清正廉洁、忠于职守、自重自警、遵纪守法。
第四条各级协会应当充分发挥理事会的决策功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制度,提高行业管理制度建设的透明度和会员参与度,坚持办事职权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第二章 具体规范
第五条禁止利用协会管理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会员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利用知悉或掌握的秘密信息谋取私利。
第六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采购办公设施和设备、购买服务等工作中谋取私利;
(二)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旅游、参与高消费娱乐或休闲活动;
(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物。
第七条禁止违反行业注册监管制度的规定,疏于检查,不当惩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帮助特定对象回避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任职资格检查或其他检查;
(二)接受请托,放宽标准,办人情案(证),关系案(证);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向会员或相关人员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
第八条禁止违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管理制度的规定,疏于防范,秩序紊乱。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取得合格证书;
(二)擅自更改、编造、披露与考试工作或考生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三)擅自对外披露考试成绩、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等试卷信息用于谋取私利;
(四)在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中,不实事求是,有意枉纵。
第九条禁止其他有损行业形象的活动或行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会员;
(二)以个人或亲属名义在会计师事务所入股分红;
(三)向会员推销物品或介绍经营业务并从中获利;
(四)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或其他影响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各级协会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要建立廉政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协会反腐倡廉中的保障和中坚作用。
第十一条各级协会应当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并使之与党性教育紧密结合,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弘扬行业新风正气,营造协会良好的廉洁从政氛围。
第十二条各级协会应当加强制度创新,深化“权力梳理、流程规范、监督定位”工作,进一步梳理和查找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并据以修改完善协会各项廉政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将反腐倡廉与规范业务流程,与行业标准建设、执业质量检查、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建设等具体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廉政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行业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各级协会应当加强对廉洁自律的检查和考核,将对协会工作人员的廉政考核与日常的工作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协会应当为廉政建设开辟渠道,创建平台,健全机制,鼓励会员和社会公众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协会的所有工作人员。受各级协会委托从事行业检查以及其他行业管理事务的聘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地方协会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