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3月23日 财政部 财库[2010]25号)
为适应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现对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部分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为:
(二)国务院已批准动用,当年未实际支付的预备费项目;
(三)预算已经安排,当年应支未支的工资和社保资金;
(四)国库集中支付中,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
(五)当年出口退税中应退而未退的出口退税收入;
(六)预算已经安排,根据国债余额管理有关规定形成的应发未发国债;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二、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上述事项于年终结账时作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除应发未发国债外,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结转项目金额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结转下一年度的支出,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二)当年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等收入,借记“一般预算收入”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三、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支出的,作如下账务处理:<...
(2010年3月23日 财政部 财库[2010]25号)
为适应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现对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部分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为:
(二)国务院已批准动用,当年未实际支付的预备费项目;
(三)预算已经安排,当年应支未支的工资和社保资金;
(四)国库集中支付中,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
(五)当年出口退税中应退而未退的出口退税收入;
(六)预算已经安排,根据国债余额管理有关规定形成的应发未发国债;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二、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上述事项于年终结账时作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除应发未发国债外,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结转项目金额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结转下一年度的支出,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二)当年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等收入,借记“一般预算收入”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三、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支出的,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按原结转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调整支出预算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作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四、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等收入在以后年度实际退付时,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五、当年应发未发国债的会计核算,按《财政部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17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