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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11月1日 财政部 财会[2010]21号)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略37项)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
(2010年11月1日 财政部 财会[2010]21号)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略37项)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调整。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固有风险,是指在考虑相关的内部控制之前,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的可能性。
控制风险,是指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但没有被内部控制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第二十一条
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或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了解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
第二十二条
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
(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依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要求
第一节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条
第二节
职业怀疑
第二十八条
第三节
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
第四节
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
第五节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一)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二)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五条
(一)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二)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导致该项要求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附件2:
财会[2006]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1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1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2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2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3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3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3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3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35.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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