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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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多渠道筹措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多渠道增加投入,全年累计投入资金509.77亿元(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95.12亿元,占总投资的38.28%;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14.02亿元,占总投资的22.37%;银行贷款16.22亿元,占总投资的3.18%;自筹资金184.41亿元(含农村集体、农民群众和项目建设单位筹集的现金、实物和投劳折资),占总投资的36.17%。
(一)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93.05亿元(含上年结转资金),比2009年增加30.31亿元,增长18.62%。同时,继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组织实施了利用世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和农业科技项目、利用英国政府赠款农村水利改革项目、利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适应气候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合计利用外资折合人民币2.07亿元。此外,争取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取得明显进展。
(二)督促地方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继续在河北、青岛等17个地区开展配套保障试点工作,选择部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进行“地...
一、多渠道筹措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多渠道增加投入,全年累计投入资金509.77亿元(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95.12亿元,占总投资的38.28%;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14.02亿元,占总投资的22.37%;银行贷款16.22亿元,占总投资的3.18%;自筹资金184.41亿元(含农村集体、农民群众和项目建设单位筹集的现金、实物和投劳折资),占总投资的36.17%。
(一)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93.05亿元(含上年结转资金),比2009年增加30.31亿元,增长18.62%。同时,继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组织实施了利用世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和农业科技项目、利用英国政府赠款农村水利改革项目、利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适应气候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合计利用外资折合人民币2.07亿元。此外,争取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取得明显进展。
(二)督促地方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继续在河北、青岛等17个地区开展配套保障试点工作,选择部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进行“地方先行投入试点”工作,并通过加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根据检查结果认真落实各项奖惩措施等,督促各地在预算中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同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积极争取将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等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投入。2010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落实配套资金114.02亿元,比2009年增加16.24亿元。
(三)信贷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稳步增长。完善“民办公助”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发动项目区农民群众自愿筹资投劳,通过财政补助及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带动农民群众、企业自筹资金(含实物、投劳折资)和银行贷款200.63亿元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不含通过贷款贴息“撬动”的银行贷款457.27亿元),比2009年增加12.05亿元,增长6.39%。
二、坚持集中投入,突出支出重点
(一)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资金安排要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项目布局要向粮食主产区聚焦”(以下简称“两个聚焦”)要求,进一步突出支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一是重点投入粮食主产区。13个粮食主产省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189.72亿元,占财政资金总投入的61.37%。同时,要求各省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千亿斤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倾斜,实现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打造全国粮食核心产区。二是重点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财政投资265.11亿元,累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2547.76万亩。同时,继续加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扶持力度,投入财政资金9.32亿元,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可靠的水源保障。
(二)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一是加大贷款贴息力度。中央财政实际支出贷款贴息资金11.14亿元,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1755个,共“撬动”各类金融机构贷款457.27亿元。同时,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双方合作选项的政策程序。二是完善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完成财政投资27.44亿元,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2653个。通过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和流通设施项目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调整完善投入政策
(一)调整地方财政配套比例。针对粮食主产区特别是产粮大县财政困难的状况,为调动地方政府抓粮的积极性,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决定从2011年起,较大幅度降低大部分粮食主产省地方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配套比例。全国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总体配套比例由1:0.53降低到1:0.48,其中粮食主产区由1:0.49降低到1:0.41。同时,在已取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困难县配套任务基础上,对纳入《千亿斤规划》的800个产粮大县,明确取消其县级财政配套任务,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调整农民筹资投劳比例。针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致使筹资投劳难度不断加大的现状,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在2009年已将筹资投劳比例降低10%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按照区分区域、区别对待的原则,较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治理项目农民筹资投劳比例,中央财政资金与农民筹资投劳全国平均比例由1:0.39调整为1:0.13,其中大部分地区调整为1:0.1。
四、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一是抓紧办理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做到项目计划一经批复或备案同意,迅速办理拨款文件。截至2010年9月底,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预算资金190亿元全部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比2009年提前3个多月。中央财政资金下拨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截至12月31日,全国省级财政实际拨付资金282.44亿元,占应拨付资金的99%;地(市)级财政实际拨付资金156.74亿元,占应拨付资金的97%;县级财政实际拨付资金316.38亿元,占应拨付资金的92%(结转的主要是跨年度施工的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二是按照《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办理支出预算文件,提前通知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存量资金的转移支付预算指标134亿元,占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预算数的74%。三是印发《财政部关于定期编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支出进度表的通知》,要求地方定期上报支出进度情况,并把各地支出进度情况列为工作质量考核的一项因素,在分配中央财政农发资金时予以体现,督促各地加快财政资金拨付和县级财政资金报账进度。
(二)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一是严格部本级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完成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2011年行政本级项目支出经费预算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事业费预算编制工作。同时,严格预算执行,做好项目支出经费预算年中调整工作和年末督促报账工作,并认真做好部门项目受托管理经费的审核报账工作。二是做好2009年度全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的编报审核工作,并对各地区的决算编报工作进行评比。三是适应财政资金扶持方式的调整和变化,对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决算报表进行修改完善。
(三)积极催缴中央财政资金。一是积极催收到期有偿资金。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对2009年到期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及延期还款项目进行处理。全国共核定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及延期还款项目资金3.81亿元,有效缓解了有偿资金债务风险。扣除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资金后,2009年到期的14.72亿元中央财政有偿资金于2010年全部足额回收。二是及时收缴投资参股资金收益。2010年,各地上缴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1.21亿元。其中,国有股权转让收入0.74万元,国有股权分红收入0.37亿元,国有股权其他收入0.1亿元。
(四)加大资金监管力度。一是不断强化内部监督。改革监督检查管理方式,取消每3年进行一次的农业综合开发验收考评,调整为每年开展一次综合检查,并对北京、甘肃等17个省级单位和水利部、农业部等4个中央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综合检查,共抽查70个开发县(市、区、农场、团场),占被检查地区开发县总数的11.53%。同时还对“地方先行投入”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恢复开发县等组织专项检查。二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署开展对黑龙江、广西等18个省(区)农发资金审计工作,对国家农发办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工作,对评审中心事业费及培训基地的审计工作,对世行三期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和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审计工作。同时,配合做好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配合监察部驻财政部监察局、部机关纪委工作组,对国家农发办权力搜索进行回头看检查,并对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延伸检查。三是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检查、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地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扣减下年资金指标、暂停开发县资格等处理;对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管理严格的地区,通过综合因素法在分配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供稿 高永珍 李鹏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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