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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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的决策和部署,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支持企业改革、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和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新的进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企业经济运行分析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制度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一)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顺利实施。一是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顺利通过,标志着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二是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扩范围、提比例”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贸促会所属企业,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农业部直属企业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三是军工、转制科研院所等中央企业利润收取政策调整平稳进行。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起对军工、转制科研院所等24家中央企业,按税后利润5%的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工作有序开展。一是顺利完成2010年国...
2010年,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的决策和部署,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支持企业改革、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和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新的进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企业经济运行分析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制度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一)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顺利实施。一是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顺利通过,标志着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二是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扩范围、提比例”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贸促会所属企业,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农业部直属企业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三是军工、转制科研院所等中央企业利润收取政策调整平稳进行。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起对军工、转制科研院所等24家中央企业,按税后利润5%的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工作有序开展。一是顺利完成2010年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2010年中央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423亿元,加上中国联通集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中国烟草总公司上缴以前年度欠缴国有资本收益8.6亿元,总计431.6亿元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入库,完成年度预算的102.5%,超收10.6亿元。二是批复下达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440亿元安排,主要用于中央企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改革脱困补助、中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中央企业重大节能减排、中央企业社会保障、调入公共预算用于社保等民生支出等。2010年全年实际完成支出414.89亿元。此外,从2010年起,将国有股减持收支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年共完成收支148.54亿元。三是认真做好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对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编制重点、编报时间等做了部署,同时及时编制“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并按照要求提交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审批。
(三)顺利完成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工作。一是完成2008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批复工作,对国资委2008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予以批复,标志着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编年度预算相关管理工作圆满完成。二是组织实施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汇总编制工作。分别向中央企业和国资委下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编报2009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的通知》,对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编报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要求。经审核汇总后,向国务院上报《财政部关于200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请示》。
(四)指导和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制发《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意见》,对地方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提出要求,积极推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研究制定统一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上报报表,为2011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汇总奠定制度基础。
二、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一)大力支持和推动企业改革重组。一是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参与研究制定《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方案》,研究支持三网融合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是积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网企业主辅分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网主辅分离改革方案,负责收缴和管理920万千瓦发电资产变现资金,研究提出变现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三是继续落实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政策。审核拨付破产补助资金73.3亿元,支持34户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顺利开展破产工作。妥善安置职工11.1万人,其中在职职工6.5万人、离退休职工4.6万人。拨付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遗留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9.14亿元,支持湖南、湖北等省的63座尾矿库闭库治理。拨付关闭小企业补助(奖励)资金14.75亿元,支持全国1631户落后小企业实施关闭,涉及职工近24万人。拨付关闭小煤矿补助(奖励)资金6.65亿元,支持21个省(区)的1000户小煤矿企业实施关闭,有力地促进“十一五”后3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顺利完成。四是积极研究完善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请示》,提出进一步加大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中央财政支持力度,调动中央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改革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五是继续对2010年和2011年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继续给予补助。六是积极协调解决国有企业职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二)大力支持企业节能减排。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30亿元,支持中央企业204个重点节能项目的实施。同时,研究完善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范围,鼓励交通运输和建筑领域实施节能减排工作,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和产业化项目,并提出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范围。
(三)大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一是会同工信部研究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项目指南》,安排资金32亿元,支持65户中央企业的285个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中央企业围绕电子信息、石油化工、钢铁、机械等12大行业的74项重点技术,实施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以及开展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研制、测试等活动。二是会同工信部共同研究制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三是中央财政安排包装研发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节材代木、高效节能、循环利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的86个高新技术包装项目。四是拨付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5000万元,支持10个符合条件的国有冶金独立矿山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五是拨付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6000万元。其中,安排资金5440万元,对10户企业的35个技术研发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中央施工企业提高施工科技含量和技术实力,增强企业研发能力。安排资金560万元,对15个优秀科技研发项目给予奖励,鼓励和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一是通过中央国有资本预算,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二是拨付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8亿元,共支持802个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三是充分利用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五)落实和完善境内证券市场国有股转持政策。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政策的落实。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一是安排资金27.5亿元,支持6433个技术创新项目,重点围绕电子信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新兴产业发展。二是安排资金5亿元,综合运用风险补助、投资保障和阶段参股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是安排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补助资金2.5亿元,对368个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补助,为12.1万户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四是会同科技部联合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的收缴工作。
(二)积极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2010年共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5.2亿元资金,支持5892家中小企业的发展,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稳定就业、节能减排等实施技术改造,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初创期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物流服务条件,以及鼓励中小企业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专利申请、参展中博会等。
(三)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二是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低收费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收费担保服务。2010年安排10亿元资金,支持663家担保机构为4.5万户中小企业提供1887亿元贷款担保。三是会同工信部制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资金申请及监督检查等内容。四是会同商务部研究制定《关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积极支持地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制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排29.5亿元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各省级财政部门,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地域和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完善服务功能,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集约经营,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四、支持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认真做好三峡后续相关工作。积极参与编制完成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和三峡三期工程验收,研究建立三峡后续工作规划投入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三峡工程公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费管理办法。
(二)支持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与治理。一是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安排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10亿元,支持三峡库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移民就业;安排三峡库区电力扶持资金1亿元,进一步扶持库区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应对危机;拨付三峡翻坝公路建设资金19951万元,促进三峡工程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安排三峡水库库区基金5.8亿元,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二是大力支持三峡库区环境保护工作。安排三峡库区污水处理运行经费5.8亿元,确保三峡水库水环境质量。三是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拨付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2179.8万元,保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顺利进行。安排资金16823万元,妥善解决湖北省黄土坡滑坡居民搬迁问题。
五、积极解决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
(一)认真落实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一是及时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后期扶持政策的有效落实。累计拨付140亿元,确保每年人均600元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二是审核拨付大中型水库移民结余资金32.24亿元,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可持续发展。三是拨付跨省际库区基金2.6亿元,支持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等。四是妥善解决山东省外迁至东北三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问题。五是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中及时拨付应急补助资金4200万元,支持湖南省做好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工作。
(二)积极支持移民应对自然灾害和促进藏区消除碘缺乏病。一是拨付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应急结余资金8.05亿元,专项用于帮助吉林、江西等地应对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和云南、贵州等地应对特大干旱、风雪灾害等,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对自然灾害。二是安排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4300万元,支持湖北、重庆三峡库区移民应对暴雨、风雹灾害。三是分别拨付西藏、青海消除碘缺乏病补助资金800万元、1000万元,支持藏区消除碘缺乏病。
六、全面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
(一)大力推进网络报送系统建设。制发《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建设的通知》,积极推动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网络报送系统建设。截至年底,宁夏、江西等18个网络报表建设单位的网络报送系统全部完成安装进入试运行。
(二)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报表。经过沟通与协调,实现国资委与财政部决算报表的统一和稳定。对现行企业效益月报指标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反映企业经济走势和企业资产情况变化的生产经营指标和企业财务指标;删除非每月发生和月度数据变化不大的指标;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合并部分财务指标,以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为准,规范生产经营指标。
(三)认真做好月度、季度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一是向国务院报送《2009年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对2009年全国国有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对企业运行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财政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二是认真做好各月度企业效益月报编制工作,及时催报、汇总数据,严把数据关、文字关,注重反映经济运行的新情况、新变化。三是组织召开3次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做好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四是认真完成各月度非国有企业效益月报编制工作。
(四)认真完成企业决算会审和布置工作。一是完成2009年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汇总审核11万户国有企业、3万户集体企业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编制完成《2009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2009年度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发展情况》2份年度报告。二是组织召开2009年度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决算会审会。对17.4万户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进行会审和分析,完成《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情况分析》年度报告。三是完成各类企业的数据整理工作,分别编印《200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和《2009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四是顺利完成2010年度企业决算布置和培训工作,培训126家中央企业、82个中央部门和36个地方总计超过500名会计人员。
七、加强企业财务制度建设
(一)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制度。制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清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现有的个人代持股份行为,加强有关持股证件的保存、报备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代持股份行为限期进行整改。
(二)规范中央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处理。制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预提依据,规范预提相关费用的程序要求,并要求企业按照量力而行、公平合理、制度规范的原则加强管理。
(三)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保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发《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分别明确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各方责任和企业有关费用的财务管理要求,健全安全保护经费的长效保障机制,有利于加强基础设施的保全保护工作。
(四)规范境外企业内派人员薪酬账户管理。制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境外企业内派人员薪酬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境内投资单位对现存的境外企业内账进行自查和分类规范,并理顺境外企业中方内派人员薪酬管理机制,逐步消除境外人员名义薪酬与实际薪酬的差距。
八、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
(一)开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会同中评协起草《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初稿,并纳入修订部门规章的有关程序。
(二)指导中评协继续研究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指导中评协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一系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于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评估质量,拓展评估服务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三)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母子公司试点工作。制发《财政部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资产评估行业开展母子公司试点工作。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财政部授权中评协制定母子公司试点的具体条件、程序,并要求中评协将试点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四)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体系,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力地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自主创新。
(五)开展证券评估资格审批及后续管理工作。共受理100家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申请,已批准授予资格72家。同时,加强对已设立机构的后续管理,分别对3家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机构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整肃了证券评估市场秩序。
(财政部企业司供稿 陈柱兵 林山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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