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评估质量、提高评估报告的公信力已成为中国评估业的当务之急,也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2008年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公安部信息综合》第4期《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亟需规范》一文上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亟需规范,有关法规也有待健全,并要求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笔者认为,相关各方应从技术和制度两方面努力。
1.技术层面。首先,应审慎建立假设和选择评估方法。笔者看到的评估报告中有部分假设是不现实的,在不当假设基础上的评估价值也是有限的。在选择评估方法时,评估师应客观、公正,而不是有高估动机时选择收益法,有低估动机时选择成本法,而后通过方法的弹性空间来凑数。其次,在使用收益法时应审慎选择参数,并在评估报告中显示各期收益指标的具体数据。在选择预期收益指标时,应避免简单使用净利润数据,国际惯例是使用自由现金流量数据。在选择折现率时,虽然评估基准日的无风险收益率、市场风险溢价、β系数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还存在一定缺陷,但笔者已知已有多个数据系统建立了此数据库,评估师应掌握这些基本信息,再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所评估企业的特有风险,合理估算折现率,不能因为难为而不为之。再次,对同一资产的评估应采取两种以上的评估办法,并实事求是。最后,要提高对无形资产评估的技术水平。虽说无形资产评估本身弹性空间较大,但总得有点“谱”,评估师的专业水平是在难点上体现出来的。
2.制度层面。相对于技术上的规范,笔者认为制度上的规范更重要,包括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①在公司治理上,独立董事及第三方机构应充分发挥作用。在两个案例公司有关重组的相关文件中,笔者读到了独立董事、财务顾问、律师的声明和报告,均声称:程序合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符合相关规定与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资产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但最终两方案均未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其中原因各方应深思。②信息披露上,笔者认为应对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进一步推敲和细化,对预期收益及折现率的估算过程和具体数据应详细披露。③在责任追究制度上,应建立牵制机制,对资产评估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和法律界定,明确出具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中介机构和在报告中签字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此外,应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行业实际状况,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行业监督体系,在评估质量、职业道德、执业规范等方面形成威慑。当出现有些资产可能进行了两次甚至多次评估时,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应收集并分析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实际变化情况,审慎得出评估结论,以解决新的评估报告对以往的评估事项根本不予提及更不对之进行分析的问题。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9.12)